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阳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办法。修改后正文、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保障城市生活,生产用水和其他各项用水需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城市供水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城市供水和使用城市供水的.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市供水、是指城市供水企业通过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向用水单位或个人,以下称用户 提供生活、生产和其他用水的行为,包括城市公共供水,自建设施供水和二次供水、本办法所称城市用水,是指用户因生活 生产和其他各项建设需要使用城市供水的行为.本办法所称城市公共供水设施,是指供水水库 引水渠道、取水口。泵站,输配水管网 公用给水站。闸阀、消火栓.进户总水表和其他附属设施、本办法所称的用户供水设施,是指与城市公共供水管道连接的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第四条,城市供水和用水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管理.保障生活用水和水质、统筹兼顾工业用水及合理开发水源节约用水相结合的原则、政府鼓励城市供水用水科学技术研究,推广新技术、城市发展与建设、重大建设项目布局及产业结构调整必须与水资源承载能力相适应。培育和发展节水产业、严格控制高耗水项目,建设节水型城市.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使用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标准的城市供水的权利和保护城市供水水源,供水设施的义务,第六条.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我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供水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工作,辽阳县,灯塔市,弓长岭区人民政府指定的供水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城市供水,用水管理工作,建设,环保 卫生和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城市供水 用水有关工作 第七条 城市供水应纳入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与城市总体规划相协调,城市供水规划由供水主管部门会同发展改革。规划.城建、环保.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共同编制.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供水规划应包括发展城市供水事业.规划二次供水管理等内容,并规划预算区域加压泵房建设用地 第八条 供水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城市供水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进行城市开发和旧区改造时、应当按照城市总体规划和供水规划同步建设供水工程。第九条,公共供水设施工程建设资金、采取政府投资,企业自筹等办法筹集,鼓励社会资本与政府合作进行城市供水设施建设和运营 对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城市公共供水设施重点工程建设所需资金,纳入财政预算专款专用.第十条、新建 改建 扩建工程项目需要增加用水的配套建设用水工程,其工程项目总概算应当包括公共供水工程建设投资.用户供水设施由建设单位负责投资建设。最低服务水压不能满足用水要求的.由建设单位建设二次供水设施,第十一条 供水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应急预案。遇有突发事件发生 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 保证安全稳定供水.第十二条.环保部门应当会同供水主管、卫生等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提出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方案 报本级政府审定后报请省政府批准、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禁止修建可能危害水源水质的设施和进行其他有碍保持水源水质的行为,第十三条.在城市规划区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不得新增地下取水指标或者新建地下取水工程 地下取水工程除为保障公用用水安全必须转为应急备用水源的外.全部封闭,政府鼓励工业。消防,绿化用水中水回用.第十四条、城市供水水源的水质应当达到国家标准 卫生 环保和供水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城市供水水源的水质进行监测 发现水质未达到标准的,应当及时报告本级政府采取治理措施.第十五条、供水企业必须取得与供水能力相应的资质并经工商管理机关登记注册后、方可从事供水经营活动,供水企业应当根据城市供水规划 采取措施、增加供水量,并有计划地新建.扩建供水工程 做到水质合格、水量充足,计量准确、维修快捷,服务良好、第十六条.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应当依法配套建设节约用水和污水处理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使用.