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楚雄彝族自治州城乡特色规划管理暂行办法第、3,号 楚雄彝族自治州城乡特色规划管理暂行办法 已经2008年7月1日十届州人民政府第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二OO八年十月十三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乡特色规划的管理 突出彝族建筑文化和山水园林城市特色 传承历史,保护文化,形成地方特色.统筹城乡经济。社会.环境的协调和可持续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云南省城市规划管理条例 云南省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实施办法 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自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楚雄州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第二条、本州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区、主要交通干线两侧以及其他需要作特色规划控制的区域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城乡特色是指以突出彝族建筑文化为主体、地方民族建筑特色等多元文化与自然环境和谐相融的城乡风貌和建筑风格.城乡特色规划是指在城乡建设中、为保障民族,地方建筑文化特色 历史建筑文脉和自然景观在一定区域的有效体现而制定的专业规划、彝族建筑文化是指建筑规划布局 建筑群落,单体建筑的外装饰体现彝族建筑文化特征.第四条。城乡特色规划应当坚持以下原则,一,规划先行的原则.二,彝族建筑文化为主体 多民族建筑文化并存的原则 三.科学,文明、协调和可持续发展的原则、四,以历史文脉为背景,保护为主,开发适度的原则、五,彝族建筑文化与现代建筑技术和生活方式相结合的原则。六,节约资源与环境保护的原则。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城乡特色规划的编制和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第六条 州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州城乡特色规划工作,县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特色规划和管理工作。发改,财政 国土资源。交通。水利,建设 文化.旅游.卫生,环保、民族.宗教 消防。电力,电信等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认真做好相关工作,第七条,倡导、鼓励研究机构 设计单位对彝族建筑文化的表现形式 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园林绿化,市政设施,广告经营 施工方法等进行研究、促进彝族建筑文化的创新发展。各级城乡规划.建设部门 在农村建设中应当结合特色规划 合理引导农村住房建设体现民族特色。第二章,规划与审批第八条。城乡特色规划应当根据城乡总体规划的要求组织编制。第九条 城乡特色规划应当划定核心控制区域,环境协调区域.核心控制区域包括体现彝族文化特色的广场。站场.主街道 景点和历史文化保护街区,文物保护区等.环境协调区域包括与核心控制区域相邻 对核心控制区域的风貌有重大影响以及与核心区域通视的区域等、第十条。城市规划区特色规划编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 城市特色的保护,开发要求、二,核心控制区域.环境协调区域的控制范围。三,各区域建筑风格 高度、外立面等控制性要求,四、整治建。构,筑物的界线、范围、五,水系.水面。植被的保护,开发利用要求.六、周边山形轮廓的保护 控制要求.七,建、构 筑物的美化,亮化要求,八 公共空间用地范围 基础设施的建设、改造方案。九 特色建筑的推荐方案。第十一条、其他区域特色规划编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特色保护区域的保护要求、二,核心控制区域,环境协调区域的范围.三。各区域建筑风格,高度,外立面等控制性要求,四。整治的建、构 筑物的范围和界线。五,水系 水面、的保护要求。六、周边山形轮廓的保护要求 七 公共空间用地范围,基础设施的建设,改造方案。第十二条.城乡特色规划应当注重城乡特色地域,空间的连续性,采取点 线 面相结合的方式控制、一,对属于独立的历史建筑物,文物建筑,传统民居院落和规划要求体现民族 地方特色的公共广场.公共建筑群落等用地规模较小的区域。应当实行定点控制、二、对属于民族,地方特色的传统街巷 有特色规划要求的新建街巷和以沿街立面特色控制为主的区域,实行线路控制.三,对属于具有明显文化内涵,需成片保护的历史街区,规划要求体现民族,地方特色的成片新建区域。实行成片控制、第十三条 城乡特色规划应当对核心控制区域的新 改,扩建项目,标志性建筑物。雕塑和环境协调区域的建筑立面,屋顶样式、门窗样式.柱式。檐口.主色调、图案 材料质感等,作出体现彝族历史文化内涵特征和地方特色的控制性要求。核心控制区域和环境协调区域内新建.构、筑物的规划设计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 墙面色彩采用淡雅、素净的主色调 并用地方、民族特色构件和图案加以点缀、二。