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汾市违法建设查处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城乡规划管理,有效遏制违法建设、保障城乡规划的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山西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 结合临汾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规划区范围是指尧都区行政辖区。临汾经济开发区辖区.洪洞县甘亭镇、襄汾县襄陵镇和邓庄镇 共计1513平方公里 本办法所称中心城区规划范围是指东至108国道 南至南外环,108国道。西至公路西环。北至公路北环 共计155平方公里。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对违法建设的处理。第四条,本办法所称违法建设、是指违反城乡规划法律、法规进行下列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 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设施的行为.一,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二、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三,未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四、未按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五,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六、其他违反城乡规划进行建设的.第五条、临汾市规划局是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对临汾市域内城乡规划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并依法查处中心城区规划范围内违反城乡规划的违法建设行为,临汾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尧都区人民政府对中心城区规划范围内所属乡镇和街道办事处辖区内的违法建设负有监管责任。尧都区 洪洞县、襄汾县人民政府按照本办法依法查处中心城区规划范围以外所辖行政区域内的各类违法建设,并报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备案。第六条。本市建设,国土.房管.工商。公安。安全、监察,供水、供电,供气、供暖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对违法建设的综合治理工作 第七条,对下列严重影响城乡规划 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违法建、构 筑物.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 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一,擅自改变城乡规划确定的土地使用性质,影响城乡规划实施的 二.严重影响近期建设规划实施的。三 压占城市道路红线 高压线供电走廊。景观视线通道,无线电微波通道、永久性测量标志.市政工程管线和设施.四,影响消防 防汛.人民防空,国防等设施的正常运行,对城市安全构成威胁的,五,对广场等公共设施用地,公共绿地、生态保护区。水源保护区 历史文化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构成破坏和威胁的。六。严重影响市容景观和破坏城市环境的.七,严重影响公共卫生,公共安全,城市交通等公共利益的。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第八条.对下列影响城乡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改正到位且符合许可条件并缴纳相关规费后予以补办手续,一、基本符合临汾市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近期建设规划要求的 二 在居住小区或单位 个人庭院内部建设生产,生活.办公等配套用房 基本符合规划和技术规范要求的,三、通过采取部分拆除,降低高度,开窗堵窗。开辟通道 封闭通道。修改立面以及其他措施能够消除影响,基本符合规划和技术规范要求的.四.影响相邻人通风。采光 日照,但基本符合规划和技术规范要求的,五、原地改建,含翻建.扩建 含加层,项目。通过技术分析基本符合规划和技术规范要求的,六,房地产开发项目擅自提高建筑密度和容积率,超层.超面积建设,基本符合规划和技术规范要求的.七 不危害公共安全。公共卫生。不影响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正常运行的 八,法律 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第九条.按照本办法规定应当拆除或者没收的违法建筑已经出售的。违法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将购房款退还购买人.给购买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第十条,对于临时建设工程。建设单位或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一,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二,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三、临时建.构 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第十一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改变建筑物外立面,设置雕塑或户外广告的,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拆除,可以并处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第十二条.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 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通知供电、供水部门.停止供电,供水,同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由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对违法建设工程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拆除费用由违法建设当事人承担。第十三条、施工单位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项目进行建设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在收到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的决定后继续施工的,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处合同价款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三以下的罚款,第十四条。工程设计单位违反规划设计条件编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和施工图的 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处合同约定的设计费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第十五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工程设计单位实行信息化管理,建立规划管理信用档案.凡发现有违法行为的单位,两年内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建设主管部门不受理其建设。施工、设计项目。第十六条,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向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规划条件核实。符合规划条件的核发建设工程竣工规划认可证 不符合规划条件的。按照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处罚。第十七条 未取得建设工程竣工规划认可证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房屋权属登记机关不得办理权属登记 供水,供电 供气、供暖等相关部门不得为其办理相关手续.第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阻碍规划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 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九条。发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向其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提出处分建议,一 违法批准工程建设的。二,对本行政区域或者本部门分管范围内的违法建设制止不力,造成恶劣影响的 三.实施 参与.包庇违法建设.阻挠违法建设查处工作的,四、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未依法履行职责的、第二十条,规划执法人员在查处违法建设时。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一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各县,市、违法建设的查处工作、可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临汾市城乡规划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临汾市城市总体规划.2009、2020。经省政府批复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