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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岭市防雷减灾管理办法铁岭市人民政府令.第。57,号。铁岭市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业经2007年2月26日铁岭市第五届人民政府第3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4月1日起施行 二.七年三月三十日第一条 为了防御和减轻雷电灾害,以下简称防雷减灾、保护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全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国气象局,防雷减灾管理办法.和辽宁省人民政府.辽宁省雷电灾害防御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防雷减灾活动的组织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本办法所称防雷减灾是指防御和减轻雷电灾害的活动。包括雷电灾害的研究。监测。预警.防护以及雷电灾害的调查,鉴定和评估等,第三条、市,县、市,气象主管机构在上级气象主管机构和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组织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防雷减灾工作。未设地方气象主管机构的调兵山市。银州区,清河区,铁岭经济开发区的防雷减灾工作由市气象主管机构负责,安全生产监管、公安。消防。建设,规划,房产等行政管理部门 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雷电灾害防御的有关工作,并接受同级气象主管机构的监督管理.第四条。防雷减灾工作,实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 防治结合的方针 坚持统一规划 统一管理的原则,第五条,各级政府鼓励和支持防雷减灾的科学技术研究和开发 推广应用防雷科技研究成果,加强防雷标准化工作、提高防雷技术水平。开展防雷减灾科普宣传。增强全民防雷减灾意识,第六条,下列建,构。筑物或者设施的雷电灾害防护装置,以下简称防雷装置,应当经过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一,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第一。二.三类防雷建筑物、二、油库、气库、加油加气站,液化天然气,油。气.管道站场 电力,阀室等爆炸危险环境设施 三,邮电通信。交通运输,广播电视 医疗卫生,金融证券、文化教育。文物保护单位和其他不可移动文物,体育 旅游、游乐场所以及信息系统等社会公共服务设施、四,按照有关规定应当安装防雷装置的其他场所和设施。第七条、本办法所称防雷装置,是指接闪器,引下线,接地装置。电源保护器及其他连接导体的总称。第八条,新建 扩建、改建工程项目的防雷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装防雷设施的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第九条、防雷装置设计实行审核制度,申请单位应当向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提出申请.填写。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申报表,市,县,市,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有关规定负责各自行政区域内的防雷装置的设计审核 审核合格的设计方案。由负责审核的气象主管机构出具核准证明。不合格的.负责审核的气象主管机构做出不予核准的决定 书面告知理由,未经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的设计方案 不得交付施工 第十条。申请防雷装置施工图设计审核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申请书。二.防雷工程专业设计单位和人员的资质证和资格证书 三 防雷装置施工图设计说明书。施工图设计图纸及相关资料、四,设计中所采用的防雷产品相关资料.五、经当地气象主管机构认可的防雷专业技术机构出具的有关技术评价意见 防雷装置未经过初步设计的.应当提交总规划平面图,经过初步设计的、应当提交、防雷装置初步设计核准书。需要进行雷击风险评估的项目 应提交雷击风险评估报告。第十一条 防雷装置设计经审核合格的、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办结有关审核手续、颁发,防雷装置设计核准书。施工单位应当按照经核准的设计图纸进行施工,在施工中需要变更和修改防雷设计的 必须按照原程序报审 防雷装置设计经审核不合格的 气象主管机构出具 防雷装置设计修改意见书。申请单位进行设计修改后 按照原程序报审.第十二条 符合第六条规定的建.构,筑物或者设施,申请单位将建筑施工图纸报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时 其防雷装置施工图设计由气象主管机构同步审核.未取得气象主管机构出具的 防雷装置设计核准书,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发放,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第十三条、防雷装置实行竣工验收制度,市。县,市,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有关规定负责各自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 改建的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防雷装置的竣工验收.申请单位应当向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提出申请,填写,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申报表。第十四条.防雷装置竣工验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防雷装置竣工验收申请书,二,防雷装置设计核准书,三、防雷工程专业施工单位和人员的资质证和资格证书。四.由省气象主管机构认定防雷装置检测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的。防雷装置检测报告 五,防雷装置竣工图等技术资料,六,防雷产品出厂合格证、安装记录和由国家认可防雷产品测试机构出具的测试报告.第十五条,符合第六条规定的建。构.筑物或者设施,其工程项目防雷装置的施工 应当经具有相应资质的防雷检测单位对隐蔽工程进行逐项检测.出具 防雷装置检测报告 防雷检测单位对检测结果负责,防雷装置检测报告、作为竣工验收的技术依据,第十六条,负责验收的气象主管机构接到申请后,应当根据具有相应资质的防雷检测单位出具的检测报告进行核实.防雷装置验收合格的 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办结有关验收手续 颁发,防雷装置验收合格证 防雷装置验收不合格的、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出具,防雷装置整改意见书。整改完成后 按照原程序进行验收 未取得 防雷装置验收合格证.的新建,扩建。改建的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不得投入使用,第十七条 符合第六条规定的建,构。筑物或者设施,其防雷工程竣工后,由当地气象主管机构会同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工程项目进行联合验收.对未按照规定取得气象主管机构颁发的,防雷装置验收合格证。