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第九条.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的确定,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应于以下个人或单位签订合同。明确权利,义务和责任,落实.门前四不三包,不占道、不延伸 不乱泼、不乱倒 包净化。包绿化.包美化,责任制以及冬季冰雪的清扫.清运工作,履行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 一,实行物业委托管理的住宅区由受委托的物业管理者负责,没有实行物业委托管理的住宅区由属地居委会和环卫部门共同负责 属地居委会负责督促管理,二、商业网点,技术工业园区 车站.文化体育场 馆,公园和广场等场所、由管理或经营单位负责,三.机关,团体,学校,部队.企事业单位范围及其围墙等附属建。构 筑由本单位负责,四.市场.个体商铺.摊档等经营性单位,由经营者负责,五.建筑工地 未竣工验收或已竣工未移交的住宅小区及其附属道路。市政公共设施等建设工程范围由建设单位负责、六。城市道路.桥梁,公路及其附属区域,由相关设施管理部门负责,七。城市绿地.道路绿化分隔带等绿化配套设施由有关规定确定的管理主体负责。第十条,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的要求 一 保持市容整洁,无乱设摊.乱占道.乱搭建,乱张贴.乱涂写,乱刻画,乱拉挂。乱堆放、无乱挖等现象、二 保持环境卫生整洁,无暴露垃圾.粪便.污水。无污迹 无渣土 无 四害。老鼠。蚊.蝇和蟑螂.孳生地、无违法饲养畜禽.三 按照规定设置环境卫生设施,并保持其整洁 完好。第十一条。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的具体范围和具体责任.由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书面告知责任人。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可以采取通知。通报等方式督促责任人履行责任,有关责任人应当做好责任区的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