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安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促进城市园林绿化事业发展,改善城市生态环境和生活环境、美化市容市貌,根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和 陕西省城镇绿化条例 等有关法律,法规 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城市规划区山体以下各类园林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山体的绿化由延安市林业部门负责建设和管理 第三条 延安市城市管理局是城市园林绿化的行政主管部门 负责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园林绿化工作。发展和改革、规划,住建,财政.交通,环保、公安、水务,林业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本市城市园林绿化工作,第四条,城市园林绿化应当坚持政府组织.社会参与,统筹规划,因地制宜.讲求实效的原则 第五条 单位和个人应当爱护城市园林绿化的植物和设施。有权对破坏行为进行劝阻,投诉和举报、第二章,规划和建设、第六条。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城市发展总体规划 共同编制本市城市园林绿化规划.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园林绿化规划的编制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第七条 城市园林绿化专项规划应当确定绿地率控制指标 绿地范围控制线.以下简称绿线,绿地布局、绿化配置原则或者方案。第八条,依法确定的绿线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法定程序报批.第九条,城镇建设项目附属的绿化工程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设计方案应当符合绿地系统规划和详细规划要求.规划主管部门在审查核发建设工程许可证时.绿化工程设计方案应当征得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第十条 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城市园林绿地和规划园林绿地的数据库,实施园林绿地数据的动态管理 第十一条.新建工程项目的园林绿化用地、其面积占建设用地面积的比例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居住区绿地面积不低于总占地面积的30、旧城改建区具备绿地条件的、应当保证绿地面积占改建占地面积的25、二.市区主干道绿地率不低于道路总占地面积的20。次干道绿地率不低于15。三 初等教育建设用地绿地率为30 卫生院及社会医疗场所,妇幼保健 卫生防疫站绿地率为25。其他学校,体育 文化娱乐设施.疗养院,机关团体等单位的绿地率不得低于35.四。交通枢纽。仓储,商业中心等项目的绿地率不得低于20 产生有毒有害气体和污染环境的工厂等单位的绿地率不低于30,并应当建设宽度不低于50米的防护林带。五 市区内的企业具备绿化条件的。绿地率不低于30 第十二条。独体建筑.文物保护街区确因条件限制而绿地率达不到本办法规定标准的建设项目 建设单位应当向规划管理部门提出申请、规划管理部门在征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所缺的绿地面积缴纳绿地补偿费。第十三条.新建管线.杆线或者新植树木,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按下列规定确定间距、一,地下管线设施的外缘与行道树干中心的水平距离不少于1米,二、线杆。消防设施与行道树干中心的水平距离不少于1,5米。第十四条,工程建设项目的附属园林绿化工程建设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园林绿化工程与主体工程同时规划、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二.附属绿化工程建设资金应纳入基本建设投资中。三,因特殊原因不能同步绿化的、完成绿化的时间不得迟于主体工程建成后第二年的绿化季节,第十五条.本市园林绿化工程建设应当符合国家和本省有关标准和规范 第三章.保护和管理.第十六条,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工作实行行业管理.部门监督与单位管护相结合的办法,并按下列规定分工负责管理和保护,一,城市的公园绿地 道路广场绿地 市政设施绿地 由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或者镇人民政府负责。二.居住区的绿地、由业主或者业主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负责 三。铁路。公路、机场、河道管理范围内的防护绿地.分别由铁路,公路、机场,水务管理单位负责 四,企业 事业,机关附属绿地由所属单位负责 负责有园林绿地保护和管理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可以通过招标方式委托专业养护单位进行绿地养护、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植树木 因工程建设.公共设施运行安全需要或者严重影响居住采光,居住安全 确需移植的。应当向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第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申请移植树木,应当提交移植树木的种类,数量。规格、位置。权属人意见等书面材料、并附有树木移植方案和技术措施,第十九条.各类管,线、建筑物施工时 确需修剪,移植及砍伐树木,灌木、绿篱的 应当经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第二十条.百年以上树龄的树木。稀有,珍贵树木、具有历史价值和纪念意义的树木.均属古树名木、严格按照、陕西省古树名木保护条例。进行保护 严禁砍伐或者迁移,古树名木 因特殊需要迁移城古树名木 必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报同级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批准,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砍伐城市园林树木.具有下列情形的无移植价值树木、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城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申请砍伐。一.严重影响居住采光、居住安全的,二。对公共设施运行安全构成威胁的,三.发生检疫性病虫害的、四 因树木生长抚育需要的、五、建设工程用地范围内无法保留的 第二十二条,申请砍伐树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提交拟砍伐树木的种类、数量。规格,位置,权属人意见等书面材料 并附有树木补植计划或者措施.第二十三条,绿地保护和管理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根据需要、按照城市园林绿化养护技术规范对树木进行修剪,第二十四条,在城市绿地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一,增设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二。借用树木作为支撑物或者固定物 在树木上悬挂物体。三 在绿地内摆摊设点 堆放物料、乱倒,乱扔废弃物、在树木 花卉,绿篱旁堆放有毒有害物品及焚烧树叶,废纸等杂物,四,向树木、花草倾倒有毒.有害的污水,热水、五,在树上钉拴刻划 拴系牲畜。攀折花木和任意采摘枝叶 花果。六、在园林建筑设施上刻划留名 攀登踩踏.七。擅自在绿地内设置广告。八,在绿地内取土 焚烧、九,其他损毁绿地地形,地貌。水体和植被的行为,第二十五条。因生产、交通事故.造成花草树木损伤,死亡的、责任单位或个人按物价部门认证的价格标准进行补偿 造成园林绿化设施.园林建筑。园林小品损毁的 按设施原造价赔偿,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对违反本办法相关规定的 依照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陕西省城镇绿化条例、陕西省古树名木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五章 附 则,第二十七条。各县区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辖区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2017年9月11日起施行.2022年9月10日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