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泉市地下水资源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地下水资源管理和保护 促进地下水合理开发利用.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国务院.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460号,甘肃省实施.水法.办法,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4号.甘肃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甘肃省人民政府令第110号,等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务院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相关政策,结合酒泉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含中央.省属 部队及农垦等驻酒单位。地下水资源的开发、利用 节约 保护、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地下水资源、是指埋藏于地表以下可以开采利用的水资源。第三条,本市地下水资源实行按行政区域管理体制。根据国家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要求 县 市、区,人民政府为责任主体。酒泉市人民政府对县。市.区,年度地下水管理控制指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第四条 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辖区地下水资源保护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甘肃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规定的分级管理权限。统一负责辖区内地下水开发,利用。节约 保护。管理和监督工作 履行取水许可申请审批。发放取水许可证。下达取水限量指标。征收水资源费、取水许可监督等职责。第五条,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统筹城乡生活 工业.农业。生态用水。健全供水单位 水管单位。乡镇水利站。用水协会共同参与。分级负责的地下水资源管理体制,实行与地表水统一水权。统一计划 统一配置,统一收取水资源费管理制度、第六条,地下水提水量实行总量控制与定额管理制度、建立地下水提水总量控制与水位升降控制双约束指标体系,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地下水总量控制要求 统一下达本市地下水用水计划指标.县,市 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定额管理要求和用水户实际情况,下达具体的用水计划、县,市、区、下达的用水计划,应当控制在市级控制指标以内,提水量接近总量指标的县,市、区.应当限制审批新增取水,提水量达到或超过总量控制指标的,不得审批新增取水 以县,市 区。为单位 根据国家或省上地下水监测通报,凡某一区域地下水水位年下降超过1米,且持续下降超过3年的 应当暂停该区域新增取水。并严格控制旧井更新,第七条,实行取用地下水水资源论证审批制度,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需要取用地下水的 应当在项目前期工作中。委托有资质的单位编制水资源论证报告 并履行审查,审批手续.工业园区。文化产业园区,服务业聚集区。集中饮用水源地等涉及提取地下水的,确定园区发展规模前 委托有资质的单位编制规划水资源论证报告 并履行审查.审批手续,年提水量在10万立方米以上。或提水量小于10万立方米但对周边环境影响较大的。应当编制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年提水量小于10万立方米。且对周边环境影响较小的.填报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表 凡未取得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批复和取水许可申请批准文件的 项目主管部门不得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涉水打井项目,第八条、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和协调全市地下水资源勘察和调查评价。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本行政区域内地下水资源的综合勘察和调查评价 作为地下水资源综合利用规划编制和实施的依据.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规划,发改 工信、国土 建设.农牧 林业等有关部门编制地下水资源开发.利用.保护规划。划定地下水禁止开采区 限制开采区和可开采区。明确地下水开发利用规划控制红线,第九条 地下水资源开发 利用.保护规划应当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相协调、地下水资源的开采利用规模必须控制在水资源承载能力限度之内 超载区域必须推行高效节水措施,逐步实现与承载能力相适应的管理控制目标,第十条,开发利用地下水资源,必须遵循保护优先 合理开发、科学使用,采补平衡,以水定规模.以水定发展的原则.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厉行节约 充分发挥地下水资源的综合效益,第十一条、对地下水资源开采实行许可制度.按照旧井更新和新打机井实行分类审批,第十二条 旧井更新实行.打一封一,审批制度.新井开钻前15日内封闭旧井,封井由县 市 区,政府督查部门牵头,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供电等相关部门配合 旧井更新须提供以下资料 一.机井监管单位出具的旧井报废证明,二。旧井取水许可证 三,限期关闭旧井承诺书、四、更新井取水许可申请书,五,更新井取水许可证登记表,六,更新井安装智能水表承诺书.七、县 市。区,结合地下水管理要求提供的资料,旧井更新审批程序,一.取水单位或个人提出取水许可申请,二 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派水政监察员现场确认复核、三 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并在取水地公示,四。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旧井更新打井取水.每年每季度最后一个月各审批一次,特殊情况可增加审批次数,第十三条.新打井申请实行最严格审批制度、除国家规划的人畜饮水项目外,其他涉水打井项目应当严格执行水资源论证制度,提水量达到或超过地下水总量控制指标的县。市 区.确需申请项目新增地下水的 应当通过水权转让或动用政府预留水量取得.其中通过水权转让的、申请人应当提供经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水权转让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水资源论证报告书 表,水权转让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其批复文件是审批取水申请的技术依据.对未进行水资源论证或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前置审批,核,同意的、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批准取水许可申请、项目审批,核.部门不予审批或核准项目.下列新打井不予审批,一、高耗水高污染项目的、二.土地整理开发项目的 三、土地占补平衡项目的,四,地表水能满足需水要求区域的.五.城镇公共供水管网能覆盖地区的。六,可能引起地面沉降 影响建筑物安全地区的 七、市人大作出.