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阳市农村消防安全管理办法辽阳市人民政府令、第93号,辽阳市农村消防安全管理办法.已经2006年7月28日辽阳市人民政府第6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实施,二.六年十一月二日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农村消防安全工作,有效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公民人身,财产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我市行政区域内的乡、镇。村的消防安全工作 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三条农村消防安全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实行防火安全.责任制,第四条农村消防安全工作在县、市、区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由各村民委员会组织.实施 第五条县。市 区人民政府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将农村消防安全工作纳入本级政府。目标管理责任制、第六条村民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扑救初起火灾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消防工作会议制度和消防安全考核制度。定期召开消防工作会议.第八条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设立防火安全领导机构.负责组织、开展辖区内的消防安全工作、其职责是 一、研究本地区的消防工作和火灾情况 制定消防工作计划、二 适时组织防火安全检查,督促火险隐患的整改。三,组织开展防火宣传教育,培训。四、编制消防专项规划。组建多种形式消防队伍、五,制定消防安全公约。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设立专 兼、职防火安全员。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与有关各级组织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 明确防火责任,第九条村民委员会负责本级组织日常消防安全检查,巡查工作。其职责是 一,按照乡镇人民政府的统一部署、维护本级组织的消防安全,二,组织村民制定村民防火公约、并对履约情况进行检查、三,对村民进行消防安全提示。发现隐患及时督促整改 四,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定期向村民发放消防宣传资料.五。发生火灾时 及时组织人员扑救初期火灾 第十条各村应当建立防火档案。在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防火标志,第十一条乡镇公安派出所应当对本辖区内公民和各级组织遵守消防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监督、发现火灾隐患 及时通知有关组织和人员采取措施 限期整改 消除隐患 第十二条储存和使用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单位,必须符合防火.防爆标准 第十三条乡镇,村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规划和设计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应当将建筑工程的消防设计图纸及资料报送公安消防机构,未经审核或核准的、不得施工 第十四条按照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进行消防设计的建筑工程竣工时.必须经县,市.级公安消防机构进行验收,未经验收的,不得投入使用.第十五条乡镇 村举办大型集会和各种群众性活动前,主办单位应当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落实消防安全措施,并向公安消防机构申报。经现场检查合格后、方可举办 第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或者擅自挪用,拆除 停用消防设施 器材 不得圈占消火栓、占用防火间距、堵塞消防通道,第十七条新建 改建,扩建工程以及停电 停水.截断通信线路时。有可能影响灭火救援的。必须事先告知公安消防机构 并在公安消防机构指导下制定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第十八条中小学校应将消防知识纳入教学计划 对学生进行消防安全教育。第十九条各行政村可以建立义务消防队、中心镇应当建立合同制专职消防队,发生火灾后 村委会必须立即组织义务消防队救助遇险人员。排除险情。扑灭火灾、第二十条火灾扑灭后、村委会应当协助公安消防机构封闭火灾现场,查明火灾事故原因。责任,核实火灾损失 第二十一条对扑救火灾有功人员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因扑救火灾受伤,致残或死亡的人员.由起火单位按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给予医疗、抚恤.起火单位对起火没有责任或者确实无力负担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给予医疗、抚恤,第二十二条各乡 镇。人民政府对在消防安全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第二十三条对不履行消防安全工作职责 发生重 特大火灾事故的。按照、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对有关领导和责任人给予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四条公安派出所受公安消防机构的委托。对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单位和个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辽宁省消防条例。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2006年1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