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塔城市财政扶贫资金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财政扶贫资金项目,财政发展资金项目、以工代赈资金项目,新增财政扶贫资金项目统称为财政扶贫资金项目,管理 使之更加规范化.程序化和制度化。确保财政扶贫资金的投向和重点.提高财政扶贫资金的综合扶贫效益、依据自治区发改委 扶贫办.财政厅关于财政扶贫资金项目管理规定以及国家和自治区农村扶贫开发方针、政策。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财政扶贫资金项目是国家扶贫开发的一项重要政策措施 是国家以资金和实物形式 投入贫困地区基础设施建设 改善贫困地区生产 生活条件和生态环境,直接增加贫困群众收入的一种有效途径 第三条,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扶贫办作为财政扶贫资金项目主管部门。在市委。政府的领导下。全面负责财政扶贫资金项目的管理,组织开展扶贫项目的各项工作,第二章。目标任务和实施原则.第四条、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通过财政扶贫资金项目的实施、进一步加强贫困地区基础设施建设。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和生态环境、增加贫困群众收入.提高农民生活质量和综合素质,促进农村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第五条.实施财政扶贫资金项目要遵循以下原则,1,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原则、围绕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把财政扶贫项目建设与市域经济.农村经济发展相结合,2。动员贫困群众广泛参与原则 贫困群众广泛参与财政扶贫资金项目.既可以将国家注入资金与当地劳动力资源有机结合.形成资源组合优势.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又能够使贫困群众通过自身努力改变贫困面貌,3,扶贫效益与生态效益相结合原则。财政扶贫资金项目建设要与国家组织实施的天然林保护、生态环境综合治理等工程相结合 不能以牺牲当地生态环境为代价、力争实现贫困群众脱贫致富和生态环境保护与改善并举,4,统筹规划。量力而行,循序渐进的原则。鉴于扶贫开发工作的长期性。以及我市基础设施建设任务的艰巨性。财政扶贫资金项目的实施坚持实事求是.量力而行 统筹规划、坚持按轻重缓急、循序渐进的原则,坚持。整村推进.有计划、有重点,分阶段实施财政扶贫资金项目 杜绝不切实际,一哄而上和撒,胡椒面。的现象、5.因地制宜、讲求实效,效益覆盖的原则 财政扶贫资金项目主要用于制约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一家一户无法解决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实施要结合我市实际,抓主要矛盾。坚持项目到村、效益覆盖到户,使广大贫困群众受益,6 科学论证 民主决策原则,财政扶贫资金项目从前期论证评估、工程施工管理。到项目建成维护,均要按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进行管理 同时广泛组织贫困群众参与项目决策.施工.监督和维护管理 保证项目建设一个.管好一个.见效一个,第三章.建设内容第六条。财政扶贫资金项目的建设内容主要用于加强贫困地区基础设施建设,改善贫困地区群众基本生产 生活条件和生态环境,具体包括以下几个建设方面,1、乡村道路建设。主要指新建和改扩建除国道.省道以外的乡村道路,公路等级一般不超过三级、坚持从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出发,与当地小城镇建设 资源开发以及山,水,田.林综合治理相结合。重点建设好通往经济中心和交通中心的,出口路,抓好农业.生态,旅游等资源开发的。经济路,以及不通公路乡镇和行政村.自然村的 通达路。建设.2.基本农田建设 主要指新建农田、改造中低产田、以及以水土保持为主的坡改梯整治等,重点加强中低产田改造,3,农田水利建设,主要指新建或改扩建微型、小型农田水利工程.重点抓好防洪及蓄,引。提水等工程建设.4。人畜饮水工程,主要指为解决贫困村人,畜饮水困难所建的饮水工程 5。小流域治理工程。主要指为保护生态环境沿小流域实施的包括河堤护砌,建坝护地。造林种果等山水田林路综合开发治理工程 6,异地扶贫搬迁,主要指在安置地为自愿异地搬迁的贫困群众提供基本生产.生活条件而实施的基础设施建设,重点抓好土地开发 道路建设、人畜饮水,通电工程等基础性设施 7.其它 根据国家 自治区发改委和扶贫办要求安排的其它建设任务.第四章,计划管理,第七条、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扶贫办在市委.政府领导下。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扶贫开发工作总体目标要求,结合本地实际.按照财政扶贫项目的建设投向和管理要求。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全市扶贫一切中长期建设规划和年度财政扶贫资金计划及项目计划 建立和完善规划项目库,并认真组织实施。第八条.年度财政扶贫资金项目计划。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扶贫办根据当年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和自治区发改委 自治区扶贫办安排的资金计划指标,在充分考虑本地计划年度的建设任务。建设能力的前提下、从财政扶贫资金项目库中选择前期工作充分、配套资金落实。