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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陵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的通知 颁布单位.铜陵市人民政府.发文字号.铜政,2004、24号,颁布时间,2004 07、29。生效时间,2006、04。0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 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 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安徽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 应当遵守本办法。实行统一政策 第三条 拆迁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市房地产管理局对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其所属的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市建设,计划 规划 市容、国土 公安,工商,文化。环保等部门及各区人民政府应按照各自职责,互相配合,保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第四条,拆迁人必须依照本办法规定 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被拆迁人应当服从城市建设需要。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本办法所称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本办法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第二章。拆迁管理第五条 拆迁房屋的单位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方可实施拆迁.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应当向市房地产管理局提交下列资料、一,建设项目的批准文件.二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三、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四、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五.指定的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 前款第 四 项规定的拆迁计划,应当包括拆迁范围。方式,期限等。拆迁方案应当包括被拆迁房屋状况,各种补偿和补助费用概算。产权调换房屋安置标准,新建安置房平面设计图和地点,临时过渡方式及其具体措施等.第。五,项规定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的存款额度应当不少于被拆迁房屋总建筑面积乘以上一年同类地段 同类性质房屋的货币补偿基准价,拆迁人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可以折价计入,第六条、市房地产管理局应当自收到房屋拆迁申请之日起30日内进行审查 对符合条件的,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 对不符合条件的、退回申请,并说明理由。房屋拆迁许可证核准的拆迁范围,不得超过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定的用地范围.第七条.市房地产管理局应当在发放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同时,将房屋拆迁许可证中载明的建设项目名称、拆迁人,拆迁范围,拆迁期限,拆迁补偿安置标准等事项、以房屋拆迁公告的形式予以公布,市房地产管理局和拆迁人应当及时向被拆迁人做好宣传,解释工作,第八条.拆迁人应当在房屋拆迁许可证确定的拆迁范围和拆迁期限内。实施房屋拆迁、需要扩大或者缩小拆迁范围.延长拆迁期限的,拆迁人应当在拆迁期限届满10日前向市房地产管理局提出申请.市房地产管理局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日内进行审查 对符合条件的,变更房屋拆迁许可证.并将变更后的房屋拆迁许可证的相关内容予以公布。对不符合条件的退回申请。并说明理由.第九条 拆迁人可以自行拆迁,也可以委托具有拆迁资格的单位进行拆迁.市房地产管理局不得作为拆迁人。不得接受拆迁委托 拆迁人委托拆迁的,应当向被委托的拆迁单位出具委托书、并订立拆迁委托合同,拆迁人应当自拆迁委托合同订立之日起15日内、报市房地产管理局备案、被委托的拆迁单位不得转让委托业务 实施房屋拆迁、应当遵守市容,环境保护,建筑施工安全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实行文明施工,安全施工,保持环境清洁、第十条。拆迁范围确定后、拆迁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 不得进行下列活动 一 新建 扩建。改建房屋,二,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三,租赁房屋、市房地产管理局应当就前款所列事项。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暂停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拆迁人需要延长暂停期限的。必须经市房地产管理局批准.延长暂停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有关部门在接到市房地产管理局通知后,就本条所列事项办理的相关手续无效。并不得作为拆迁补偿安置的依据.第十一条,房屋拆迁公告公布后。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在房屋拆迁许可证规定的拆迁期限内。依照本办法规定、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协议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拆迁补偿方式 货币补偿金额及其支付期限 二,安置用房面积,标准和安置地点.三.产权调换房屋的差价支付方式和期限 四 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五、搬迁补助费和临时安置补助费,六.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方式,七。当事人约定的其它条款,第十二条、拆迁租赁房屋的 拆迁人应当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拆迁市房地产管理局代管的房屋,拆迁人应当与代管人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代管房屋有使用人的,拆迁人应当与代管人。房屋使用人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本款规定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应当经公证机关公证,并办理证据保全 第十三条,被拆迁房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拆迁人提出拆迁补偿安置方案,报市房地产管理局审核同意后实施拆迁、一、有产权纠纷的,二,产权人下落不明的.