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渭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渭南市新建住宅供电设施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县 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渭南高新区,经开区.卤阳湖.华山景区管委会、渭南市新建住宅供电设施建设管理办法 已经2011年市政府第18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渭南市新建住宅供电设施建设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渭南市新建住宅项目供配电设施建设和管理.根据国务院 物业管理条例,城市电力规划规范、民用建设电气设计规范,JGJ,T,16,城市中低压配电网改造技术导则,DL T599等有关规定.结合渭南市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渭南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取得规划许可的新建住宅项目以及住宅区内配套建设的公用设施用房和经营性用房的供电设施建设管理和运行维护、本办法不适用于住宅区内高压供电客户.本办法所称新建住宅项目是指商品房.经济适用房。廉租房,城中村,棚户区、改造住宅建设。保障性住房以及住宅区内公共设施用房和配套用电容量100千伏安以下的经营性用房.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供配电设施是指从上级公共电源网络接入点至新建住宅计量装置 含表箱、前的所有供配电设施 第四条,新建住宅供配电设施应当按照城市总体规划,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设计标准、统一管理维护.供电部门负责组织新建住宅供电设施的建设。维护和管理工作,第五条、市发改委。城乡和住房建设局,规划局。物价局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新建住宅供电设施建设的监督管理和协调服务工作.第六条,新建住宅实行,公变,供电管理和维护模式、由供电部门对新建住宅按照国家公布的目录电价实行.供电到户。管理到户,抄表到户 收费到户,第七条,新建住宅必须建设永久性供电设施,并与建设项目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投入使用 第八条、渭南市行政区域内新建住宅供配电设施建设工程的设计和施工,应遵守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编写的 渭南市新建住宅供配电设施建设技术导则,以下简称.导则.的技术要求,第九条。新建住宅开发建设单位须向供电部门提交用电申请、同时提供建设规划设计的相关图纸和文件资料、第十条、在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的前提下,新建住宅开发建设单位应配合供电部门协调办理外线建设路径等相关事宜。并按期提供配电设施用房和通道 新建住宅开发建设单位负责供配电设施的楼内布线建设,第十一条,新建住宅供配电工程实施之前.由开发建设单位按照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所核定的建筑面积,到供电部门办理供配电设施建设配套费等相关事项.第十二条,供电部门要与新建住宅建设开发单位签订供配电设施建设工程合同.合同中要明确配置容量。设备和主材的选型,供配电设施建设费用及工程完工时限.第十三条.市价格行政管理部门在对新建住宅供配电设施建设成本进行监审的基础上,提出新建住宅供配电设施建设费用标准、报省价格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第十四条、新建住宅供配电设施建设费用要实行专户储存,专项使用。供配电设施建设费用收支情况须报市价格行政管理部门和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并接受市价格、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第十五条,新建住宅供配电设施建设工程 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相关配套法规规定实行招投标管理。第十六条 从事新建住宅供配电设施建设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 均应具有相应资质,新建住宅供配电设施建设工程必须使用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电气产品,计量装置使用前必须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进行鉴定和检验.第十七条 新建住宅供配电设施建设工程竣工后 供电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对供配电设施进行检验,并组织验收。合格后 由供电部门组织投运。第十八条.供电部门应按照有关规定向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供配电设施建设工程档案资料 第十九条.供电部门应建立健全新建住宅供配电设施的维护管理制度、保障供配电设施的完好和正常运行,确保24小时受理供电故障报修业务 第二十条。住宅小区业主或业主委员会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应配合供电部门对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运行.维护.抢修和更新改造提供必要的条件,第二十一条.新建住宅供配电设施竣工投运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 移动和破坏供电设施。第二十二条、本实施办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有效期五年.供电部门已批复的住宅供配电设施建设项目供电设施建设管理按原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