组织保障有力、维护措施完善等建设条件具备的项目 编制年度财政扶贫资金项目计划,经自治区发改委,扶贫办批准下达后组织实施、年度财政扶贫项目计划下达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调整和变更建设地点.内容,规模和标准 如有特殊原因确需调整,须履行报批手续。第五章。项目管理 第九条。财政扶贫资金项目管理按照基本建设程序进行.对项目前期.工程施工.建成维护等方面实施全过程管理、第十条,财政扶贫项目原则上以项目所在地乡镇政府为建设单位 市级业务管理主管部门主要负责组织项目勘察设计.工程监理.质量检查,竣工验收等技术指导和工程管理工作。少量跨乡镇实施的项目也可由业务主管部门直接组织实施,第十一条 财政扶贫拟建项目一般由所在乡镇提出.对区域经济发展牵动力较大或跨乡镇实施的拟建项目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扶贫办或业务主管部门提出.第十二条,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扶贫办会同有关部门对项目建设单位指出的拟建项目。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根据实际情况和投资能力,择优选取符合投资方向,投资效益较好的项目开展前期工作.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项目建设单位组织编制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并按审批权限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扶贫办或申报上级发改委,扶贫办审批 重大项目需要进行评估.论证,项目设计、纳入年度计划开工建设的项目 应依据批准的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 委托专业技术部门进行设计.并编制概,预、算表。重大项目要按规定组织进行设计审查 第十三条,纳入年度计划开工建设的项目.除按基本建设程序和审批权限履行审批手续外 还应具备以下条件.1,项目所在地上年度安排的项目如期建成、2。拟建设的项目经项目所在地行政村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同意.3、拟建项目制定维护管理办法.并经项目所在地行政村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大会同意,第十四条.加强财政扶贫资金项目施工管理,一、自治区级年度财政扶贫计划下达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扶贫办按项目批准的投资额度.工程规模、建设标准,项目效益。施工工期等方面与建设单位签订项目建设合同,二、项目建设单位要抽调得力人员组成施工指挥机构,负责项目的施工组织工作,包括编制施工方案,选择施工队伍。制定施工质量监督办法及施工安全措施。组织群众投工投劳等,对于技术性强.投资额大的项目,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扶贫办应会同项目建设单位和有关部门招标选定施工、监理单位。三.建设单位要与施工单位签订工程施工合同、包括工程规模.技术标准,质量等级 施工工期和工程投资等内容。四 项目建设单位要切实抓好工程质量与进度。严格坚持工程检查.验收制度。对不按技术标准和质量要求施工建设的项目,责令承建单位返工重建、造成的损失由施工单位 或人员 负责并承担所需费用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扶贫办和业务主管部门也要加强对施工项目的监督检查.五 项目建成后,由项目建设单位进行初验.并向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扶贫办提出工程验收申请,由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扶贫办会同财政.业务主管部门按项目初步设计和有关合同要求组织现场验收 写出竣工验收报告,第十五条 项目建设单位或业务主管部门要落实好项目后期管理,建立项目竣工后的养护管理制度 做好财政扶贫资金项目的使用,维护和管理,保证项目长期发挥效益,第六章,资金和财务管理,第十六条、财政扶贫资金按合理需要安排投资 实行专户管理,保证专款专用。第十七条、财政扶贫资金中的以工代赈资金,必须要有支付参加项目建设农民签字的劳务报酬花名册。第七章 监督检查、第十八条.加强监督检查是顺利实施财政扶贫资金项目的重要保证.重点是抓好计划执行。资金使用。工程建设和财务管理等环节的监督检查。第十九条,所有财政扶贫资金项目必须在项目所在的乡.镇,村政务公开栏内进行动态公示,全面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第二十条,建立监督检查制度。坚持自查,互查和抽查相结合的办法,对财政扶贫项目实行监督检查,各项目建设单位每月向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扶贫办报送一次项目实施进度,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扶贫办会同有关部门对全市财政扶贫资金项目工作情况每季度进行一次全面检查,每半年召开一次项目建设汇报会,第二十一条,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扶贫办将会同审计。财政,监察等部门对财政扶贫资金项目进行审计.监督和检查,对检查,审计中发现的违规行为及时处理,纠正和整改。对群众反映的问题认真核查。落实 对挪用,挤占,贪污财政扶贫资金、以及采取不正当手段弄虚作假的,将严肃查处 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对纠正。整改不力的.停拨未拨付资金,两年内不安排财政扶贫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