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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锦州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办法。锦州市人民政府令,第4号现发布、锦州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办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市长,魏俊星,二、一一年十一月十四日.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的管理、防御和减轻地震对工程设施的破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国务院、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 及.辽宁省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 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我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的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我市行政区域内地震动峰值加速度0,05g.地震基本烈度6度,以上区域的建设工程、含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工程,下同.必须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确定抗震设防要求.实施抗震设防、第四条.市.县 市,地震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的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规划,建设,交通,人防,水利 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相关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五条。确定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应当遵循下列规定、一 重大建设工程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 具体范围详见、辽宁省抗震设防重大工程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范围目录,其抗震设防要求按照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确定、二.前项规定以外的建设工程。其抗震设防要求按照国家颁布的地震烈度区划图或者地震动参数区划图标示的参数确定。但下列三种情况例外.1 位于地震动参数区划图中地震动峰值加速度分区界线两侧各4千米范围内的建设工程。分为两种方式确定 由建设单位选择,实行地震动参数复核的.按照地震动参数复核结果确定.不实行地震动参数复核的,按照地震动参数分区界线高值一侧的参数确定。2 已经完成地震小区划或者经国家批准的城市抗震设防区划工作的建设工程。按照区划结果确定,3、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 其抗震设防要求以高于当地房屋建筑为原则.按照国家地震局规定的提高幅度确定.第六条,建设单位在项目选址或者可行性研究或者初步设计前、应当到地震主管部门填写,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登记表 提请地震主管部门确定抗震设防要求、地震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确定申请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按照下列规定出具意见。一.对需要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或者地震动参数复核的建设工程.地震主管部门应当在。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登记表,上签署需要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或者地震动参数复核的告知意见 建设单位在取得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或者地震动参数复核结果及省以上地震主管部门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后,报地震主管部门备案,二 对不需要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或者地震动参数复核的建设工程。地震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地震烈度区划图或者地震动参数区划图以及地震小区划结果等.在 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登记表,上签署抗震设防要求确定意见.第七条。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必须纳入基本建设管理程序,发展改革、规划,建设等有关部门应当将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要求作为项目选址.可行性论证,施工审批等的必备内容,并查验地震主管部门在,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登记表、上签署的意见 对没有地震主管部门签署意见的、退回建设单位补办手续,第八条,市 县.市 地震主管部门应当对下列区域提出地震动参数复核工作方案 报本级政府批准后实施,一 地震动峰值加速度区划图中峰值加速度分区界线两侧各4千米范围.二,地震研究程度和资料详细程度较差地区以及地震危险地段,第九条.市。县,市.地震主管部门应当对下列区域提出开展地震小区划工作方案。报本级政府批准后实施 一。位于国家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的县,市,政府所在地城镇和中心镇。二、位于复杂工程地质条件区域内的大型厂矿企业,长距离生命线工程,新建开发区,三 其他应当开展地震小区划的地区 第十条。地震安全性评价。地震动参数复核和地震小区划工作 必须由具有相应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证书的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实施,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或者省规定的标准收取费用、凡在我市境内开展地震安全性评价.地震动参数复核和地震小区划工作的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应当到工程所在地地震主管部门进行业务登记,接受其监督和管理、第十一条。已经建成的下列建设工程,未采取抗震设防措施或者抗震设防措施未达到抗震设防要求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抗震性能鉴定,并采取必要的抗震加固措施。一,重大建设工程,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 三,具有重大历史.科学,艺术价值或者重要纪念意义的建设工程,四。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 五、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内的建设工程 第十二条,建设单位对建设工程的抗震设计。施工的全过程负责 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抗震设防要求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抗震设计,并对抗震设计的质量以及出具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准确性负责,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施工 并对施工质量负责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选用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和国家有关标准规定的材料.构配件和设备、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 并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第十三条 地震主管部门应当自行或者会同规划、建设等有关部门加强对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采用情况的监督检查,重大建设工程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以及实行地震动参数复核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时、建设单位应当邀请建设工程所在地地震主管部门验收抗震设防要求采用情况 抗震设防要求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的,不得将建设工程交付使用,第十四条.对未取得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的 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超越其资质许可范围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以其他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名义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的、由地震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情节严重的 依法提请吊销其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证书。第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依法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或者未按照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所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的,由地震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地震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采用国家颁布的地震动参数区划图或者地震烈度区划图标示的参数确定抗震设防要求的。二.既未实行地震动参数复核、又未采取地震动参数分区线高值一侧的参数确定抗震设防要求的.三,实行地震动参数复核的,未采用按照地震动参数复核结果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的,第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按照依据本办法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和抗震设计规范进行抗震设计,或者未按照抗震设计进行施工。监理的 由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 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建设工程所在地地震主管部门验收抗震设防要求或者经验收不合格,擅自将建设工程交付使用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第十九条.地震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违反本办法规定、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市地震局负责组织实施,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1998年6月8日市政府发布的。锦州市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管理细则、锦政规.1998。6号.同时废止 本办法有效期为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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