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安盟建筑安全文明施工监督管理办法关于印发、兴安盟建筑安全文明施工监督管理办法 的通知各旗县市建设局 各勘察设计.监理,施工企业.房地产开发公司.为进一步规范建筑安全文明施工监管工作和各责任主体安全生产行为。建立监管长效机制。方便各责任主体单位在工作中查找和运用日常所需法律法规和相关文件规定,进一步提高工作效率.依据 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兴安盟实际,特制定,兴安盟建筑安全文明施工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二,九年四月五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筑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的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建筑施工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提高文明施工水平、维护城市文明形象.促进经济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 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兴安盟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兴安盟行政区域内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活动,抢险救灾等建设工程的安全监督管理、不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兴安盟建设局授权的兴安盟建筑安全监督站.以下简称.盟安监站,具体负责全盟建筑安全文明施工监督管理工作、建筑安全文明施工监督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各旗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授权的建筑安全监督站,以下简称 旗县市安监站、按分级管理原则及相关规定对本辖区内的建筑安全文明施工进行监督管理,第四条 在建设工程项目施工中应当采取先进。科学的施工技术 使用合格 有效的防护设施、推进施工现场的标准化.规范化、工具化管理。不断提高施工现场管理水平 第二章.安全生产责任第五条。建设、施工 监理 勘察设计和设备租赁等等单位及其他有关单位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责任和义务、确保施工安全、第六条,建设单位必须保证施工单位采取安全防护措施所需资金。并在办理安全监督手续前按.内蒙古自治区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使用管理实施细则,将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预存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授权的建筑安全监督机构指定的银行专户、第七条.建设单位申请领取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必须具备建设工程项目开工安全生产条件.办理安全监督手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未办理安全监督手续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颁发施工许可证、第八条、办理安全监督手续时。施工单位、建设单位.应向安监站提供下列资料以备审查备案、下列资料均应提供原件、备案单位审查原件 留存复印件一份.一、建设单位应提供如下资料。1。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存款凭证.2,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 供电、供气 供热.通信 广播电视等地下、地上管线资料。并经施工单位签收确认、二 建设单位应提供的监理单位资料。1。资质证书。2。项目专业监理人员配备情况及相应资格证书 3。工程项目安全生产监理规划和实施细则,三,施工单位应提供的资料。1,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2、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3,工程项目组织机构 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和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及安全管理规章制度,4,项目负责人。建造师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员 配备情况及其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原件,5。特种作业人员花名册及其操作资格证书 原件 6 办理建筑施工人员意外伤害保险的证明材料,7,临时用电施工组织设计,脚手架施工方案.模板工程施工方案 桩基础施工及土方开挖工程专项方案。塔吊及物料提升机安拆方案等专项施工方案.8,拟进入施工现场的起重机械设备的型号.数量及其登记备案证书和现场已安装完毕起重机械的使用登记手续.9.根据建设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 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地上管线资料,对其采取的专项防护措施、10,工程项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11.填写完毕的。内蒙古自治区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审查书,一式四份 四 按有关规定提供其他需要审查的安全生产资料。第九条 勘察单位应为施工企业依法提供基坑开挖所需的勘察文件。进行勘察作业时严格执行操作规程、采取措施保证各类管线,设施和周边建筑物。构筑物的安全.作业人员要接受 三级安全教育 配备所需劳动防护用品 第十条。设计单位应按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必须进行施工图审查,防止设计不合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在设计时应考虑施工安全操作和防护的需要。注明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并提出防范生产安全事故的具体指导意见.第十一条,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及造型特异和坡屋面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文件。图纸。