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陇南市境外投资项目核准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本市境外投资项目的核准管理、根据甘肃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及,甘肃省境外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类法人,以下称,投资主体 直接或通过其在境外控股的企业 机构在境外投资项目,含新建、购并,参股.增资 再投资。的核准.适用本办法 投资主体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投资项目的核准.亦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境外投资项目指投资主体通过投入货币、有价证券,实物。知识产权、技术,股权.债权或提供担保等方式.获得境外所有权、经营管理权及其他相关权益的活动,第四条、中方投资额3000万美元以上的资源开发类和中方投资用汇额1000万美元以上的大额用汇类项目,由投资主体向市发展改革委提出项目申请报告。经市发改委组织初审后上报省发改委审查 并经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对境外投资不足3000万美元的资源开发类和用汇额不足1000万美元其他用汇类项目,投资主体向市发改委提出项目申请报告。经初审后报省发改委.由省发改委进行核准 在我市中央管理企业投资的中方投资额不足3000万美元的资源开发类境外投资项目和中方投资用汇额不足1000万美元的其他境外投资项目.由其自主决策并将相关文件报国家发改委备案 同时抄送省市发改委,第五条.在港台地区投资的项目 不分投资限额。由市发改委审核后上报省发改委审查,由国家发改委核准。第六条 报送市发改委审核项目包括以下内容 并附报以下材料、一,项目名称。投资方基本情况.二。项目背景情况及投资环境情况.三 项目建设规模 主要建设内容、产品、目标市场、以及项目效益.风险情况、四,项目总投资、各方出资额、出资方式.融资方案及用汇金额、五.购并或参股项目。应说明收购或参购公司的具体情况、六。公司股东会决议或相关的出资决议,七 证明中方及合作外方资产 经营和资信情况的文件,八.银行出具的融资意向书,九.以有价证券,实物、知识产权或技术 股权、债权等资产权益出资的、按资产权益的评估价值或公允值核定出资额 并提交具备相应资质的会计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中介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或其他可证明有关资产权益价值的第三方文件,以国有资产出资的,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出具相关文件。十、投标或合资合作项目.中外方签署的意向书或框架协议等文件.十一、境外竞标或收购项目。应按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报送信息报告,并附省发改委出具的有关确认函件,第七条。市属企业提出应由省发改委核准的项目、应向市发展改革委提出项目申请报告。经市发改委初步审核后报省发改委、省属在陇南企业可直接向省发改委提出项目申请报告。并抄送市发改委.第八条.市发改委自收到项目申请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告知申请人,申请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视为受理。第九条、市发改委自受理项目申请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报请省发改委核准,第十条,市发改委向省发改委转报的项目、向项目申请人出具书面文件。不予转报的项目、应以书面决定通知项目申请人,说明理由并告知项目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第十一条、投资主体投入必要的项目前期费用,涉及用汇数额。含履约保证金。保函等,应向市发改委提出申请,由市发改委报请省发改委核准、经核准的该项目前期费用计入项目投资总额。第十二条,经核准的项目如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需向市发展改革委申请变更、一.建设规模、主要建设内容及主要产品发生变化 二,建设地点发生变化。三。投资方或股权发生变化。四。中方投资超过原核准的中方投资额20,及以上。核准变更的程序按照本办法的核准程序执行,第十三条.市发改委依照下列条件对项目进行核准前的审核.一,符合国家和省上关于产业结构调整的要求。促进市内具有比较优势的技术、产品 设备出口和劳务输出。吸收国外先进技术 二。符合国家资本项目管理和外债管理规定 三.投资主体具备相应的投资实力,第十四条。投资主体凭省发改委的核准文件 依法办理外汇,海关.出入境管理和税务等相关手续,签署具有最终法律约束力的相关文件.第十五条.投资主体应在省发改委出具的核准文件规定的有效期内办结相关手续,投资主体因不可抗力的特殊原因,在项目核准有效期内未能办结相关手续的 应当向原项目核准单位提出申请延期、原项目核准单位审查后,出具书面准予延期的文件.核准文件有效期满后、投资主体办理相关手续时,应同时出具原核准单位出具的准予延期文件 逾期未申请延期或延期申请未予批准的.项目核准文件失效,第十六条,投资主体以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项目核准文件或备案证明的.市发改委有权在报请省发改委后、撤销或逐级报请国家发改委撤销对该项目的核准文件或备案证明.第十七条、市发改委有权对投资主体执行项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依法对有关问题进行处理或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 第十八条。自然人和其他组织在境外进行的投资项目的核准、参照本办法执行,第十九条,本暂行办法由市发改委负责解释 自市政府批准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