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渭南市关于印发 渭南市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工作部门、直属机构。渭南高新区,经开区 卤阳湖.华山景区管委会。现将、渭南市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渭南市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的要求 规范我市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从源头上遏制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切实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解决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紧急通知、国务院发明电。2010,4号.原劳动保障部 建设部.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劳社部发.2004.22号.陕西省企业工资支付条例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民工工作的实施意见、陕政发、2006。70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各类房屋建筑,交通基础设施建设,水利基本建设.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土木工程.通讯,电力设施安装工程 室内装饰工程的建设单位都应按规定交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政府投资项目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由工程总承包企业交纳.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以下简称、保证金.是指在工程开工之前、建设单位或工程总承包企业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指定的银行,按照工程造价的一定比例预存的专项资金,第四条 保证金按照以下比例预存,一、工程造价不足500万元 含500万,按5,预存、二。工程造价500 1000万元.含1000万.按4 5。预存 三。工程造价1000、2000万元、含2000万,按4,预存.四,工程造价2000万元以上按3,5.预存,五.使用农民工少于10人的项目,按每人不少于6000元的标准预存保证金,六 室内装饰工程按工程造价的8、预存保证金、七 该办法施行前所有在建项目,在接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预存保证金通知书5日内,按规定比例的50、预存保证金。第五条,保证金实行分级监管.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管理保证金,各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负责日常业务经办工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市属建设单位和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委托实施劳动监察的用人单位保证金的管理工作,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县,市.区,建设单位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委托实施劳动监察的用人单位保证金的管理工作.第六条.依照建设工程项目审批权限。在建设工程项目开工报告审批前,由建设工程项目行政审批部门告知并监督建设单位或工程总承包企业按照有管辖权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的要求,向银行专户预存保证金后.按程序核发。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室内装饰工程施工许可证.未按规定预存保证金的建设单位或工程总承包企业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发放 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室内装饰工程施工许可证。第七条,保证金的预存及补交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建设单位或工程总承包企业持有关资料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填写,渭南市农民工工资保证金预存单位登记表,领取、渭南市农民工工资保证金预存通知书,到银行交纳保证金.二.建设单位或工程总承包企业持银行出具的预存保证金凭证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领取、渭南市农民工工资保证金预存确认书。三。建设单位或工程总承包企业持。渭南市农民工工资保证金预存确认书 到建设工程项目行政审批部门办理施工许可手续 四。保证金支付拖欠农民工的工资后,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通知建设单位或工程总承包企业。在10个工作日内等额补交支取的保证金.使保证金数额不低于初始水平、第八条.工程施工企业出现拖欠农民工工资情况,经调查属实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督促建设单位或工程总承包企业限期发放.如逾期不执行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签发、农民工工资支付通知书。从其存入的保证金中支付、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使用保证金支付农民工工资。一,施工企业未依法及时结算农民工工资,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二,建设单位,工程总承包企业或施工企业非法转包.分包建设项目 导致用工主体不具有法人资格、而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三。工程总承包企业或施工企业法人代表或工程负责人隐匿逃跑或死亡,造成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四 建设单位,工程总承包企业或劳务分包企业、在接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通知后、三个工作日内不主动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配合处理拖欠事宜、造成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五、其他被认定为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第十条、保证金支付按以下程序进行,一.确认拖欠农民工工资事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接到欠薪投诉或举报后.组织有关人员依照.陕西省企业工资支付条例,等规定进行调查核实.施工企业在接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下达的。调查询问通知书,后.应及时提供工资支付凭证等有关材料,如不能在规定时间内提供工资支付凭证等有关材料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可以按照劳动者提供的工资数额及相关证据认定拖欠数额.经调查确认有拖欠事实的,依法进行处理。并向建设单位或工程总承包企业下发 渭南市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支付通知书、二.保证金支付.经确认施工企业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确认的拖欠数额支付保证金,保证金支付额最高不得超过预存数额。在保证金支付后施工企业仍有拖欠的.农民工有权继续追讨,三,拖欠工资发放.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凭用人单位和农民工双方确认的工资支付表.监督施工企业在5个工作日内发放被拖欠的工资,四,拖欠工资支付范围.由保证金支付的农民工工资,只限于本次登记并预交保证金的工程项目、其他项目的拖欠不予以支付.第十一条,保证金退还按以下程序进行、一,工程完工后、建设单位或工程总承包企业督促施工企业在施工现场公示工资发放等情况,并明示劳动保障监察举报投诉电话、公示时间不得少于15个工作日.二。建设单位或工程总承包企业确认施工企业无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后.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退还保证金申请 申请时应提交工程项目竣工验收证明.公示情况及施工企业工资支付情况,并填写.渭南市农民工工资保证金退还申请表。三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确认,凡无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自确认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保证金本金和利息一次性退还交款单位 第十二条、保证金专户存储,专项支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建立预存保证金单位台帐,做好保证金专户管理,欠薪认定,启动支付。补存和返还等登记工作,第十三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 致使保证金未交或少交,未发或少发的。建设工程项目行政审批部门由于不按本办法规定核发 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室内装饰工程施工许可证。造成建筑施工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相关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直接责任人员和有关领导实行责任追究。第十四条。应补交保证金而未补交的建设单位或工程总承包企业、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在10个工作日内补交 逾期未补交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牵头 相关部门配合追缴,第十五条 工程总承包企业和建筑施工企业在参加当年建设项目招投标时、应向市、县。市.区.招投标管理单位提供由有管辖权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出具的本企业当年及上年度无拖欠农民工工资证明。防止有欠薪行为的建筑施工企业进入渭南建筑市场.第十六条.加强源头治理、一,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要按照。陕西省企业工资支付条例。进一步完善工资支付制度、确保农民工工资按月足额支付 1.工资应发到农民工本人,并由农民工本人签字领取 禁止发放给.包工头。2、建筑工程总包企业在支付工程款或劳务费时可直接发放本建筑项目所有农民工工资。发放工资时、劳务分包企业应向建筑施工总包企业提供农民工工资发放表.工资发放表应经班组长及劳务分包公司项目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司印章.3、当建筑工程总包企业和劳动分包企业就工程款或劳务费发生争议时,劳务分包企业应无条件承担本企业招用农民工的工资支付义务,不得以此为由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工资。二,对恶意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的建筑施工企业,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其市场准入、招投标资格和新开工项目施工许可等方面进行限制.情节严重的、市内的建筑企业取消施工资质,市外的建筑企业清理出渭南建筑市场 并向社会曝光 对提供虚假工程造价,不足额预存或补齐保证金的建设单位或工程总承包企业,人社部门将其记入企业诚信档案.并向社会曝光,第十七条 拒绝.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和农民工依法申请追讨工资,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 由公安机关处理,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1年7月1日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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