三、房屋共有人对拆迁补偿方式达不成一致意见的,前款所列情形的房屋拆迁前。拆迁人应当就被拆迁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第十四条,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签订后,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搬迁期限内拒绝搬迁的,拆迁人可以依法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诉讼期间.拆迁人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先予执行.第十五条.拆迁当事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 由市房地产管理局裁决,市房地产管理局应当自收到裁决申请之日起30日内做出书面裁决、裁决做出之前,市房地产管理局应当听取拆迁当事人的意见、拆迁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除依法需要停止执行的情形外、拆迁人依照本办法规定已对被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或者提供拆迁安置房 周转房的 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拆迁的执行、第十六条,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由市房地产管理局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或者由市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实施强制拆迁前,应当举行听证,拆迁人应当就被拆迁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第十七条 行政强制拆迁的、按照下列规定进行.一、拆迁人向市房地产管理局提出强制拆迁申请、二,市房地产管理局应当自收到强制拆迁申请之日起10日内进行现场查勘 举行听证后,提出强制拆迁意见、并附房屋拆迁许可证.裁决书等有关材料。报市人民政府,三,市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强制拆迁意见之日起10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 做出强制拆迁决定.并责成市房地产管理局。公安。市容。规划等部门和区政府,街道办事处等单位组织人员实施强制拆迁,四,市房地产管理局应当在实施强制拆迁的15日前通知拆迁当事人、五 实施强制拆迁时,市房地产管理局应当制作笔录证明强制拆迁过程和搬迁的财物,由执行人。被执行人签名,被执行人拒绝签名的、应当在笔录中注明、第十八条。城市房屋拆迁涉及公共设施或者各种管线迁移的 拆迁人应当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其所有人应当在拆迁规定的期限内自行迁移。所需迁移费用由拆迁人给予补偿、第十九条。拆迁人在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或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不得对未搬迁的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实施停止供水.供电,供气等影响生产,生活的行为 被拆迁人不得损坏,拆除被拆迁房屋的共用设施,第二十条。尚未完成拆迁补偿安置的建设项目转让的.应当经市房地产管理局批准.原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中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给受让人,项目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书面通知被拆迁人。并自转让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予以公布、第二十一条,拆迁人应当在市房地产管理局指定的金融机构开设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账户 按照规定存入拆迁补偿安置资金、未经市房地产管理局审核同意.拆迁人不得使用拆迁补偿安置资金 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应当全部用于房屋拆迁的补偿、安置,不得挪作他用、市房地产管理局应当加强对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使用的监督、第二十二条。市房地产管理局应当收集下列房屋拆迁资料 建立房屋拆迁档案.一.房屋拆迁 建设的有关批准文件。二。拆迁计划和拆迁安置方案及其调整资料。三 委托拆迁合同副本、四.拆迁过程中的行政执法文书,五.与拆迁有关的其他档案资料,第三章 拆迁补偿与安置第二十三条,房屋拆迁补偿的方式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房屋产权调换、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被拆迁人有权选择拆迁补偿方式,第二十四条 对被拆迁房屋的用途和建筑面积的认定,以被拆迁房屋的房地产权证等有效房屋产权证明标注的用途和建筑面积为准,1990年4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施行前已改变房屋用途并以改变后的用途延续使用,根据房屋所有权人的申请。经市房地产管理局变更登记的,按照改变后的用途认定。第二十五条 拆迁范围内的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其所有人应当在房屋拆迁许可证规定的拆迁期限内自行拆除,拆除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 不予补偿、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按照被拆除建筑的工程造价结合剩余期限给予补偿,第二十六条、被拆迁房屋的货币补偿金额根据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由具有法定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以公布的货币补偿基准价为依据,结合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建筑结构,成新等因素评估确定.第二十九条,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拆迁人应当提供不少于被拆迁房屋原建筑面积的安置房、并由拆迁人和被拆迁人按照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计算被拆迁房屋的补偿金额和安置房的价格.结算产权调换的差价 拆迁人提供的安置用房应当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属于新建安置房的、应当符合设计规范要求.并经验收合格,第三十条,被拆迁人属于生活特殊困难户、其被拆迁住宅房屋的人均建筑面积低于本市城市人均建筑面积的,实行产权调换时.拆迁人应当提供不低于本市城市人均建筑面积的房屋作为安置房,安置房价格高于被拆迁房屋价格的 被拆迁房屋和安置房不结算产权调换的差价,前款规定的生活特殊困难户 是指按照本市有关规定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城市居民户.