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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锡林郭勒盟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行政监督暂行规定锡盟建设局关于印发.锡林郭勒盟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行政监督暂行规定.的通知、锡署建建 2007.82号、第一条、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为了进一步规范招投标活动 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秩序。鼓励有序竞争 预防和遏制腐败.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用于建设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的招标投标的行政监督活动 第三条。盟旗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的行政监督部门.第四条.与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必须自觉接受行政监督部门的行政监督。第五条,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采取事前报告,事中监督和事后备案的方式进行 第六条。行政监督的主要内容 一。对招标准备工作的监督,1 招标工作应具备的条件是否满足有关规定和要求,2。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 招标计划安排、对投标人的资质要求 评标方法及开标,评定工作具体安排等是否符合有关规定的要求。3 招标公告的内容、发布方式及媒介是否符合有关规定,4,招标文件的内容是否符合有关规定,二、对资格审查的监督。1,招标人或招标代理人的资格是否符合有关规定的要求,2 对投标人的资格条件是否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和有关规定、3,是否存在歧视。限制或排斥投标人的行为,是否故意设置招投标门槛 三,对开标的监督,1、开标程序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2,对没有拦标价的是否公开、3、评标标准和评标方法是否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予以公开、四、对评标的监督.1。评标专家的抽取是否符合有关规定、2,评标程序是否符合有关规定,3,评标方法,标准是否与招标文件一致.4,评标报告的讨论通过.推辞的中标候选人及其排序是否符合有关规定,五、定标原则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和招标文件的要求,1 定标原则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和招标文件的要求、2 定标的时间是否符合有关规定,第七条.招标人应在发布招标信息时向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文件 行政监督部门发现招标文件有违反法律法规的内容时,应当在开标前责令招标人进行修改,第八条 招标人或其代理机构在开标前、须提前向行政监督部门报告开标具体时间、地点。行政监督部门派人到现场监督开标活动.第九条.评标委员会的专家 最早在评标开始前40分钟内由招标人或其代理人从符合有关规定的评标专家中随机抽取,行政监督部门派人到现场监督、第十条.行政监督部门派人对评标工作进行全过程监督。所有参与评标工作的人员获知评审项目,评审内容后.不得与外界进行信息联络 第十一条,在确定中标人后15日内 招标人须向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报告内容和格式按照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二条。对发现的招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经所在行政监督部门同意。监督人员应及时予以制止并责令改正,视情节轻重.采取相应措施进行处理 一。在开标过程中,如发现严重违规行为时.监督人员有权要求招标人暂停开标或依法宣布开标结果无效,二 在评标过程中。监督人员有权检查评委的打分结果。必要时可要求评委对有疑问的打分予以解释、发现评标委员会成员和相关人员有违规行为时、监督人员有权取消违规人员的评标资格和相关人员的工作,如有严重违规行为.有权要求招标人或评标委员会中止或取消评标活动,另行组织评标或做出评标结果无效的决定 三。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监督人员可以要求招标人重新招标.1。未按招标文件要求进行招标的,2,在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内接受的投标文件不足三家的 3,在开标过程中出现无效标.废标.使得有效投标人不足三家的,4.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否决所有投标的 5。在招标过程中出现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第十三条.对不提交招标报告。含招标文件。招标投标情况以及不接受行政监督的招标人.行政监督部门可以对其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改正、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 不接受行政监督的招标人.行政监督部门可以对单位负责人和其它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四条、对招标人或其代理人,投标人.评标专家和相关工作人员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规章制度的其它行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第十五条。在锡盟有形建筑市场交易大厅设立锡盟建设局举报电话0479.8222787,社会各界发现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有违反法律法规的可以向锡盟建设局举报.第十六条 本规定由锡林郭勒盟建设局负责解释、第十七条.本规定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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