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第九条。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的确定、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应于以下个人或单位签订合同。明确权利.义务和责任,落实,门前四不三包,不占道,不延伸 不乱泼.不乱倒,包净化。包绿化.包美化、责任制以及冬季冰雪的清扫 清运工作。履行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一 实行物业委托管理的住宅区由受委托的物业管理者负责,没有实行物业委托管理的住宅区由属地居委会和环卫部门共同负责、属地居委会负责督促管理、二 商业网点,技术工业园区,车站,文化体育场。馆,公园和广场等场所.由管理或经营单位负责 三,机关,团体 学校 部队,企事业单位范围及其围墙等附属建.构、筑由本单位负责、四、市场 个体商铺。摊档等经营性单位。由经营者负责,五。建筑工地,未竣工验收或已竣工未移交的住宅小区及其附属道路,市政公共设施等建设工程范围由建设单位负责、六,城市道路,桥梁、公路及其附属区域、由相关设施管理部门负责。七,城市绿地,道路绿化分隔带等绿化配套设施由有关规定确定的管理主体负责.第十条.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的要求,一.保持市容整洁。无乱设摊。乱占道,乱搭建,乱张贴.乱涂写.乱刻画.乱拉挂.乱堆放。无乱挖等现象。二.保持环境卫生整洁。无暴露垃圾,粪便,污水、无污迹 无渣土、无,四害、老鼠.蚊 蝇和蟑螂 孳生地.无违法饲养畜禽,三,按照规定设置环境卫生设施、并保持其整洁。完好,第十一条.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的具体范围和具体责任、由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书面告知责任人,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可以采取通知,通报等方式督促责任人履行责任。有关责任人应当做好责任区的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