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具体措施建议,第十二条、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承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理责任,第十三条.监理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企业所监理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监理工作全面负责。监理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监理责任制度和教育培训制度,保证本单位监理人员准确掌握应用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强制性标准,督促项目监理机构落实安全生产监理责任。项目监理机构的总监理工程师是工程项目安全生产监理工作第一责任人,总监理工程师应当根据工程项目规模.工程结构确定安全监理人员数量,总监只能承担1个项目的监理工作 每个项目应分专业至少各配备1名监理工程师并明确监理人员的安全工作职责,监理工程师在总监理工程师的领导下 从事施工现场日常安全监理工作。重大危险源施工要进行旁站监理 第十四条.工程监理单位应编制符合工程实际情况的安全监理规划,明确安全生产监理的工作内容和工作目标.确定具体的监理工作制度,程序.方法和措施,项目监理机构编制的监理实施方案、应针对工程特点、环境条件和施工工艺,制定具体的安全生产监理工作细则和措施、第十五条,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不能及时书面报告的,可先电话报告.后报书面材料,第十六条、监理人员应当按照所编制的安全生产监理工作细则做好施工各阶段的安全监理工作。及时、真实的按照。兴安盟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理实施细则,填写安全监理资料,整理归档 第十七条.实行总承包的建设工程,由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全面负责。依法分包给具有安全生产许可证证的分包单位的 分包单位负责分包范围内的施工现场安全生产工作.并接受总承包单位的统一管理、第十八条。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是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施工安全承担全面责任、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应当坚守岗位。不得擅离职守、一名项目负责人不得同时承担两项及以上建设工程项目的施工安全管理、第十九条、施工单位应当建立专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实行公司委派制,独立行使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职责.施工现场项目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以及班组安全巡查员服装同一企业应统一着装,上衣统一为橘红色、与其他人员做到明显区分.项目专职安全管理人员配备应按照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执行。施工单位抓好项目部的落实工作,监理项目部要做好督查.建筑工程,装修工程按照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及以下的工程至少1人,1万。5万平方米的工程至少2人,5万平方米以上的工程至少3人.应当设置安全主管。按土建。机电设备等专业设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市政工程、设备安装工程按照总造价,5000万元以下的工程至少1人,5000万,1亿元的工程至少2人、1亿以上的工程至少3人、应当设置安全主管 按土建,机电设备等专业设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施工作业班组应设置兼职班组安全巡查员 对本班组的作业场所进行安全监督检查,施工单位安全管理机构及其工程项目部应当配备齐全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法律.法规以及规范和标准,第二十条 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进入施工现场的作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一,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每年接受安全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30学时、二,企业专职安全管理人员除按照建教 1991.522号文 建设企事业单位关键岗位持证上岗管理规定,的要求.取得岗位合格证书并持证上岗外,每年还必须接受安全专业技术业务培训。时间不得少于40学时,三,企业其他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每年接受安全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 四 企业其他职工每年接受安全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15学时,五.企业待岗、转岗 换岗的职工.在重新上岗前,必须接受一次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第二十一条,施工现场作业人员在施工过程中,应当遵守国家.自治区有关安全生产规定。不得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施工作业人员有权对危害人身安全及身体健康的作业程序 作业条件、作业方式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第二十二条,施工单位应当根据建设工程项目特点和施工现场实际情况修编施工组织设计,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专项措施,方案,并附具安全验算结果,施工组织设计、各项安全技术措施,方案。由施工单位的专业工程技术人员编制,施工单位的技术和安全等部门的专业人员以及工程监理单位的监理工程师根据各自的职能进行审核。审核合格 由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批准签字后方可实施,需经专家论证,审查的,应组织专家论证 审查。并按照方案落实安全技术措施,对于下列施工作业应当编制安全专项施工方案,一.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基坑支护工程是指开挖深度超过5m、含5m 的基坑。槽 并采用支护结构施工的工程.或基坑虽未超过5m,但地质条件和周围环境复杂,地下水位在坑底以上等工程,二,土方开挖工程.土方开挖工程是指开挖深度超过5m.