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陵市城乡规划调整审批程序管理规定、铜政。2008、47号县、区人民政府 市政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现将,铜陵市城乡规划调整审批程序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 请认真遵照执行,二、八年十一月十七日第一条,为规范城乡规划管理程序.维护城乡规划的严肃性和权威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有关法律法规 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市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规划区内各类规划的调整,第三条 城乡规划工作各职能部门要按照各自的法定职责,确保本规定有效实施,第四条,因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确需调整城市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相关规定 依法进行调整、第五条,因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确需调整城市专项规划的、按以下程序进行。一、提出申请.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请市人民政府对原专项规划进行调整 经批准后、由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相关专项规划的具体实施部门编制调整方案 二。方案编制,相关专项规划的具体实施部门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编制相关专项规划的调整方案,三 规划审批,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对调整方案进行审查.提出初审意见.报市规划委员会审定.市人民政府审批、批准后的规划调整方案应及时向社会公布,第六条,因城乡建设需要 确需调整修建性详细规划。或建筑设计总平面图,的.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提出申请,建设单位应向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公示等形式,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提出初审意见后报市规划委员会审定。二.方案编制。建设单位应根据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文的相关要求,委托设计单位编制调整方案 三.规划审批.建设单位将调整后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方案,或建筑设计总平面图 报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报市规划委员会审定,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审定意见审批。第七条,因城市总体规划 专项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调整,以及城市基础设施、公益性公共设施建设或重大工程建设需要导致相应地块的范围及相关规划条件调整的。由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调整后的城乡规划,重新提出规划条件.并通报市国土管理部门和市行政监察部门,建设单位因其它原因申请调整规划条件的,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组织专家、对调整的必要性进行论证。调整后的规划条件涉及周边相关利害关系人的 要及时进行公示 听取相关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根据土地供地方式的不同 具体调整程序如下。一,以出让方式供地地块规划条件的调整.需要改变供地地块建设用途的,土地受让方应先与市国土管理部门协商一致。由市国土管理部门向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需要调整供地地块其他规划条件的。由土地受让方直接向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初审意见.与专家论证会意见一并报市规划委员会审定 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审定意见审批、经批准后,由国土部门与土地受让方签订土地出让合同的补充协议,并补交 或退减,相应的土地出让金、二。以划拨方式供地地块规划条件的调整.由建设单位向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初审意见,与专家论证会意见一并报市规划委员会审定,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审定意见审批.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按规定将调整后的规划条件向社会公示并通报市国土管理部门和市行政监察部门,第八条,因规划条件的调整与控制性详细规划及修建性详细规划不符的。要按规定先行调整控制性详细规划及修建性详细规划 第九条。市行政监察部门应对规划调整审批程序实施全过程监督。第十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五年内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