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陵市城区学校规划建设管理规定 铜陵市城区学校规划建设管理规定.已经2010年7月14日市政府第5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市长,李,明 二 一.年九月十日第一条,为促进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优化教育资源的合理布局、保证市城区学校建设用地。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 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铜陵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学校是指我市城区中学,小学及幼儿园.第三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将各类学校用地规划和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依据铜陵市城市总体规划和教育事业发展规划 统筹安排 合理布局学校建设,学校建设应当与城市经济发展和人口增长相适应,方便学生就近入学.第四条,市 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本规定的实施.规划 教育,发展改革 住房和城乡建设 国土资源、财政等部门应各司其职 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学校规划和建设工作,第五条,市教育部门会同市规划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教育事业发展规划,编制学校布局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第六条。市规划部门编制,审核新住宅区开发和旧城改造规划时 应会同教育部门根据学生就近入学的规定、规划配套建设或改建.扩建各类学校,学校建设与住宅区开发和旧城区改造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并优先交付使用 规划预留的学校建设用地.由市教育,规划,国土资源等部门核定用地位置和界线,并划定黄线予以保护,确需变更学校布局规划的、需征求市教育部门意见 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用地规划确定配套建设学校项目,教育设施用地应当与建设项目同时规划、一次性完成征地工作 第七条。规划预留的学校建设用地应当符合下列标准 一、每1万人口区域内预留一所24个班规模的小学建设用地,二.每2万人口区域内预留一所36个班规模的中学建设用地.三、每0,6万人口区域内应预留一所幼儿园建设用地,根据。安徽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办学基本标准。试行。等相关规定,学校的生均用地定额标准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小学每生用地不低于22平方米,校舍建筑面积不低于7平方米,二。中学每生用地不低于25平方米,校舍建筑面积不低于10平方米,三。幼儿园每生用地不低于l5平方米。校舍建筑面积不低于10平方米 幼儿园运动场地.活动场地 绿化用地标准按有关规定执行、第八条、学校用地周边地区的规划、建设 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不得妨碍学校的正常教学活动、第九条.配套教育设施的建设和标准未经市教育部门审查确认。市规划部门不予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未严格按要求建设教育配套设施的居民小区 市规划部门不予规划验收。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不予办理房屋销售许可证和房屋产权登记、确保配套教育设施符合国家规定的设计规划和建设标准并先期交付使用.第十条。学校分立 合并、置换。扩建 需要对教育用地进行调整的、由用地单位会同教育部门提出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学校的用地.校舍通过置换,交换等方式进行调整的,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教育部门应当按照管理权限严格履行职责,保证存量资产不得流失,专项用于学校建设,第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学校规划用地、不得在学校规划用地上建设与教育教学无关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因城市基础设施建设 国家重点工程建设需要征用学校现有土地的。应当在保证校园完整性的前提下.优先就地就近、不低于原面积予以补还 无法就地 就近补还的,应依据规划标准择址重建。第十二条,市城区中学由市人民政府负责建设.小学,幼儿园由区人民政府负责建设、其建设资金主要由下列渠道筹措、一,市、区人民政府拨款 二,开发建设单位按土地出让约定交纳的教育设施配套委托建设资金。三,依法征收的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四,旧学校资产处置所获资金。五。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捐资,第十三条,规划中需要配套建设学校的区域.在该区域待开发土地招拍挂出让金中专项列出学校配套建设费.专款专用,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学校建设资金纳入财政预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 截留 挪用,第十四条.配套建设的学校由市教育部门统筹安排 竣工验收必须有教育部门参加.验收合格后 建设单位应在竣工验收之日起30日以内 将所建的学校产权和有关建设资料按管理权限移交相关教育部门管理、第十五条.违反本规定第六条,擅自变更学校布局规划的、由市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并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六条.违法侵占学校规划用地的 由市人民政府责令退回,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第十七条。侵占 截留或者挪用学校建设资金的。由财政、审计部门依法责令改正、监察部门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 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第十八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学校规划建设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九条,铜陵县可根据本规定制定辖区学校规划建设实施细则、第二十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