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资源 更多>
营口市电气消防检测暂行规定.颁布单位、营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发文字号 营政办发、1998,42号,颁布时间.1998,09、28第一条,为有效预防电气火灾的发生,减少火灾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 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电气消防检测实行许可证制度,凡取得省消防局颁发的,电气消防检测许可证、的单位都可接受用户的委托、进行电气消防检测、并实行有偿服务,第三条、市公安消防机构是我市电气消防安全检测的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电气消防检测企业许可证申请。年审和日常管理工作。第四条,下列场所的电气设施在竣工消防安全验收前或改变使用性质开业使用消防安全检查前 必须进行电气消防检测 一、公共娱乐场所,二 商场、市场。三.宾馆 酒店、四,高层建筑单位。五,易燃易爆单位 六.可燃物资仓库 七 举办大型群众文化活动。展览、展销安装的临时电气设施,八,公安消防监督机构认为其他有必要进行电气消防检测的场所。第五条。凡申请消防安全验收或消防安全检查时.必须提供电气消防检测合格的报告.否则不能通过消防安全验收或消防安全检查、第六条 本规定第四条所列单位经消防检测合格以后.每两年要进行一次电气消防检测、第七条,对从事电气消防检测企业的管理按,辽宁省电气消防检测企业管理规定、执行。第八条,电气消防检测企业对受检单位的电气工程进行检测时必须按照 辽宁省地方标准电气防火安全检查技术导则,规定的检测内容进行检测。第九条。电气消防检测企业实施消防检测,要合理收费。按物价有关规定执行,第十条,本规定由市消防局负责解释,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批注书签

批注书签自动云同步,随时随地查阅更便捷!

建标库的PC电脑版Android版iPhone版,已全面支持“云批注和云书签”功能。您可以在下载最新版客户端后,立即体验。

在各客户端的资源阅读界面,选中相应的文字内容后,自动弹出云批注菜单;填写相应的信息保存,自动云存储;其它设备随时可查看。

复制 搜索 分享

"大量文字复制"等功能仅限VIP会员使用,您可以选择以下方式解决:

1、选择少量文本,重新进行复制操作

2、开通VIP,享受下载海量资源、文字任意复制等特权

支持平台发展,开通VIP服务
QQ好友 微信 百度贴吧 新浪微博 QQ空间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