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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陵市城镇廉租住房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颁布单位,铜陵市人民政府,发文字号,铜政,2004。27号,颁布时间 2004。08。12,生效时间.2004,10,01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各企事业单位,铜陵市城镇廉租住房管理试行办法、经2004年7月12日市政府第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 请遵照执行,二00四年八月十二日第一条,为完善多层次的住房供应体系、建立健全城镇廉租住房保障制度、逐步合理解决城镇最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根据建设部等五部门 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20号.和,安徽省城镇廉租住房管理办法,皖政,2001,111号,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廉租住房是指政府对本市市区范围内家庭人均收入在我市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以下且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8平方米以下的居民家庭.以下简称 双困户 家庭。提供租赁住房补贴或收取廉价租金的普通住房。第三条,市房地产管理局是本市廉租住房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廉租住房的指导管理工作。各区人民政府及市财政 民政,计划,物价,劳动保障,税务,国土、规划,建设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本市廉租住房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廉租住房保障方式以发放租赁住房补贴为主,实物配租。租金核减为辅 租赁住房补贴,是指向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发放补贴,由其到市场上租赁住房,实物配租。是指向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直接提供住房,并按照廉租住房租金标准收取租金、租金核减,是指产权单位按照规定 在一定时期内对现已承租公有住房的城镇最低收入家庭给予租金减免、第五条.廉租住房资金筹集 一.市 区两级财政按9 1的比例安排专项资金,二、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中按规定提取的城市廉租住房补充资金,三。直管公房出售后的部分净归集资金。四,接受社会捐赠的资金.五,其他渠道筹集的资金.廉租住房资金纳入政府住房基金,实行财政专户管理 专项用于发放廉租住房补贴,兴建.购置或维修廉租住房,支付廉租住房物业管理费用 市房地产管理局根据申报的,双困户,家庭及资金情况 确定住房保障面,会同市财政部门编制廉租住房资金筹集方案.报市政府审批,市财政.审计部门应对廉租住房资金筹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第六条 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来源.一 腾退的公有住房 二、各级政府和单位出资兴建 购置的住房,三.社会捐赠的住房,四、其它渠道筹集的住房 第七条,兴建、购置廉租住房,有关部门在计划,土地 规划,税费等方面给予政策扶持,一、专项建设廉租住房的建设用地实行行政划拨。二。兴建,购置廉租住房。免收行政事业性费用,第八条,申请廉租住房的家庭需提供以下有效证件,一,家庭成员的户籍和身份证明 二.市民政局确认的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明。三.住房状况证明.四,其他相关证明,第九条,申请廉租住房.由申请家庭向户口所在地社区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街道办事处复审.各区人民政府审核后送市房地产管理局统一审批.经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已登记者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轮候安排实物配租或提供租赁住房补贴,第十条 实行实物配租的、以人均建筑面积不超过15平方米,含15平方米.作为控制标准、用于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的租金标准以及租赁住房补贴的标准实行定价,由市房地产管理局会同物价局、财政局测算确定后向社会公布。第十一条。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其家庭人口或者住房面积发生变化的、保障标准应当相应调整,人口减少或者住房面积增加的、应当降低保障额度或停止保障 人口增加或者住房面积减少的,可按照本办法的规定重新申请登记,轮候 第十二条。廉租住房实行公示制度、由市房地产管理局将经审查符合登记条件的申请家庭情况和廉租住房分配及租赁住房补贴情况予以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三条 廉租住房实行复核制度。市房地产管理局应当会同市民政局每年定期对已享受廉租住房的家庭的收入状况,住房状况等情况进行复核。第十四条.各区人民政府和市房地产管理局应建立廉租住房管理制度,对有关单位和部门的廉租住房管理工作进行检查.指导,监督、其中,廉租住房的年检及监督等日常管理工作由区政府,街道.社区负责 并将廉租住房与低保工作进行合并管理,第十五条,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应当如实申报家庭收入,若虚报、瞒报或者伪造证明,获得廉租住房的,责令其退房。补交商品房租金和廉租住房租金的差额 已享受租赁住房补贴或租金减免的。责令退回租赁住房补贴或已减免的租金、情节恶劣的、并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第十六条,已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当家庭收入超过当年最低收入标准时,应当及时报告市房地产管理局、并按期腾退已承租的廉租住房或停发租赁住房补贴。违反规定不及时报告,获得廉租住房的。责令其退房,补交商品房租金和廉租住房租金的差额,已享受租赁住房补贴或租金减免的,责令其退回租赁住房补贴或已减免的租金、第十七条,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房地产管理局收回其承租的廉租住房,或停发租赁住房补贴。或停止租金核减 一.将承租的廉租住房转借 转租的、二、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三、连续六个月以上未在廉租住房居住的,第十八条,市房地产管理局及有关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将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市房地产管理局负责解释并制定具体实施细则.铜陵县可参照实施或自行制定相关办法,第二十条,本办法自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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