第三十一条、拆迁公益事业用房的.拆迁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城市规划的要求予以重建、或者给予货币补偿,拆迁非公益事业房屋的附属物,不作产权调换、由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第三十二条。拆迁设有抵押权的房屋,依照国家有关担保的法律执行、第三十三条,拆迁公有住房,房屋承租人按照房改政策享有购房权利的、房屋承租人购房后.拆迁人应当对其按照被拆迁人予以补偿.安置,房屋承租人未购房的.拆迁人应当将货币补偿金额的10,支付给被拆迁人 90,支付给承租人、租赁关系终止,承租人不再享受住房货币化补贴、第三十四条,被拆迁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住宅房屋的过渡期限不得超过18个月、非住宅房屋的过渡期限不得超过24个月,拆迁人应当在规定的过渡期限内将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安置完毕,实行货币补偿方式的临时过渡期为6个月,拆迁住宅房屋的,过渡期限内的周转房可以由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自行解决。也可以由拆迁人提供,拆迁人提供周转房的,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应当在得到安置房后的4个月内腾退周转房.第三十五条,拆迁人应当对住宅房屋的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支付搬迁补助费,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从拆迁人提供的周转房迁往安置房时,拆迁人应当再次支付搬迁补助费。第三十六条 在过渡期限内.住宅房屋的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自行解决周转房的 拆迁人应当从其搬迁之月起至被安置后的4个月内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拆迁人超过过渡期限未提供安置房的、应当自逾期之月起按照原标准的2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拆迁人提供周转房的。不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拆迁人超过过渡期限未提供安置房的、除继续提供周转房外,应当自逾期之月起按照规定标准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第三十七条。拆迁非住宅房屋、拆迁人应当补偿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下列费用 一。按照国家和省市规定的货物运输价格,设备安装价格计算的设备搬迁和安装费用,二。无法恢复使用的设备按照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结算的费用,三 因拆迁造成停产、停业的适当补偿.第三十八条。拆迁人补偿。安置被拆迁人后。被拆迁人应当将被拆迁房屋的房地产权证交给拆迁人.由拆迁人在2个月内移送市房地产管理局予以注销、用货币补偿款购买的住宅房屋和产权调换的住宅房屋 与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相等的部分。办理房地产权证时免缴有关税费.第四章。罚则第三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擅自实施拆迁的,由市房地产管理局责令停止拆迁 给予警告 并处已经拆迁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0元以上50元以下的罚款,第四十条 拆迁人违反本办法的规定。以欺骗手段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由市房地产管理局吊销房屋拆迁许可证、并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1。以上3,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一条 拆迁人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房地产管理局责令停止拆迁 给予警告.可以并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3 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房屋拆迁许可证,一.未按房屋拆迁许可证确定的拆迁范围实施房屋拆迁的。二。委托不具有拆迁资格的单位实施拆迁的.三,擅自延长拆迁期限的。第四十二条.接受委托的拆迁单位违反本办法的规定。转让拆迁业务的、由市房地产管理局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合同约定的拆迁服务费25、以上50,以下的罚款.第四十三条 房地产评估机构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对被拆迁房屋进行评估的。评估结果无效,由市房地产管理局责令重新评估,并可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请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降低其资质等级或者取消其资质、房地产评估机构有前款所列行为 对拆迁当事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四十四条。市房地产管理局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直至开除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反规定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以及其他批准文件的,二、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以及其他批准文件后不履行拆迁管理职责或者对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三 未按本办法规定发布房屋拆迁公告的.四。作为拆迁人或者接受委托实施拆迁的 五、违法作出拆迁裁决的、六 违法实施强制拆迁的,有前款所列行为,对拆迁当事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五章、附则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涉及的拆迁房屋货币补偿基准价格.补偿标准及各项费用.由市房地产管理局会同市物价,国土部门共同制定、并适时公布 第四十六条。在城市规划区外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 参照本办法执行,第四十七条,本办法自2004年8月1日起施行、1992年7月13日市政府公布的。铜陵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2000年11月16日市政府公布的。铜陵市住宅房屋拆迁货币化安置试行办法 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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