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第九条.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的确定.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应于以下个人或单位签订合同,明确权利。义务和责任,落实 门前四不三包,不占道,不延伸,不乱泼 不乱倒、包净化,包绿化,包美化。责任制以及冬季冰雪的清扫.清运工作。履行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一、实行物业委托管理的住宅区由受委托的物业管理者负责 没有实行物业委托管理的住宅区由属地居委会和环卫部门共同负责。属地居委会负责督促管理、二 商业网点,技术工业园区。车站,文化体育场 馆。公园和广场等场所、由管理或经营单位负责、三、机关,团体,学校,部队,企事业单位范围及其围墙等附属建 构。筑由本单位负责.四、市场、个体商铺.摊档等经营性单位,由经营者负责 五。建筑工地,未竣工验收或已竣工未移交的住宅小区及其附属道路。市政公共设施等建设工程范围由建设单位负责 六。城市道路.桥梁,公路及其附属区域 由相关设施管理部门负责。七。城市绿地、道路绿化分隔带等绿化配套设施由有关规定确定的管理主体负责 第十条。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的要求.一.保持市容整洁、无乱设摊、乱占道,乱搭建.乱张贴.乱涂写,乱刻画、乱拉挂,乱堆放.无乱挖等现象.二,保持环境卫生整洁,无暴露垃圾。粪便.污水、无污迹 无渣土。无 四害 老鼠、蚊 蝇和蟑螂 孳生地.无违法饲养畜禽、三、按照规定设置环境卫生设施,并保持其整洁、完好.第十一条。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的具体范围和具体责任,由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书面告知责任人.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可以采取通知,通报等方式督促责任人履行责任。有关责任人应当做好责任区的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