第十七条。城市供水设施的建设.应当符合城市供水规划,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设计。施工,并应当遵守国家和行业有关技术标准或规范,禁止无证或者超越资质承接城市供水工程的设计 施工业务,第十八条。新建住宅用水应当一户一表 水表应出户安装,商住两用建筑中的商户和住宅的供水管道应当分别铺设。单独计量,第十九条,城市供水设施工程竣工后 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竣工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 不得投入使用 供水企业不得供水.二次供水设施竣工验收前,应当由专业清洗消毒单位对蓄水池.箱.进行清洗消毒.并由有资质的水质监测机构进行水质监测 二次供水设施经竣工验收和水质合格后方可移交给供水企业,第二十条,城市供水水质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供水企业应当按照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对出厂水,管网水进行水质检测、定期向卫生和供水主管部门报告检测结果、并向社会公布.供水企业发现供水水质不符合标准或者存在安全隐患时.应当立即通知受影响的用户、同时采取相应措施,使水质符合有关标准,供水企业不具备检测能力的.应当委托有资质的水质检测机构进行检测,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应当至少每半年对二次供水设施的蓄水池、箱.等进行一次清洗消毒和维护,委托有资质的水质监测机构监测水质、并将检测结果向用户公布 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可以委托专业队伍承担清洗消毒工作,但不得向用水户另行收取清洗消毒费,第二十一条、供水企业应当为直接从事供水工作的人员建立健康档案、并定期组织体检.患有有碍饮用水卫生疾病的人员不得直接从事城市供水工作.第二十二条,供水企业应当保障不间断供水和正常水压,由于工程施工。设备维护等原因确需暂停供水或者降低水压的,应当报供水主管部门批准、并提前24小时将暂停供水或者降低水压的原因,时间.范围和恢复正常供水的时间等事项通知受影响的用水户 因不可抗力等原因不能提前通知的.应当在抢修的同时通知受影响的用水户.并报告供水主管部门 停水超过24小时的、供水企业应当采取临时供水措施。为居民提供基本用水,第二十三条。供水企业对供水设施进行抢修时.应当对现场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对影响抢修的有关设施可以采取合理的应急措施,并及时通知公安,交通、建设等有关部门 因抢修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给予相应的赔偿,第二十四条,供水主管部门应当对城市供水水质.水压等进行检查监督.城市供水水质不合格或者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责令被检查单位限期改正,卫生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对供水企业和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的水质进行检测和检查,发现水质不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应当责令被检查单位限期清洗.消毒或者暂停使用、第二十五条。供水企业应当履行普遍提供供水服务的义务,符合城市规划且用水地点具备规定供水条件的。供水企业应当提供供水服务.供水企业应当将办理供水服务手续的有关程序。时限、申请资料和收费标准等事项向社会公布、第二十六条、供水企业与用水户应当就供水事项签订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用水户需要供水企业供水,变更供水量或者用水类别等的 供水企业应当当场办理 不能当场办理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5日内办理完毕,第二十七条.供水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 定期对其管理,维护的供水设施进行检查。维修和更新改造,第二十八条 居民用户室内的供水设施由居民用户自行管理维护.室外供水设施按、物权法 及移交协议界定管理方,由产权单位管理维护 第二十九条。居民或者非居民用户采用总表计量的,以总计量水表为界,总计量水表、水流方向,以前的供水设施由建设单位或者物业企业管理维护,水表以后的供水设施由供水企业管理维护。第三十条 公共消防用水设施由供水企业按照消防规范负责安装,管理和维护 公安消防机构负责监督检查 建设单位自建的消防设施由建设单位或者物业企业管理 维护 供水主管部门应当将公共消防栓的布网、管径、压力 新增数量等情况通报公安消防机构、市政。园林,绿化。环境卫生等公共管理用水设施由管理该设施的单位维护,第三十一条 市政。消防 园林。绿化 环境卫生等公共管理用水 已经使用地下水源的,水费收缴按有关规定办理、使用自来水的.供水企业按表计量.并免收水费,由财政按一定比例给予供水企业补贴第三十二条,用户需要拆。改,迁水表时。应当经供水企业同意、因房屋转让,租赁等.用户应当到供水企业办理用水变更手续,结清水费.第三十三条 建设单位因工程建设需改装.迁移或者拆除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应当报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供水主管部门批准、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向供水企业查明地下供水管网情况。供水企业应当配合,施工影响公共供水设施安全的.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与供水企业商定相应的保护措施 由施工单位实施 第三十四条,禁止擅自改装、拆除或者迁移公共用水设施 因工程建设确需改装.拆除或者迁移的,建设单位应当征求供水企业意见。报规划和供水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承担有关费用.