屋面采用坡屋面 采用青灰瓦或已在建设行业推广使用的现代仿制形材料 三、外立面的装饰采用天然石材,木材或相近质感的装饰材料,一般不允许使用玻璃幕墙和复合金属板,必须使用的,其使用面积应当加以控制、四.商业性街道建筑、在规划设计中应当统一考虑广告牌的悬挂位置.并严格控制广告牌的竖向尺寸,五 核心控制区域内的广场和主要街道的人行道铺砖、使用本地天然材料和民族化图案,六。各类标志牌.广告牌。路灯 书报亭,电话亭。人行天桥等公共服务设施,凸显彝族文化特色,七、各类公共识别标牌应当采用规范的汉,彝文字共同标识 同时可以用相协调的彝族图案装饰,用文字说明的公共识别系统中,汉字与彝族文字在标牌上所占面积宜相等.八,院落的围合采用通透,有地域特色的彝族图案的围栏处理,围栏的实体部分不得高于相邻道路1米。围栏的通透部分不得小于总面积的50、九,绿化以乔木为主。灌木为辅,草坪点缀,行道树和其他绿化地采用本土特色植物。第十四条。新规划开发建设城乡特色的区域、其用地面积应当具有一定的规模、其中。城市不得小于0。3公顷.其他区域不得小于0。2公顷.第十五条,有保护价值的地方民族特色的历史街区,应当按照自然街区确定保护范围.并对其相邻的周边建筑立面提出风格协调的规划控制性要求,第十六条、编制特色规划的区域、应当按规划设计要求执行、未编制或规划未涉及的区域 新建的多层 高层建筑至历史文化的建,构 筑保护用地边缘间距不得小于该建筑高度的0。8倍.且新建建筑立面宜与历史文化建筑风格相协调 第十七条,各县。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和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特色规划。第十八条,城乡特色规划应当实行公示.公告 公布制度。并按下列程序审批.一。县 市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特色规划.由州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 报州人民政府审批.二。主要交通干线两侧区域内的特色规划.由所在地县、市人民政府审批。报州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备案。三 乡镇,村庄规划区域和其他区域内的特色规划,由县.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报县,市人民政府审批、第三章。管理与监督第十九条,各级人民政府所确定的具有历史价值的建 构。筑物的修缮 维护,应当按照、修旧如旧、的原则,保护原有历史风貌,具有一定规模的历史文化街区应当采取整体保护.对不适宜的建,构、筑物应作风貌改造,并与历史文化街区风貌相协调。保护历史的真实性。完整性和生活的延续性,传统历史街区的开发利用应当注重物质文化遗产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联系。尊重和保护传统民族手工业、生活场景和生活习俗,保持生活环境与建筑文化相协调、第二十条。城乡特色规划区内申请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满足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城乡规划设计条件,城乡特色规划设计条件包括,一,建、构。筑物的布置形式,二,建、构,筑物的高度、三.建。构,筑物墙面主色调及墙面上点缀的地方特色构件,图案,四,建筑屋顶部的形式,材料 色彩,五,建筑立面的装饰材料、六,广告牌悬挂的位置、尺寸,七。围合院落的围墙高度及通透率.八,其他特色条件 第二十一条。城乡特色规划区内的古树。名木应当加以科学地保护和利用 县 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古树,名木实行挂牌保护 古树.名木四周应留有不少于6平方米的生长和观赏空间,树干外2米范围内不得做硬质地面、第二十二条、城乡特色规划区内不得擅自挖掘山体,破坏自然山形轮廓、毁坏植被 填平自然水面等一切破坏自然景观的行为、第二十三条,在城镇周边自然山形轮廓上从事无法避让的铁塔。天线等工程设施的建设,应当取得当地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并采取隐敝或艺术化处理 第二十四条 穿越城乡特色规划区内的主景观河流,应当按下列规定实施管理 一,在满足规划区防洪要求的前提下,尽量不改变河流的自然走向、二,河流的沿河空间为规划区公共共享空间、三。穿越县城,乡镇规划区的主景观河流的一定范围内.除经批准的市政基础设施外,禁止一切影响景观的建设活动、具体的控制范围,各级根据实际情况在规划中确定.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在核心控制区、环境协调区内进行建设的。由规划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工,并限期改正 第二十六条。行政机关公务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循私舞弊的,按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七条、各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办法 结合各自实际,制定城乡特色规划的具体管理规定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