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吉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暂行办法昌市政办发,2009 38号关于印发.昌吉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昌吉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暂行办法 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二OO九年三月五日、第一条.为加强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合理利用和保护水资源、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保障城市建设和人民生活需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国务院.城市供水条例、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下发的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本市实际 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城市规划区内使用公共供水和自建设施供水的单位和个人。含个体经营者、以下简称用水单位.应遵守本办法.第三条 昌吉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规划区内节约用水的监督管理工作,由昌吉市水政水资源管理处。昌吉市计划节约用水办公室。组织实施,第四条,城市节约用水应纳入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第五条 本市实行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城市用水坚持开源与节流并重,节流优先的原则,鼓励节约用水科学研究 推广节约用水先进技术.第六条、各行业主管部门及各用水单位.应深入开展节约用水宣传教育.增强公民的节约用水意识。第七条。市人民政府对在城市节约用水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奖励,第八条、市水政水资源管理处根据城市节约用水专项规划,长期供水计划 城市供水能力 行业综合用水定额。单项用水定额和用水单位的实际情况等因素.核定各用水单位的用水计划。并向用水单位下达用水计划指标。对新增单位用户、市水政水资源管理处应当根据用水定额.行业用水水平以及该单位的实际情况 核定用水计划 第九条.用水计划的下达,核定及调整,应当遵循公开 公正 便民和效率的原则 第十条.市水政水资源管理处应对用水单位执行用水计划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用水单位需调整用水计划或临时使用城市公共供水的 应按有关规定向市水政水资源管理处申报。市水政水资源管理处应在10日内予以办理。第十一条。用水单位应建立健全节水管理规章制度、指定专人负责节约用水工作,定期向市水政水资源管理处报送计划节约用水申报表.用水节水统计报表,并在每季度第一个月的1日,10日申报用水计划。第十二条、超计划用水的单位和个人,其超计划用水量按规定向昌吉市水政水资源管理处缴纳超计划加价水费,加价幅度具体规定如下.用水量超计划20、以内的,按标准水价二倍缴纳 用水量超计划20,至50 的、按标准水价三倍缴纳、用水量超计划50、以上的 按标准水价五倍缴纳。收取的超计划用水加价水费 应上缴市财政部门,专项用于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和科研项目.第十三条 用水单位未申报或不申报用水计划的。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业和生活用水定额.的单项定额、结合用水单位的实际用水情况.核定出用水计划指标、超出用水计划指标的部分。按照第十二条的规定收取超计划加价水费.第十四条。用水单位连续2个季度用水量超过季度计划用水指标30、以上的。市水政水资源管理处应责令其限期采取节约用水措施 降低用水量 逾期未降低的。市水政水资源管理处责成供水单位限制供水。直至停止供水,供水单位必须积极配合 第十五条.用水单位必须按规定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计量器具 城市居民住宅应当安装分户计量器具,新建,改建。扩建居民住宅应使用智能卡式水表 原有居民住宅对计量器具逐步进行改造.计量器具应保持完好 城市居民生活用水严禁实行包费制 严禁倒卖城市公共供水、第十六条,新建。改建 扩建工程应按国家规定建设相应的节约用水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 同时投入使用、工程竣工验收时、市水政水资源管理处应参加对节约用水设施进行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新建房屋应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节水型卫生洁具和配件,仍安装国家明令淘汰的便器水箱和配件的、不得交付使用,责令其限期更换,禁止使用国家己明令淘汰的用水设备和器具。第十七条、新建房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建设部颁发的。城市房屋便器水箱应用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之规定进行处罚、一,将安装有淘汰便器水箱和配件的新建房屋验收交付使用的.二,未按更新改造计划更换淘汰便器水箱和配件的,三。在限定的期限内未更换淘汰便器水箱和配件的.四.对漏水严重的房屋便器水箱和配件未按期进行维修或者更新的,第十八条 月平均用水量在1000立方米以上的用水单位、应进行水量平衡测试,并定期进行复测、用水单位应当及时将水量平衡测试结果报送市水政水资源管理处、第十九条 营业性洗车场,点。洗浴,桑拿,游泳场所 必须使用节水型设备或建立循环用水系统 第二十条。政府鼓励利用中水进行园林绿化,农业 林业灌溉和水产养殖 禁止使用城市公共供水从事农业、林业灌溉和水产养殖 第二十一条,工业用水单位应将节水技术纳入技术改造计划.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设备的冷却水必须循环使用.不得直接排放、第二十二条,城市供水单位和用水单位应当加强对供水 用水和节水设施,设备,器具的管理和维护.避免或减少漏损 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办法应当受到处罚的其他行为,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第二十五条 节约用水管理工作人员如有违法行为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昌吉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