三禁决定,以后违规开垦荒地的.八 地下水取水总量达到或超过年度计划控制指标区域的、九,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地下水超采区内划定的禁止,限制开采地下水地区的.新打井审批程序、一。取水单位或个人提出取水许可申请.二、提交取用地下水资源论证审批手续.三、农业和农村人畜饮水由取水所在地的村委会,含用水者协会、乡镇水利站 乡镇人民政府。灌区水管单位提出意见,城镇生活、工业取水由主管部门或供水单位提出意见.四。所在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初审并在取水地公示 五,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新打井取水每年四月和九月各审批一次,特殊情况可增加审批次数。第十四条、凡在全市辖区内从事打井的施工单位、必须持国家认可的打井施工资质证书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到所在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并对打井机具统一编号。建立档案、第十五条,严禁打井施工单位为未取得地下水取水许可申请审批手续的单位或个人打井、供电部门为未取得地下水取水许可审批手续的单位或个人供电 打井施工必须签订施工合同和供电合同。取水单位或个人须到当地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打井施工手续后方可打井.成井验收后,申请人及时到所在地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取水许可证,第十六条,全市地下水资源实行年度分区提水总量控制制度 县,市、区,地下水提水总量.依据市人民政府下达的2015年2020年2030年水资源管理控制指标.每年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定下达 市人民政府组织考核 结果向社会公布,第十七条、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地下水的供水调度和平衡工作,严格执行上级下达的取水限额、统筹纳入区域用水总体计划,分解落实到供水单位或供水工程.第十八条,遭遇特大干旱等特殊情况 需要调整年度取水总量的 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提出申请、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第十九条,在划定的地下水超采区内 必须从严控制提水量,通过争取国家政策实施综合节水措施、自然淘汰旧井,有计划地核减提水量等办法.逐步减少提水总量,促进地下水采补和水位动态平衡。第二十条、严格控制灌溉面积增加。对单位或个人私自开垦的土地。违法施工的机井、不批准取用地下水,不分配取水指标。并采取查封埋井措施予以纠正,第二十一条 逐步关闭城市自备水源,因特殊原因确需保留的、由有管辖权的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暂用建议报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在规定期限内向统一供水过渡、第二十二条,建立提水总量和地下水位下降双控制考核制度,提水总量依据机井智能水表刷卡记录、提水量台账表等进行考核,水位升降依据国家或省上地下水实时监测成果进行考核、第二十三条.机井所有权发生改变的。应当及时向审批机构申请变更登记.申请变更时应当提交当事人身份证明.变更协议或者证明文件 第二十四条。取用地下水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在取水口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智能计量设施和远程监控装置 已安装普通水表的机井,应当积极创造条件,更换安装智能计量设施.并逐步将计量设施接入水资源管理机构的动态实时监测信息化系统 保证正常运行和使用,第二十五条。取水单位或个人,应当建立取水档案和用水管理制度,如实填报用水报表,做好地下水水质年度监测和水位日常观测工作 保障监测设施完好,第二十六条,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实际取水量依法向水行政主管部门缴纳水资源费,超量取水的,须按照本市水价改革政策规定。实行累进加价办法征收水资源费、第二十七条,市、县 市 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规划建设地下水资源监测系统。建立健全地下水监测网络和管理平台。实现在线实时监测和监测信息共享,及时掌握地下水和周边生态环境变化情况 监测站点的日常管理由所在单位负责 第二十八条,加强机井取供水管理,建立机井用水户基础信息档案台账,每年由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进行实时完善更新、用水台账作为水资源管理目标责任书考核的依据 第二十九条,机井所有者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年度取水计划取水、因扩大生产等特殊原因需要调整年度取水计划的 应当报经原取水审批机关同意、第三十条,建立地下水资源管理联合执法制度.市 县,市,区、人民政府督查部门牵头.水务,发改。工信、公安.国土,环保,建设 农业 林业.供电等部门参加。成立地下水资源管理联合执法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政府督查室.专项开展非法开垦荒地、违规打井提水及向未取得打井审批手续者无序供电等执法检查。并对相关责任人向市 县人民政府提出问责建议,第三十一条 建立最严格地下水资源管理考核制度。按照 酒泉市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办法.对地下水资源管理工作进行考核、第三十二条、依据 水法,第六十九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2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取水许可证.一,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二,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第三十三条,依照。水法,第七十条的规定,拒不缴纳.拖延缴纳或者拖欠水资源费的.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部分千分之二的滞纳金。并处应缴或者补缴水资源费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第三十四条.依据。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五十条规定 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或者取水许可证的,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或者取水许可证无效.对申请人给予警告,责令其限期补缴应当缴纳的水资源费 处2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五条,依据,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拒不执行审批机关作出的取水量限制决定、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转让取水权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限期改正、处2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罚款,逾期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吊销取水许可证,第三十六条、依据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的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取水许可证。