施工单位在施工中造成公共供水设施损坏的,应当立即通知供水企业修复。并承担修复费用和赔偿损失,第三十五条,拆迁房屋或者有关设施的,拆迁人应当于拆迁5日前通知供水企业.因拆迁所发生的跑水,漏水.供水设施的维修。迁移.改造及固定资产损失等费用由拆迁人负责。第三十六条,禁止下列损害公共设施或者影响供水设施使用功能的行为、一 非管理人员私自启闭公用供水阀门.二,盗窃供水井盖。阀门、管道等。三。损害供水设施、四,在供水管道上方堆放物料或者建筑,五 在城市输配水管道保护范围内堆放物料、采砂取土,六.依附供水设施搭建棚厦.修砌构筑物、七,在供水管道上擅自安装用水设备 八.将室内供水明管砌入建筑物或者隔墙内、九,其他损害城市供水设施或者影响其使用功能的行为.第三十七条,从事可能危及城市供水设施 影响城市供水正常运行的施工作业,应当经供水主管部门同意,按照有关规定组织施工,因工程建设需要迁建供水设施的.应当经规划部门许可.由建设单位出资。供水主管部门组织实施,第三十八条.城市供水价格实行政府定价管理.城市供水企业需要调整供水价格时、应当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价格主管部门,价格主管部门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审核执行,第三十九条,城市供水价格实行居民生活用水阶梯式水价和非居民用水超定额加价制度,第四十条 同一用户不同类别的用水应当分别装表计量,因用户责任未分别装表计量的、按照相应的最高类别适用水价,因供水企业的责任未分别装表计量的、按照相应的最低类别适用水价。第四十一条、供水企业应当为用户安装计量水表。定期抄录水表读数计算用水量 计量水表经法定计量核定机构核定合格并加封 第四十二条、供水企业应当对其安装的计量水表进行管理维护和不定期检查。并按照规定的更换周期进行更换.计量水表在更换周期内发生计量失准或者停止运行的、供水企业应当予以更换.第四十三条、用水户发现计量水表损坏的。应当及时告知供水企业,供水企业应当于48小时内派员到现场处理并重新安装水表.因用水户原因造成水表损坏的,重新安装水表的费用由用水户承担.用水户对计量水表准确有异议的,可以向供水企业提出检表要求.供水企业应当于5日内与用水户共同委托有资质的计量核定机构检验。检验合格的。用水户应承担检验费并按照计量水表计量的用水量交纳水费,检验不合格的。供水企业应当承担检验费和超出规定误差标准的用水水费。第四十四条,供水企业收取水费应当执行政府依法制定的供水价格、使用统一的收费凭证。供水企业违法收取水费的、用水户可以拒绝交纳 并向价格主管部门投诉.第四十五条、用水户应当按照供水合同约定向供水企业交纳水费,无正当理由不交纳的,供水企业可以向用水户发出催交水费通知书.并按照合同约定收取违约金、水费催交通知书发出超过30日仍未交纳的、供水企业可以依照合同约定对用水户采取停止供水或者限时供水的措施,供水企业采取停止供水或者限时供水措施的 应当提前48小时通知用水户并报告供水主管部门,用户足额补交欠费和违约金后、供水企业应当于24小时内恢复供水、用水户对停止供水,限时供水有异议的.可以向供水主管部门投诉 供水主管部门应当于1日内给予答复 第四十六条,供水企业供水水质.水压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擅自停止供水或者未履行停水通知义务或者未按照规定检修供水设施.抢修设施故障的,由供水主管部门按照、城市供水条例、有关规定予以处罚、第四十七条,无证或者超越资质证书规定的经营范围进行城市供水工程的设计 施工或者未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和规范进行城市供水工程设计。施工,违反城市供水发展规划及其年度建设计划兴建城市供水工程的.由供水主管部门按照 城市供水条例。有关规定予以处罚.第四十八条,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供水主管部门或者城管执法部门按照,城市供水条例,和,辽宁省市政公用设施保护条例。有关规定予以处罚、一,未按照规定缴纳水费的、二.盗用或者转供城市公共供水的、三,在规定的城市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内进行危害供水设施安全活动的 四.擅自将自建设施供水管网系统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直接连接的,五、产生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的单位将其生产用水管网系统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直接连接的。六。在城市公共供水管道上直接装泵抽水的。七。擅自拆除,改装或者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有前款第 一、二,四.五 六、七,项所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 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一定时间内停止供水 第四十九条,城市供水企业或者自建设施对外供水的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城市供水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一 供水水质、水压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二 擅自停止供水或者未履行停水通知义务的、三,未按照规定检修供水设施或者在供水设施发生故障后未及时抢修的,第五十条、本办法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 1998年12月20日发布的 辽阳市城市供水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39号,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废止、本办法有效期限为3年,2015年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