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区、地本级,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为加快地本级水利基础设施建设.促进区域经济社会持续 健康 快速发展、根据.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黑政发 20ll。92号。精神 结合我地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水利建设基金是用于水利建设的专项资金,大兴安岭地区水利建设基金由地本级和县区二级水利建设基金组成,主要用于各自所辖范围内重点水利工程项目建设和农业 水利。基础设施建设,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地本级、第二条、地本级水利建设基金具体使用范围。重点水利工程建设和维护,中小河流的治理、维护和清淤除障,防洪工程的建设,农村饮水。小型旱田节水灌溉工程建设。重点水土流失防治工程建设,水利建设前期工作经费,其他经地区批准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第三条、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水利建设基金筹集、使用,管理和监督工作的领导、搞好宣传 增加社会的水患意识和水利基础产业观念 做好水利建设基金的征管工作、第二章.征收范围和标准第四条。从地区的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中按3,比例提取水利建设基金 不包括技工学校收费 教育附加费,未成年人校外特专长培训班学费、地方教育附加费等在内的教育类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以及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小型水库移民扶助基金等水利类政府性基金、林地补偿费。林木补偿费等林业补偿类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第五条,地区向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征收的防洪保安费是经财政部批准征收的水利建设基金 全额纳入地区财政水利建设基金,具体征收标准如下、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和保险企业分别按照上年实收利息和上年保费收入的0.6,征收。其他企事业单位及个体经营者按上年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的1,征收.非农业建设征用土地按每平方米1元计征.第六条。凡应缴纳水利建设基金的单位和个人、要主动向征收机关或代征机关提供销售或农业收入等有关数据资料,不得隐瞒、对拒不提供有关数据资料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章 征收和划转办法第七条。从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中提取的水利建设基金.由地区财政部门负责提取和划入。具体提取和划入办法由地区财政部门另行制定、第八条、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以及非农业建设用地需要缴纳的水利建设基金,由地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以下原则负责征收、一,中省直单位附属企事业或不在省财政部门 省水利部门所列单位名单之列的中省直单位以及其他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由地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征收 征收的中省直单位名单由行署财政局 水务局另行印发 二.非农业建设用地水利建设基金按土地审批权限征收 由省以下政府审批的非农业建设用地,水利建设基金按审批级次由本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征收,由地区国土主管部门审批的、按审批级次由地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征收,第九条,由地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征收防洪保安费.按年度缴入同级国库。第十条、由地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征收和其他部门代征的水利建设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缴库时填列的政府收入分类科目按照财政部规定执行、第十一条,对下列情况免征水利建设基金,一 因不可抗拒自然灾害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单位。二.幼儿园。中小学教学用房.公益性医院医疗用房、养老院。救助站等民政福利事业用房非农业建设征用土地、三,经省政府批准的其他情形,免征水利建设基金必须向征收机关提出申请 经征收机关审查后 报地区财政部门批准.第十二条,水利建设基金是政府性基金。是地区用于水利建设的无偿投入,年初由地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地本级水利建设规划和年度水利建设计划.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年度基金使用计划,经财政部门审核后拨付资金。水利建设基金要纳入地本级基本建设投资计划、实行专户管理、专账核算,专款专用、年终结余可结转下年继续使用.第四章,管理职责第十三条 地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对使用水利建设基金的项目进行管理、其主要职责是、一,负责编制地本级水利建设规划,年初水利建设基金项目计划和支出预算以及下一年度水利建设项目资金申请计划.二 监督检查项目建设的进度。质量与安全.及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并对发现的问题提出处理建议、三,会同财政部门报送年度项目资金完成情况报告.四 配合有关部门多渠道筹集落实水利建设基金。督促项目资金及时足额到位、第五章.使用管理第十四条.使用水利建设基金的项目应按照基本建设项目管理的要求,严格实行项目法人制,建立职责明确的责任制度.按规定设置独立的财务管理机构或配备专人负责项目资金管理和核算工作.资金使用管理的原则是统筹安排、分级负责,专款专用。专账管理,第十五条.项目法人要严格按照批复的初步设计报告和基本建设支出预算.保障水利建设基金安全高效使用。要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及.黑龙江省小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质量监督管理暂行办法、黑水发.2011 303号 对项目进行管理、第十六条,水利建设基金收支纳入地区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基本建设的规定进行管理,其中,水利建设基金用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纳入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第十七条、地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年度水利建设基金预算执行情况,编制水利建设基金决算 报地区财政部门审核.第六章、监督检查第十八条,各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水利建设基金征收。使用监管制度,组织开展稽查 督导和专项检查等工作,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并督促限期整改.第十九条。各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不定期或专项检查。重点抽查等方式进行 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根据具体的工程建设项目而定。第二十条 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任意提高水利建设基金的征收标准.不得扩大使用范围,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多征,减征,缓征,停征 或者侵占 截留,挪用水利建设基金。地区财政.发改、审计部门要加强对水利建设基金筹集,拨付和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的单位及责任人,依照。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国务院,第281号令,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国务院第427号令.等相关法律 法规进行处理.第七章.附则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开始施行。到2020年12月31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