一,不按照规定报送年度取水情况的。二,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弄虚作假的,第三十七条,依据,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未安装计量设施的 责令限期安装.并按照日最大取水能力计算的取水量和水资源费征收标准计征水资源费、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 吊销取水许可证。计量设施不合格或者运行不正常的,责令限期更换或者修复 逾期不更换或者不修复的、按照日最大取水能力计算取水量和水资源费征收标准计征水资源费 可以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 吊销取水许可证,第三十八条、依据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伪造,涂改,冒用取水申请批准文件。取水许可证的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2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九条、依据、甘肃省实施。水法、办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单位和个人在取用地下水资源过程中.擅自改动和损毁计量设施.损坏计量设施铅封在成损失的,由县以上计量行政部门责令赔偿损失、没收计量器具和违法所得。可并处以2000元以下罚款,超越水表设旁通管或者以其他方式窃水的,除按测算的水量补交水费外,由公安机关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第四十条.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的规定,按规定应当办理而未办理水资源论证审批的项目。有关部门对项目进行了审批 备案,核准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将相关单位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有关责任人的违规行为调查结果报送纪检监察机关。纪检监察机关根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理.第四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 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的规定,未执行取水许可,分级管理 旧井更新和新打机井审批相关规定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将相关单位主要领导 分管领导和有关责任人的违规行为调查结果报送纪检监察机关、纪检监察机关根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理,第四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打井施工单位未办理登记等手续的.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将其列入黑名单,第四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向未取得取水许可申请相关批复的单位或个人提供打井施工。供电服务的,对打井施工单位。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将其列入黑名单。对供电单位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有关责任人,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将其违规行为调查结果报送纪检监察机关 纪检监察机关根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县 市.区,地下水实际取水量超出分配计划,且无发生特大干旱等特别情况的.对负有直接领导责任的相关人员予以通报批评、其中,实际取水量超出分配计划10.含10.以上的,对负有直接领导责任的相关人员给予组织人事处理.第四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 批准或擅自为违规新开荒地或其他无水权的用水户配水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将相关单位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有关责任人的违规行为调查结果报送纪检监察机关、纪检监察机关根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对省管流域机构的主要领导 分管领导和有关责任人的违规行为由市级水政主管部门报省水利厅,由省水利厅作出相应处理。对中央,省属.部队及农垦团场等驻酒单位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有关责任人的违规行为由市级水政主管部门报其上级主管部门.由其上级主管部门作出相应处理,第四十六条,对县,市。区,政府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年度考核中、违反第四十条至第四十五条规定其中一条的。不得确定为优秀等级、违反其中二条的。不得确定为良好及以上等级。违反其中三条的,直接确定为合格等级。违反其中三条以上的,直接确定为不合格等级.第四十七条,县 市 区.政府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年度考核结果、经市政府审定后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告 并作为市干部主管部门对各县 市、区。政府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 第四十八条,当事人对水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既不履行水行政主管部门决定 又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作出决定的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四十九条.对检举揭发私自打井,超限额取水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一经查实、由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给予举报人员不少于1000元的奖励.第五十条、市,县、市。区、有关单位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相关责任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甘肃省实施 水法。办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处理.一 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核发许可证。签署审查同意意见的.二、违反规定收取水资源费的、三,不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四、不执行禁止开采期限规定,放任取用水单位和个人在禁止开采区开采地下水的,五 拒不执行水量分配方案和水量调度预案的.六、拒不服从水量统一调度的、七。有其他玩忽职守 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第五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有效期5年 原、酒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酒泉市地下水资源管理办法的通知,酒政发.2008.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