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城乡规划的实施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有计划分步骤地组织实施城乡规划.城乡建设和发展应优先安排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妥善处理新区发展与旧区改建的关系,统筹兼顾城乡结合部及周边地区的社会经济发展和生产生活需求。第十条.城乡规划管理实行、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规划条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一书三证。审批制度,第十一条,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按建设项目计划审批权限实行分级规划管理,城市规划区范围以内所有建设项目的、三证,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统一登记管理,中心城区规划范围以内所有建设项目的,三证。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统一核发、城市规划区范围以内 中心城区规划范围以外.根据项目所在地归属,尧都区人民政府受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委托核发其行政辖区内建设项目的.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襄汾县人民政府 洪洞县人民政府在核发其行政辖区内建设项目的、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前。须征求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意见并备案。尧都区人民政府 襄汾县人民政府、洪洞县人民政府负责对所辖范围内各项建设活动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建设行为并报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备案,临汾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行使本辖区内建设项目的规划初审权和建议权,并负责该区域内违法建设的巡查,控制,通报等工作,尧都区人民政府行使西至南同蒲铁路,东至108国道 北至规划十四路.南至五一路范围内建设项目的规划初审权和建议权 并负责该区域内违法建设的巡查,控制,通报等工作,临汾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和尧都区人民政府对中心城区规划范围内所属乡镇和街道办事处辖区内各项建设活动负有监管责任。第二节。建设项目选址及建设用地规划管理、第十二条、为推进我市城镇化进程、优化土地资源配置 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加快城市建设步伐。中心城区规划范围内办理出让的建设项目用地面积单宗一般不大于200亩 第十三条。依法需要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建设项目须提交的有关资料包括。1、申请书。表,2,具有测绘资质的部门提供的地形图。3.勘测定界报告,4.选址方案图及总平面规划方案,5,发改。国土等相关部门意见.需要编制规划选址研究报告的,还应当提交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的规划选址研究报告.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有效期为两年。第十四条,按规定不需要办理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建设项目直接申报规划条件 须提交的有关资料包括,1.申请书.表,2.具有测绘资质的部门提供的地形图.3。勘测定界报告或土地证明文件,4.总平面规划方案,未确定规划条件的地块不得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第十五条.建设项目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须提交的有关资料包括、1。申请书.表.2、建设项目审批文件.3、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4、具有测绘资质的部门提供的地形图、5,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或规划条件、6,审定的规划方案,第十六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核发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时,不得随意改变选址意见书和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组成部分的规划条件内容.确需变更的,严格履行法定程序,第十七条.凡临城市道路,规划红线宽度20米以下,含20米.及城市绿化带的新建项目,其周边的道路 绿化用地一半部分的土地和建设费用由项目单位承担,或者由项目单位按规划设计要求代建,第十八条。建设单位必须按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的规划条件要求及相关部门意见、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第十九条 建设项目规划布局和建筑设计应充分考虑节能要求 建筑应设计合理的窗墙类型 采用必要保温隔热材料、充分利用自然采光和自然通风.将建筑节能与低碳经济有效结合。第三节 建筑工程规划管理,第二十条,新建 改建 扩建的建筑物.构筑物.建设单位或个人必须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第二十一条,建筑工程规划审批实行两阶段审批 即建筑方案审查阶段和建筑工程审批阶段.建设项目满足下列条件之一可直接申报建筑方案审查 1,建设项目用地面积在1万平方米以下.2.总建筑面积在1万平方米以下。3,建设楼房在3幢楼房以下的,含3幢楼房,其余较大规模项目按 城市规划编制办法、要求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定批复后直接进入建筑工程审批阶段.一、建筑方案审查阶段 建设单位或个人须提交的有关资料包括 1.建设申请书,表,2。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 3,建设项目审批文件.4.具有测绘资质的部门提供的地形图。5、规划总平面图 6 建筑设计方案图件、二.建筑工程审批阶段建设单位或个人须提交的有关资料包括、1,建筑方案审查意见书。2。建筑施工图。3。建筑坐标定位图、须征得四邻同意并签字或盖章。4。建筑立面外观效果图及鸟瞰效果图方案3个.5.建设工程档案报送责任书。上述文件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进行审批前公示、收缴相关规费后。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放线前。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设置公示牌、公开建设项目规划许可内容.第二十二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活动。必须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临时 临时建筑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 因实施规划需要提前拆除的一律无偿拆除,第二十三条,建设单位在规划部门核定的规划指标基础上,并符合消防,日照 交通等条件。在本项目地块内临街增加开放的公共绿地,公益性公建配套设施建设。每增加1平方米绿化用地或设施用地.并按照规划要求建设。在其开发建设项目中可增加5至8平方米的建筑面积作为奖励。第二十四条,新建项目要按设计规范建设小学。幼儿园.垃圾中转、公厕,医疗卫生。社区服务。物业管理等公共配套设施.要求单独设置的必须建设、达不到单独设置要求的、异地建设,由项目单位缴纳异地建设费。第二十五条 城中村改造统一纳入城市规划管理、鼓励城中村联片改造,严禁以新农村建设名义在集体土地上搞住宅开发建设,第四节市政工程规划管理,第二十六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市政工程 必须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可开工建设,第二十七条。市政工程开工后 建设单位必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测量单位进行跟踪测量及竣工测量 形成准确的数据和测量图。第二十八条 市政工程覆土前。建设单位应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规划验收。分段施工的市政工程,实行分段验收,第二十九条。新建道路中的管线工程除路灯外全部地下敷设 并与道路工程同时设计,同步施工,现有的架空线路应按计划逐步埋入地下 第五节。景观广告规划管理 第三十条、临街或重要地段建筑外立面装修及雕塑等景观设施的建设 利用城市公共空间,街道 广场等,的电子屏。灯箱 宣传栏,指示牌.广告牌、画廊.橱窗。实物造型等户外广告必须取得规划许可方可设置、第三十一条,建设项目申报工程规划许可时。按规划条件须做绿地专项设计,建设用地面积50亩以上的建设项目,须由具备园林规划资质的设计单位做绿地专项设计、第三十二条,拟建居住建筑面积之和大于2万平方米的项目.应当配建全民健身活动场所 活动场所的用地面积不得小于200平方米 可设置于建筑物架空底层,并配置健身活动设施,第六节勘察测绘放线验线管理。第三十三条。城市规划区内地理信息系统采用临汾城市独立坐标系、高程系统采用1956黄海高程系。第三十四条,建设项目开工前,建设单位或个人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核的施工图纸、坐标定位图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放线,第三十五条,建设单位或个人在建设项目基础工程或隐蔽工程施工前,持建筑工程放线证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验线、验线合格后方可进行基础工程或隐蔽工程建设 第七节。建设工程竣工规划认可,第三十六条 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持建设工程竣工核实技术报告、建设工程档案认可文件等材料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竣工规划认可证、建设工程竣工规划认可必须符合下列条件,1.符合规划许可各项内容、2,因施工需要搭建临时建、构,筑物和按规划要求应拆除的建、构 筑物已经全部拆除、3,基础设施 公用设施和绿化景观等配套工程已按规划要求建成.4。因工程建设造成项目建设以外区域道路.排水、绿化等毁损得以完整恢复.第三十七条、未取得、建设工程竣工规划认可证,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房屋权属登记机关不得办理权属登记,供电。供水。供气、供暖等相关部门不得提供相关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