楚雄彝族自治州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试行、2005年8月11日楚雄彝族自治州九届人民政府第47次常务会议通过,2005年8月27日楚雄彝族自治州人民政府令第12号发布,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云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楚雄州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州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造价活动 适用本办法。州.县.市、人民政府建设,发改 财政 交通,水利 电力等有关职能部门对下列建设工程的造价及其管理活动进行监督管理。一、使用国家资金或者国家融资的建设工程。二,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建设工程。三 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安全的项目。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建设工程造价,是指建设工程从项目建议书到竣工验收,交付使用所需的全部费用.包括项目前期费用、建筑安装工程费 设备及工器具购置费.预备费。工程建设移民安置.建设期银行贷款利息等费用,本办法所称的建设工程造价活动。是指编制或审核建设工程投资估算、初步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招标标底、拦标价。合同价.竣工结算,工程造价纠纷司法鉴定等活动。本办法所称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是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取得 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证书,从事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中介组织或者咨询服务机构 第四条、州。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的房屋建筑及市政工程造价管理工作,交通.水利。电力等行政主管部门分行业负责各自行业的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工作.发改、财政等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相关的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工作,第五条,建设工程实行项目法人负责制,项目法人对建设项目的造价全面负责.项目法人应当按照批准的投资计划或者初步设计及其概算进行项目的建设、不得擅自扩大建设规模、增加建设内容.提高建设标准,建设过程中确需调整投资的。应当报项目原审批部门批准。第六条、项目法人应当按照基本建设程序 根据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依据和市场价格等相关规定编制建设项目的投资估算,初步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招标标底,拦标价。工程结算、竣工决算、第七条.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投资估算由发改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经济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工程的初步设计概算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交通,水利。电力等建设项目的投资概算由交通,水利 电力等项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第八条,纳入招投标管理的工程 招标标底,拦标价,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法或者消耗量定额计价方法编制 具体由具备编制造价文件能力的招标人或者由招标人委托具有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的中介机构编制.工程造价咨询中介机构在编制工程量清单 招标标底,拦标价,时、应当由本机构的专职人员负责完成.第九条、招标工程的计价条款应当符合国家和省的有关计价规定、州、县,市.项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涉及招标文件的计价条款.项目工程类别,合同价款,竣工结算等计价活动的监督.第十条.招标工程应当根据招标文件和投标人的中标价确定合同价,招标工程合同应当自签订之日起三十日内。连同招标文件一并送项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建设工程竣工结算应当根据批准的初步设计及其概算.建设工程合同的约定,批准的设计变更和竣工结算编制办法进行编制。项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国家投资建设工程实行竣工结算备案制度、凡国家投资县.市、级三十万元以上。含三十万元 州级五十万元以上。含五十万元,的建设工程。按分级管理的原则,报工程所在地县。市 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建设工程竣工结算未经备案的。建设单位不得编制工程竣工决算.第十二条、房屋建筑及市政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承发包双方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竣工结算.交通 水利 电力工程按各自的行业规定进行竣工结算、一.承包方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的约定期限内向发包方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二 发包方应当在收到承包方竣工结算文件后的约定期限内予以答复 逾期未答复的。竣工结算文件视为已被认可。发包方对竣工结算文件有异议的 可以委托工程造价中价咨询机构进行竣工结算审核,三、承发包双方对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出具的竣工结算审核文件有异议的。在接到该审核文件后一个月内可以向县。市。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调解,或者依法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承发包双方在合同中对前款。一、二 项的期限没有明确约定的,其期限均为28日 第十三条.建设工程竣工结算文件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项目法人应当及时编制竣工决算、并将竣工决算报审计部门审计,第十四条。建设工程可研报告,投资估算的审批不得超过三十日、初步设计概算的审批不得超过二十日,竣工结算的审查不得超过六十日 规定期限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将期限延长的理由告知项目法人 第十五条.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编制投资估算,初步设计概算、不得擅自提高或者降低定额标准进行编制、第十六条、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编制施工图预算 工程结算 不得擅自提高或者降低定额标准.并应当按照施工图要求和施工技术标准进行施工。第十七条,建设工程监理单位不得签署虚假的工程签证.不得编制虚假的工程监理报告、由此造成工程造价的不良结果,监理单位应当承担相应的经济.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竣工决算应当根据现行财会制度的要求。按照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编制办法进行编制,并反映竣工项目建设成果和财务状况、第十九条。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和专业人员实行下列资质 资格管理,一,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应当取得国家或者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证书.并在资质证书规定的范围内从事建设工程造价活动、二,建设工程造价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取得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 或者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培训合格后 方可按规定从事建设工程造价活动,三,州外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到本州从事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时 需持,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证书、副本原件,营业执照复印件 咨询单位专业技术人员一览表.法定代表人签发的委托书到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违反前款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编制和审核的建设工程造价 不得作为审批或者价款审定的依据,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挂靠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用其资质进行业务活动。第二十条.工程造价咨询机构承接业务。应当遵循下列规定.一。甲级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在全国范围内承接各类建设项目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二 乙级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在本省范围内承接中小型建设项目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单位不得超越资质等级编制.审查概算.预算和结算、也不得违反本办法的规定编制,审查概算 预算和结算,第二十一条。工程造价编制和审核应当使用项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规定的表格式样及封面,工程造价成果文件上应当加盖单位公章。造价工程师执业专用章或者云南省工程建设概预算人员从业专用章 第二十二条,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出具的一切工程造价成果文件.应当注明单位的资质证书等级和编号.加盖单位公章。并由注册造价工程师审核.签字,加盖个人执业印章、第二十三条、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和个人不得在同一项目中既编制招标标底 拦标价、预算.又编制投标预算、不得在同一个项目中为二个 含二个 以上的投标单位编制投标预算、第二十四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伪造。涂改,出租,转让 出卖,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证书、和.建设工程概预算资格证书,第二十五条。工程造价咨询机构的收费标准 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在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中约定,当事人不得违反有关收费标准收费 第二十六条,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应当加强对本单位工程造价执、从业人员的管理 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和制约监督机制 不得有意抬高或者恶意降低工程造价,不得出具虚假的工程造价文件,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在计价活动中有意抬高或者降低工程造价,出具虚假的工程造价文件或者提供的工程量清单有误造成经济损失的 应当依法进行赔偿、未造成经济损失的 依据 云南省工程造价计价管理规定 中有关计价失误的责任认定标准予以通报批评、第二十七条.工程造价执 从业人员应当遵守执,从业行为准则,正确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工程造价管理的规定 严禁出具虚假工程造价文件.第二十八条 项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工作中应当对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依据的执行情况。工程结算价等计价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建设工程造价有争议的 当事人可以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调解、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受当事人委托60日内.给予必要的技术鉴定并出具书面调解意见。在招投标中有争议的招标标底.拦标价、应当在受理投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确认 第二十九条.对擅自超标建设的业主,由财政部门停拨建设工程资金.并由监察部门追究主要领导的行政责任 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按照。云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条例 的规定处罚.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