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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安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吉安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办法 已于2005年12月21日经市政府第5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二。六年二月二十八日、吉安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房地产开发管理 规范房地产开发经营行为 促进房地产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国务院,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江西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管理条例、建设部,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房地产开发经营,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本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进行基础设施建设。房屋建设,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或者销售,出租商品房的行为,第三条。吉安市房地产管理局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监督管理工作.各县 市、房地产管理局负责本县、市、行政区域内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监督管理工作、第四条。房地产开发必须严格执行城市规划 按照经济效益 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统一的原则。实行全面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 配套建设,第五条.吉安市房地产管理局应当根据本市经济与社会发展计划、会同发展和改革.规划建设 国土等部门编制本市房地产开发中长期发展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第六条 市房地产管理局根据本市房地产开发中长期发展规划.向市政府提出年度房地产开发计划,住宅建设计划,并明确普通商品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年度建设规模.依据年度计划,规划建设部门负责项目的规划布局,国土部门负责用地供应.发展和改革部门负责计划立项,第七条.在城市旧城区进行房地产开发、应当遵循疏散人口、增加绿地,完善设施。改善环境的原则和先安置 后拆迁的原则 第八条。土地使用权出让前或划拨批准前,应按规划要求明确物业管理用房.社区居民委员会用房 涉及拆迁项目应确定特困居民的拆迁安置问题、第九条。房地产开发建设用地的受让人应当是具有房地产开发资质的企业.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按其取得的资质等级承担相应的开发建设项目。第十条,房地产开发项目应当建立资本金制度.资本金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不得低于20,第十一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取得划拨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后,应及时到当地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领取、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用于记录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房地产开发项目实施中的主要事项和政府有关管理部门对开发经营活动的审查和处理意见、第十二条.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应按照当地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的要求、定期进行备案、项目手册一式两份。项目验收合格交付使用后,应将一份、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交当地房地产管理部门统一管理,并作为开发企业资质年检材料 一份做企业业绩档案自存,第十三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开发项目按期竣工交付使用.无正当理由不得使已经动工的开发项目停工或拖延施工,第十四条、房地产开发项目须经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工程项目不得交付使用。第十五条,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三十八条 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条件、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 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自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办理完毕之日起30日内。持房地产开发项目转让合同到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备案,受让人继续进行房地产开发的,应当具备从事房地产开发的资质 第十六条、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可以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作价入股、合资、合作开发经营房地产.合资。合作双方应当在项目确定后.依法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并取得相应的开发资质。第十七条,商品房屋买卖,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合同必须用统一规范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文本、商品房销售、含预售,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制定物业管理方案,并将业主临时公约、前期物业管理、拟实行的服务等级,收费标准及物业管理用房落实情况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第十八条,房地产开发项目转让和商品房销售价格,由当事人协商议定 享受国家优惠政策的经济适用住房实行政府指导价或政府定价、除房价款外,其它收费项目必须经当地物价部门备案同意后方可收取、第十九条 商品房预售必须取得房地产管理部门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发放。应当符合建设部.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江西省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的规定,第二十条.开发企业在销售商品房时 应在售楼场所公示或明示以下证件及文件、一,营业执照、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 二,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三,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商品住宅实行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的规定,四.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五 前期物业管理服务方案.包括拟定的前期物业管理企业,物业管理服务等级、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具体服务项目及服务标准等。六.明示除房价款以外的其它费用、第二十一条 规范商品房交易行为,推行商品房预销售合同网上即时备案,第二十二条.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不得刊播。设置.张贴商品房预售广告,广告经营者不得为其承办或者代理商品房预售广告,商品房预售广告必须载明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编号.第二十三条、商品房预售款必须用于已经预售的房屋及相关工程建设、不得挪作他用 商品房预售款监管的具体办法,由房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二十四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委托中介机构代理销售商品房的。应当向中介机构出具委托书。中介机构销售商品房时,应当向商品房购买人出示以下文件或资料。一.中介机构的、营业执照。和省建设厅核发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证书,二 商品房销售委托书,三、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第二十五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时.向购买人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 和 住宅使用说明书,第二十六条.商品房购买人应在商品房交付使用90天内 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产权管理部门应按套实地丈测核准,并按核准的面积予以确权登记 发放房屋权属证书.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取得资质等级证书或者超越资质等级从事房地产开发活动的.由同级房地产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5万元至10万元的罚款 逾期不改正的.由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第二十八条、对下列行为,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任限期改正。并可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一。伪造,涂改,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等级证书 的、二。不如实填写或不按规定的时间交验.房地产开发企业项目手册,的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房地产开发项目不能按期竣工的 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给用户造成损失的、由同级房地产管理部门责令其赔偿损失,并降低其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其资质证书。第三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 将验收不合格的房屋交付使用的,由同级房地产管理部门责令限期返修.并处以交付使的房屋总造价的2,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并由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给购买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造成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一条,房地产开发企业交付使用的商品房.因工程质量低劣给用户造成损失的.由房地产管理部门会同建筑工程质量监督部门责令其赔偿损失、降低其资质等级 情节严重的、处以损失额2倍罚款。吊销资质证书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 擅自收取房价款以外的收费、由物价部门没收违法所得 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的规定进行处罚,第三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擅自预售商品房的,由同级房地产管理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并处已收取的预付款的1 以下的罚款。第三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进行商品房预售广告的广告经营单位或者房地产开发企业、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规定予以处罚。第三十五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商品房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一.未按照规定的现售条件现售商品房的、二.未按照规定在商品房现售前将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及符合商品房现售条件的有关证明文件报送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备案的,三。返本销售或者变相返本销售商品房的。四.采取售后包租或者变相售后包租方式销售未竣工商品房的.五,分割拆零销售商品住宅的。六,不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向买受人收取预订款性质费用的 七,未按照规定向买受人明示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的.八、委托没有资质的机构代理销售商品房.第三十六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记录到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档案,并在报刊等媒体上对其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曝光,第三十七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房地产开发经营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6年2月1日起实施,原,吉安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办法 吉府发,2001 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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