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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陵市城市道路挖掘管理办法 铜政办.2012、15号,县 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铜陵市城市道路挖掘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二年二月二十一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道路设施管理.规范城市道路挖掘行为、充分发挥城市道路功能。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98号 安徽省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 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城市道路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城市道路、第三条 市住房城建委是本市城市道路挖掘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市道路挖掘的行政许可工作 本市城市道路挖掘的行政许可由市政务服务中心市住房城建委窗口统一受理和送达,第四条、本办法中所称的挖掘人是指因敷设管线,调整道路功能等工程需要挖掘城市道路的建设单位或个人 挖掘施工单位是指从事城市道路沟槽挖掘及回填等土建施工的单位,修复单位是指对城市道路挖掘沟槽进行路面面层修复的施工单位。第五条,挖掘施工单位.修复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第六条、城市道路敷设管线鼓励采用非开挖技术施工,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城市道路完好的义务、对损坏城市道路的行为都有举报的权利.第二章,挖掘许可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挖掘城市道路 确需挖掘的、挖掘人应当向市住房城建委提出申请,提交以下材料,办理城市道路挖掘许可手续.并按规定缴纳相关费用.领取城市道路挖掘许可后 方可动工 一。城市道路挖掘申请表。二,市规划部门批准签发的文件和有关设计文件.三 施工现场平面图,四、施工方案、五、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意见 六。其他有关资料.既有地下管线资料、对道路地下管线进行紧急抢险,抢修.城市道路正常养护和维修等情况不适用本条,第九条 市住房城建委在受理挖掘人提出的城市道路挖掘许可申请后,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将审核意见反馈挖掘人。第十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5年内 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3年内不得挖掘.因特殊情况确需挖掘的、须经市人民政府批准、按照安徽省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标准的2,3倍收取道路挖掘修复费,城市道路挖掘不得在冬季进行 每年11月10日至次年3月10日.因特殊情况确需挖掘的,在规定标准的收费基础上加收30、的道路挖掘修复费、第十一条.各类建设项目严禁同一项目在同一路段上反复挖掘、凡涉及城市道路挖掘的管线施工、应当由项目建设单位负责一次性申报。一次性办理行政许可 并由建设单位组织一次性实施城市道路挖掘工程、第十二条.通讯管线实行共同管沟建设,其它有条件的管线工程鼓励倡导同沟槽敷设。第十三条,经批准挖掘城市道路的、挖掘人应当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组织施工 需要移动位置.扩大面积,延长时间的.挖掘人应当提前两个工作日办理变更许可手续。第十四条。地下管线发生故障确需紧急抢修的,可以先行抢修,并在24小时内修复路面,恢复交通、同时补办城市道路挖掘行政许可手续,补交相关费用,第十五条、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按照安徽省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标准。由市政务服务中心市住房城建委窗口统一征收 第三章.挖掘施工与沟槽回填第十六条 挖掘人负责挖掘工程开工后至沟槽回填验收前的挖掘现场安全和工地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完善安全措施,设立专职安全员、确保施工现场的安全。施工期间、在施工现场管理范围内发生纠纷、导致人身伤害或造成财产损失的。施工单位应当主动协调处理 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第十七条.为确保道路修复质量、挖掘人应当将道路挖掘沟槽修复工程委托市政道路主管部门施工.施工费用按照2000年安徽省市政工程定额及相关配套文件核算,因特殊原因,道路挖掘沟槽需挖掘人修复的,挖掘人应当按照申报的开挖面积,缴纳道路挖掘沟槽修复质量保证金、沟槽修复质量保证金按照安徽省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标准核算 由市政道路主管部门负责收取 待道路挖掘沟槽修复并验收合格后。市政道路主管部门负责退还管线沟槽修复质量保证金。