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建设项目管理第三条.各县.区,人民政府是农村公路建设的责任主体。其中通乡公路由县,区,政府负责建设 乡镇和行政村在县 区.政府的领导和交通局的指导下对通村公路路基土方工程按照 一事一议。的方式组织群众义务投工投劳修建,县,区、交通局组织有施工能力和施工经验的劳务队伍对通村公路特殊困难路段 石方工程、构造物和路面工程进行实施,并负责辖区内农村公路的勘测设计.技术服务和监督管理、保证农村公路建设标准和工程质量 农村公路其他建设项目的组织实施按相关规定或批复执行。县、区.乡.镇,两级政府负责本辖区农村公路建设拆迁占工作、由于拆迁占滞后而影响工程建设进度,拖全市后腿的市上将按有关程序调整项目或扣减资金 第四条,通乡公路原则上以三 四级公路技术标准为主,路基宽7,5.6.5,米、路面宽度根据实际地形和交通量可为6。0。3 5,米,受限路段路基宽度4。5米、按规范要求设置错车道 路面宽度3、5米 构造物设计荷载为公路、级,陡坡.急弯 临河 高路堤 积雪结冰等路段设置安全设施,保障行车安全.路面结构设置上坚持量力而行.因地制宜 就地取材的原则,确保路面结构合理,在路面类型上以沥青和水泥混凝土路面为主,对于交通量小。服务人口少或地质气候不良的线路可视实际情况。选用混凝土块,石块.砖块、泥结碎石等中级路面,通村公路原则上达到四级公路技术标准。特殊路段执行、甘肃省农村公路村道工程技术标准、第五条.各县,区,农村公路建设预计划下达。即视为明确了建设单位.应按建设任务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设计文件.各县.区,交通局必须按计划要求时间负责上报各阶段设计文件,市交通局在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批复、对不按期上报或审查需修改完善不能在七个工作日内完成、影响工程进度的将对建设单位进行通报批评。问题严重的将扣减相应的资金 市交通局不能按期完成审查批复的.对责任人取消职称评定资格和年度奖金。第六条.施工图完成审查批复后 建设单位采用公开招标程序.择优选择施工队伍 其招标公告,招标文件 和中标通知书经市交通局审查确认后方可发出。否则、招标无效、第七条,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十天内.施工单位必须按投标承诺进场 建设单位对其进场的人员,机械进行核对确认.第八条 通过招投标的的项目在开工前十五日向市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站上报质量监督申请书,质监站收到申请书十日内编制下发监督计划.在开工前对建设单位确认的施工,监理人员的资质进行检查 对不符合招标要求的 人员.机械符合率低于75,通知相应单位进行更换、否则。要求建设单位取消其中标资格或解除合同,并列入陇南市公路建设 黑名单.对未能在开工前上报质量监督申请书的、将不予拨付建设资金。第九条、农村公路建设工程的项目管理上 通乡公路应在每个项目成立项目管理办公室,通村公路可采取分片区的原则设立.要明确项目、技术 质检、安全负责人 按照项目特点制定相应管理办法。并建立调度会议制度、对施工中存在的问题及时进行纠正和解决、第十条,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必须严格按照批复的施工图设计进行施工,对无施工图设计或未通过审查而进行施工的.除扣除国家补助资金外,调整或取消建设计划,参与农村公路建设的施工单位、施工队伍。必须严格执行批复的施工图设计内容,对设计与实地不符的,必须按设计变更程序报批。擅自调整的监理单位不予计量。第十一条,建设项目开工之初 建设单位应组织施工、监理、设计单位人员对施工图设计进行认真详细核查,对存在问题和不足进行修改完善。同时在实施过程中。严格设计变更程序.对需要调整或完善的重大变更,建设规模,路基特殊处理,路面结构,增减构造物等,必须报市交通局审批后方可实施,对未经批准实施的。或未按程序施工。造成严重问题的.对施工单位列入、黑名单。对项目管理单位扣减相应资金.并进行通报批评。擅自缩减建设规模。降低技术标准,发生质量事故的.停拨建设资金,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二条、在工程实施过程中。项目管理上达到.所有建设项目分项工程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JTG、F80,1.2004、合格标准,被确定为优良示范工程的达到项目优良标准 在督查检查时不按质量要求施工的,除责令整改或返工外、对建设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和媒体曝光.在验收鉴定时达不到质量要求的将扣除缺陷项目资金.并在项目质量保证金中每项扣除二至五万元、所有建设项目必须按省市年度计划工期完工.没有特殊情况而延误计划的,市局将按延误工期长短缩减资金甚至取消下年度的建设项目 所有建设项目必须制定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岗位责任.对忽视安全管理 存在安全隐患的、予以通报批评.发生安全事故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所有建设项目的资金实行进度报表审定和同比例拨付的原则、自筹资金不落实的、同比例扣除统筹资金 通村公路按计划下达里程每公里提取2000元、作为全市 以奖代补,资金.由市交通局统筹管理。专项用于平衡全市农村公路建设中工程艰巨的项目.并对督查评比中工程质量好,进度快的项目给予奖励 第十三条,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的交工。竣工验收依据、甘肃省农村公路建设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甘公发 2008。84号.进行 未通过质监站质量检测鉴定或竣工文件不齐全的项目不予验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