的工程项目 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不得出具 辽宁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书.房产部门不得办理房屋产权登记证.第十八条,上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对下级气象主管机构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工作的监督检查 及时纠正违规行为、第十九条、市,县。市,气象主管机构进行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的监督检查时 不得妨碍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者收受任何财物和谋取其他利益.第二十条、市,县,市。气象主管机构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有关建筑物建设规划许可,防雷装置设计图纸等文件和资料、进行查询或者复制.二 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就有关建筑物防雷装置的设计、安装,检测 验收和投入使用的情况做出说明。三,进入有关建筑物进行检查,第二十一条。投入使用后的防雷装置实行定期检测制度 防雷装置必须每年检测一次、对爆炸危险环境场所的防雷装置应当每半年检测一次、防雷装置的产权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接受检测.第二十二条。从事防雷装置检测的单位必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 规章和技术规范的规定、开展检测工作、并出,具检测报告 检测报告的数据应当公正,准确,第二十三条 防雷装置的产权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做好防雷装置的维护工作,防雷装置发生故障或者检测不合格、应当及时维修。防雷装置修复后。应当申请当地从事防雷装置检测的单位重新检测 第二十四条,已安装防雷装置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主动申报年度检测、并接受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和当地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的管理和监督检查.第二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 改变或者损坏防雷装置.第二十六条.雷电防护产品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禁止生产 销售和使用不合格的雷电防护产品,第二十七条 防雷产品的使用、应当到省气象主管机构备案 并接受省气象主管机构的监督检查,第二十八条。气象主管机构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有关单位和个人购买其指定的雷电防护产品 第二十九条.防雷工程专业设计和施工实行资质认定制度、第三十条、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单位、应当按照相应的资质等级从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禁止无证或者超出资质等级承担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 第三十一条、对从事防雷检测的单位实行资质认定制度。第三十二条 遭受雷电灾害的组织和个人.应当及时向市.县、市,气象主管机构报告.并协助市,县 市。气象主管机构对雷电灾害进行调查与鉴定,第三十三条,市,县。市 气象主管机构负责雷电灾害调查、鉴定和评估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配合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做好雷电灾害调查 鉴定和评估工作,第三十四条 市。县。市,气象主管机构应当组织对本行政区内的大型建设工程。重点工程,爆炸危险环境等建设项目进行雷击风险评估、以确保公共安全,第三十五条、申请单位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设计审核或者竣工验收许可的.有关气象主管机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第三十六条,被许可单位以欺骗 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通过设计审核或者竣工验收的。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给予警告,可以处3万元以下罚款,已取得资质、通过设计审核或者竣工验收的,撤销其许可证书。被许可单位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资质认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市 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可以处3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 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涂改,伪造,倒卖、出租 出借,挂靠资质证书。资格证书或者许可文件的 二,向负责监督检查的机构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的,三 对重大雷电灾害事故隐瞒不报的.第三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 给予警告、可以处3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 不具备防雷检测 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资质.擅自从事防雷检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的 二,超出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资质等级从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的.三.防雷装置设计未经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擅自施工的,四,防雷装置未经当地气象主管机构验收或者验收未取得合格证书。擅自投入使用的.五,应当安装防雷装置而拒不安装的,六、使用不符合使用要求的防雷装置或者产品的、七。已有防雷装置、拒绝进行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又拒不整改的、第三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导致雷击造成火灾.爆炸,人员伤亡以及国家财产重大损失的、由主管部门给予直接责任人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条、防雷工作人员由于玩忽职守,导致重大雷电灾害事故的。由所在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致使国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遭到重大损失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一条。本办法未作规定的.按照国家 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本办法由铁岭市气象局负责解释、第四十三条。本办法自2007年4月1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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