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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监督管理十四,融资项目所形成的资产 在还清债务本息之前不得擅自处理.确需处置的、必须经市政府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借款债权人同意,按国有资产处置程序报批。十五,融资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擅自改变用途,截留,挤占和挪用、借.用,款主体要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项目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按要求及时报送财务报表和项目执行等情况 十六,借、用.款主体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 在融资项目建设过程中.对工程设计 施工、监理、设备采购和咨询服务实行招标、项目竣工后,及时办理竣工决算、并将相关资料报融资主体和债权人.十七。融资主体会同审计,监察,财政和银行等部门,对各用款主体的项目招投标,物资采购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有截留。挪用和挤占项目资金、改变建设项目和国有资产流失等问题的,可停止对相关项目的融资资金发放和拨付,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十八,有关监管部门和债权人对融资项目资金的监督管理,按有关法律法规和借款合同约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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