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处理程序第六条 符合本办法第二章规定范围的项目。由市规划局提交,专项整治联席会议,研究,程序为.一、违法建设单位或个人提供相关资料 经市规划信息中心核实后报市规划局,二.市规划局汇总违法建设项目。提出初步处理建议,三 市规划局将汇总的违法建设项目及处理建议提交、专项整治联席会议。研究,提出处理意见。第七条 经、专项整治联席会议 研究保留、完善手续的违法建设项目 按以下程序进行、1,建设单位或个人向市规划局提出书面申请。说明理由,2、在现场及市规划局网站进行公示,采取多种形式征求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必要时应组织听证或专家论证会.3,对违法建设项目公示。征求意见无异意的、市规划局按,专项整治,的新规划条件函告国土资源部门并告知违法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国土资源部门按照新的规划条件办理土地使用手续。土地出让金按照以下标准收取,原使用权类型为划拨的。按该地块出让性质应缴价款收取 原使用权类型为出让的.对其改变用途 超出容积率部分的土地出让金收取办法为。应补收土地出让金。改变后的容积率下的现实评估价、原容积率下的市场成交价。4 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违法建设,建设单位在补缴土地出让金后。加倍补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程序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竣工规划认可证、市规划局将变更后的规划纳入控规维护 对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违法建设。建设单位按本办法规定补缴土地出让金和加倍补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后.可直接办理建设工程竣工规划认可证 市规划局将变更后的规划纳入控规维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