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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工作的通知,近年来。极端气候事件多发频发.雷电灾害增多趋强,对工农业生产和居民生活的危害越来越大,雷电灾害作为联合国公布的10种最严重的自然灾害之一,在我国越来越受到关注和重视、国家和省政府也相继出台了多项法律法规。要求防雷减灾工作要从源头抓起,强化对新建,改,扩。建建设项目的行政审批职能,我区自成立行政审批大厅以来 防雷装置施工图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工作逐步开展 但仍然存在工程项目防雷装置设计未经气象主管机构审核擅自开工.未经竣工验收擅自投入使用的情况 给我区的安全生产工作埋下了大量的隐患,为有效防御雷电灾害,切实做好我区新建。改。扩,建建设项目的防雷安全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气象灾害防御条例.防雷减灾管理办法,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黑龙江省实施、气象法 办法 和。黑龙江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等法律法规,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在大兴安岭行政区域内的所有新建。改、扩.建的建设项目的防雷装置必须依照。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第二章第七条、第三章第十五条的有关规定报请当地气象主管机构进行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二,防雷装置设计方案未经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审核或审核不合格的 工程项目不得开工建设.在施工中不得擅自变更设计方案,如有变更,需重新报审。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第三章第十五条 第十六条、三,防雷装置未经气象部门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不得投入使用、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第三章第十七条 四。气象部门要依法。规范 严格实施防雷装置行政审批工作,要高度履行社会管理职责,杜绝安全隐患,保障防雷减灾法律法规的有效实施。建设。安监,消防,气象部门要加强协调,密切配合,要站在保护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高度,共同创造良好的安全生产环境,五,行政服务中心要将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行政许可项目纳入建设项目政府集中审批联办程序.加强对联办审批工作的协调、指导和监督 二零一二年六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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