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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岭市建设项目行政审批责任追究办法铁岭市人民政府文件铁政发 2010,2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铁岭市建设项目行政审批责任追究办法 已经铁岭市第六届人民政府第2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第一条、为规范建设项目行政审批行为 加强对建设项目行政审批机关的监督管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和廉洁高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 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设项目行政审批责任追究,是指建设项目行政审批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因不履行职责 不正确履行职责。对国家.集体利益,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依照本办法追究其责任 构成违法违纪的、按有关规定处理、本办法所称不履行职责、是指拒绝 推诿。放弃、不完全履行职责等行为,不正确履行职责,是指不按照法定或规定的依据、程序。权限、时限履行职责等行为。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行使建设项目行政审批职权的行政机关,依法授权行使建设项目行政审批职权的其他受委托组织及其工作人员,第四条。市政府对全市行政审批责任追究负总责。市监察局负责本办法的实施,各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人事管理权限。依法对违反建设项目行政审批规定的责任人员追究责任.人事管理权限不在本地的 由市监察局提出责任追究建议。第五条。实施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究、教育和惩处相结合的原则.第六条,建设项目审批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相关部门主要领导和相关责任人追究其责任。一、不以公开方式向社会公众或申办对象公开审批内容.对象,条件,时限的,二,擅自设立审批事项或对已取消的审批事项仍继续审批的,三,应当纳入行政服务中心办理的建设项目审批事项而未纳入的 四 违法委托中介机构 下属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代行审批管理权的 五 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六,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七,对已审批建设项目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八、对属于本部门 本机构的审批事项不作解答。不予办理或在审批过程中隐瞒真相,歪曲事实。作为不当的、九 主办单位在办理审批事项过程中涉及其他部门和机构,不及时主动与相关部门协商,或者协商未取得一致.不报请领导和相关部门积极解决,推诿扯皮或拖延不办的.或者相关部门办理完成后不及时移交或拖延移交其他部门的。十,工作效率低下。未能在规定时限内办理审批事项或作出明确答复,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十一、对市政府确定的重点审批项目办理迟缓 延误时机。影响工作进展的,第七条,建设项目审批机关和授权机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追究其责任,一,在建设项目审批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对申请材料不全者未一次性告知补正事项、未依法书面说明不受理建设项目行政审批申请原因或不予批准理由的,二,无法定依据或超越法定权限进行建设项目行政审批的。三,对涉及不同部门的建设项目行政审批,不及时主动协调 推诿拖延,或者在本部门审批事项完成后不移交,拖延移交其他部门的.四、丢失或者损毁申请人审批材料的、第八条,对从事建设项目审批的人员.按下列方式划分行政责任.一 由于审查人的过错而出现审批错误的、追究审查人的责任。二.由于审核人的过错而出现审批错误的,追究审核人的责任、三,由于批准人的过错而出现审批错误的.追究批准人的责任,四.审查人 审核人、批准人都有过错或者责任不易划分的.同时追究审查人,审核人 批准人的责任.第九条 经集体讨论决定的建设项目审批行为出现错误的,作出审批决定的负责人负主要责任、其他人员酌情划分责任、由于审查人员工作疏忽,提供情况不真实而导致错误的,由审查人员负主要责任、其他人员酌情划分责任。第十条 受委托单位超越委托权限.造成建设项目审批错误的、比照第六、第七条的规定追究受委托单位及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一条 责任追究方式包括,一。书面检查 二.责令整改 三、通报批评,四 调离工作岗位。五,免职或责令辞职。第十二条.行政机关年度内有两起以上建设项目审批错误的、取消其全年政府系统选优评先资格、第十三条,法律.法规。规章对建设项目行政审批责任追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四条.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监察局负责解释,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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