第十八条,挖掘深度超过2,5米、含2,5米 或易塌方路段,挖掘施工单位应当制定支护方案及应急预案、进行实时监控,发现险情及时启动应急预案,同时向监管单位报告、发生伤亡事故的,挖掘人还应按规定向有关部门报告。第十九条。挖掘人应当在开挖前探明地下管线现状。采取安全,可靠的方法进行施工 不得损坏既有设施.因施工造成经批准敷设的管线等既有设施损坏的 挖掘施工单位应当立即采取应急保护措施,及时通知产权,维护,单位修复.并赔偿产权、维护。单位的损失,挖掘施工与地下其他设施发生冲突时、应当立即停止施工。报现场监管人员。同时与设施的产权、维护,单位联系,共同协商解决、第二十条.挖掘工程应当封闭施工 挖掘人在城市道路上开挖沟槽,应当使用机具切割沟槽边线,并在沟槽外按批准的位置设置连续挡板围挡及安全警示标志 挖掘人应当在作业区域边界上方设置警示闪烁灯或者悬挂40瓦以上红灯、并在夜间、雾天。骤暗天气时开启,车行道相邻灯距不得大于4米、人行道相邻灯距不得大于10米。第二十一条 挖掘工程所用的机械设备和工程材料应当,摆放在围挡之内。确因施工需要在围挡外堆放的、应当根据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和。安徽省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的规定,办理城市道路占用许可手续,经批准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 不得损坏城市道路 占用期满后.应当及时清理占用现场.恢复城市道路原状.损坏城市道路的,应当修复或者给予赔偿,易燃易爆物品及化学用品等存放应当符合有关规定。第二十二条.挖掘人在进行沟槽开挖作业时应当及时清运废土,采用密闭车辆运输 保持现场整洁.挖掘工程施工应当使用低噪声设备.对产生噪声、振动的施工设备和机械。采取消声 减振,降噪措施 保证施工噪声符合环保要求 施工现场排水应当设置沉淀池,泥浆水经沉淀过滤达标后排放。泥浆应当采用专用泥浆运输机械外运,挖掘工程施工现场应当使用预拌混凝土及预拌砂浆.不得在现场搅拌混凝土。二灰砂 石灰土和二灰结石 第二十三条。挖掘工程围挡和警示,公示标志应当符合以下标准,一,挡板,规格采用长2米。宽1 2米的实板,板腿内置、采用反光红色字标,字标为挖掘施工单位加施工项目、如,公司,管道敷设、二.锥桶,警用制式1米高反光警示桶、三。检查井维修标志牌。采用长60厘米。宽30厘米的牌板、脚高1.1米,反光红字 主题字标,检查井维修,落款标施工维修单位。四,施工提示牌。前方施工 注意避让。五,告示牌.长1.5米 宽1米,蓝底白字、公布项目名称,建设单位,挖掘施工单位、挖掘范围和期限.责任人姓名和电话。现场监管单位和监督电话 第二十四条。特殊地段,横穿主次干道或挖掘长度大于200米的挖掘工程.挖掘人应当提前两个工作日向市住房城建委提交开工报告及安全文明施工措施方案,在施工现场设置挖掘告示牌,安排专人负责现场管理,在汛期施工的,挖掘人还应当提交防汛预案。挖掘长度超过200米的挖掘工程。应当采用分段施工的方法 挖掘一段、修复一段,再推进一段.每段长度不得超过100米.第二十五条,挖掘人负责除沥青层铺设,车行道,面层铺装 人行道 以外所有沟漕路基的回填,回填材料 分层压实工艺要求以及强度、密实度要求执行住房城建部,城镇道路养护技术规范、CJJ36、2006、第二十六条.挖掘人在开工前和沟槽回填前应当及时通知市住房城建委。回填结束后应当于次日向市住房城建委申报验收,市住房城建委应当及时组织挖掘人。挖掘施工单位和市政道路主管部门对挖掘面积和沟槽回填质量进行验收.第四章.路面修复第二十七条,主次干道过街挖掘沟槽应当在24小时内修复.主次干道,特殊地段及长度大于200米、同步修复段,的挖掘沟槽应当在3日内修复 其他路段的挖掘沟槽应当在5日内修复,第二十八条.因特殊情况铺设管线施工处于停滞状态超过7天的,挖掘人应当采取路面简易恢复措施.保障交通安全 落实防尘措施,并承担简易恢复路面的工程费用 第二十九条.市政道路主管部门负责挖掘沟槽回填验收后至路面修复的现场安全和工地管理。完善安全措施.确保施工现场的安全,第五章。监督管理第三十条 监管单位应当对挖掘工程实行全程跟踪监管、在开工准备、沟槽挖掘。回填验收以及路面修复过程中,实行定期巡查.建立台帐、规范管理 第三十一条.在挖掘工程开挖过程中,监管单位应当检查各项管理规定落实情况和挖掘面积 工期等许可内容的执行情况以及施工现场管理情况 在挖掘工程回填过程中、监管单位应当检查回填材料和质量以及施工现场管理情况,在挖掘工程修复过程中。监管单位应当检查修复的质量和及时性以及施工现场管理情况,监督施工单位做到工完场清、第六章 罚,则第三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二十四条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 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 未按本办法规定在城市道路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的、二。占用城市道路期满或者挖掘城市道路后.不及时清理现场的 三 挖掘,占用城市道路,不按照规定办理批准手续的 四 紧急抢修埋设在城市道路下的管线,不按照规定补办批准手续的.五.未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或者需要移动位置、扩大面积、延长时间。未提前办理变更审批手续的 第三十三条 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七章、附,则第三十四条,本办法由市住房城建委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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