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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机构职责第三条。各县,区、人民政府及其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对农村公路的建设.养护管理。其职责按照市政府印发的 实施意见、执行 第四条、县,区、交通局及所属的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站要合理配置农村公路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乡、镇.人民政府要设专人或专门管理机构负责本辖区农村公路养护工作,县道 主要乡道由各县、区、养护管理站设置道班开展日常保养 同时要建立专业养护队伍将年度小修工作计划分解为季、月计划、合理组织和安排生产 一般乡道.村道的年度养护计划由县交通局编制 下达乡。镇,负责组织实施 交通局公路管理养护站做好技术指导 第五条,农村公路的小修保养及大中修工程项目严格按照行业标准和规范执行.各县,区、交通局要加强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并对辖区内列养线路的负责人姓名、职责。养护标准及电话号码建立公示牌 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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