含5m。的基坑 槽的土方开挖,三 模板工程 各类工具式模板工程、包括滑模,爬模,大模板等.水平混凝土构件模板支撑系统及特殊结构模板工程。四,起重吊装工程.五,脚手架工程、1,高度超过24m的落地式钢管脚手架,2。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包括整体提升与分片式提升、3.悬挑式脚手架,4。门型脚手架,5、挂脚手架,6 吊篮脚手架,7 卸料平台,六。拆除 爆破工程采用人工。机械拆除或爆破拆除的工程.七。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1,建筑幕墙的安装施工 2,预应力结构张拉施工 3,隧道工程施工,4,桥梁工程施工 含架桥 5.特种设备施工,6、网架和索膜结构施工,7,6m以上的边坡施工。8 大江。大河的导流,截流施工 9.港口工程,航道工程,10、采用新技术 新工艺,新材料。可能影响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已经行政许可、尚无技术标准的施工。施工单位应当组织专家组进行论证审查的工程,一、深基坑工程 开挖深度超过5m,含5m.或地下室三层以上 含三层,或深度虽未超过5m,含5m。但地质条件和周围环境及地下管线极其复杂的工程。二.地下暗挖工程.地下暗挖及遇有溶洞。暗河.瓦斯,岩爆.涌泥,断层等地质复杂的隧道工程,三.高大模板工程,水平混凝土构件模板支撑系统高度超过8m,或跨度超过18m、施工总荷载大于10kN 或集中线荷载大于15kN、m的模板支撑系统.四,30m及以上高空作业的工程.五。大江。大河中深水作业的工程 六。城市房屋拆除爆破和其他土石大爆破工程第二十三条,施工单位应当对本单位施工现场易发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环节进行监控.并登记建档,组织技术人员检测、制定施工现场应急救援预案.告知从业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第二十四条.施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成立应急救援组织,配备专兼职应急救援人员、组织应急救援演练 第二十五条。施工单位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时间及时逐级报告,不准隐瞒、虚报或拖延不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迅速采取措施组织抢救 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第二十六条、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工伤事故档案、每月末应及时统计当月职工伤亡情况 并按规定要求上报当地安监站。第二十七条,发生重大事故时.应立即启动建设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总指挥长及相关领导第一时间必须亲临现场指挥救援 第二十八条 事故调查处理应当按照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 坚持.四不放过 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性质和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有效防范安全事故的再次发生。第二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干涉对事故的依法调查处理,第三章 文明施工、第三十条、施工现场周边应连续设置围档、其要求如下,一.城区主要道路沿街施工围墙高度不低于2,5米 其他施工围墙高度不低于1、8 米、墙面不得有破损,达到整洁,坚固,美观、二、围墙宣传标语内容要符合安全生产和城市文明创建要求 做到字迹端正大方,有条件的要设置风景画,图片等 三,施工现场主要出入口。要设大门、大门应美观,大方。坚固、高度不低于2米,大门上应标有企业标识,应做彩灯亮化装饰.第三十一条。建筑工程现场应当设立安全图牌和警示标志。字迹要工整、用字规范,外型几何尺寸统一,整洁完好.其要求如下,一 施工现场大门外两侧应悬挂。六牌一图、六牌一图包括工程概况牌、管理人员名单及监督电话牌。安全生产牌,文明施工牌,消防保卫牌,农民工权益保障公示牌及施工现场平面布置图.二.工地办公室应将项目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管理网络图和各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等上墙公示、明确各岗位人员职责、三,作业区入口处应设置,安全生产警示镜、施工现场要设置黑板报 宣传栏 读报栏等 做好安全生产宣传工作.四,施工现场主要管理人员在施工现场应配戴岗位胸卡。第三十二条,施工现场的工具材料、设备应按施工组织设计和平面布置图要求合理布置.分类码放整齐。材料标识清晰准确。包括材料名称,品种.规格,产地等。材料的存放场地应平整夯实,严禁在围墙外堆放料具和垃圾.严禁在公共场地、道路上拌和砂浆等、第三十三条、施工现场应保持场内道路平整.坚实.畅通、有条件的主要道路实行硬化处理、场内有排水措施,排水通畅.搅拌机等施工机具底部 钢筋制作、模板制作区域地面须硬化处理.搅拌机四周无废弃砂浆和混凝土,第三十四条。建筑垃圾应集中堆置在指定地点及时清运,运输材料、垃圾的车辆驶出施工现场前须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建筑材料垃圾撒漏飞扬 保证行驶中不污染道路和环境,有条件的出入口要设车辆冲洗设施.建筑污水 泥浆须沉淀后,排入下水道或河道、严禁自由排放污染道路、第三十五条,建筑施工现场应当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定 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废气,废水、粉尘.噪声污染.建立施工不扰民措施。第三十六条,施工现场的临时设施。要满足生产生活需要,其要求如下.一、施工区域,办公区域和生活区域应有明确划分,设标志牌。明确负责人。施工现场办公区域和生活区域应保持整洁卫生.夏季要进行绿化,美化布置,严禁在未完工程内住宿办公、二,宿舍应整洁。卫生 保暖,通风.冬季应制定防煤气中毒措施 夏季应制定消暑及防蚊虫叮咬措施。按标准搭设床铺,并符合,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要求、三,食堂 厨房应符合卫生要求.按要求办理卫生许可证。炊事人员应有卫生部门颁发的健康合格证、卫生许可证和健康合格证应上墙.四,应设置水冲厕所,并由专人负责打扫,五,现场要设置饮水供应点和其他必要的生活设施.第三十七条,施工现场应建立职工健康检查制度。工人进场前应对作业人员进行健康检查.有心脏病,高血压.癫痫等疾病的人员不得作业,发生传染病或病源携带的职工 应按相关规定及时处置。第三十八条,施工现场应制定卫生急救措施、配备保健药箱。一般常用药品和急救器材,为有毒有害作业人员配备有效的防护用品 第三十九条,施工现场应建立卫生管理制度 划分卫生责任区,明确卫生责任人,负责施工现场定期保洁.公司。项目部要定期开展施工现场卫生检查。第四十条.施工现场应建立治安保卫制度.设立门卫室,安排专人值班,制定具体制度 措施,第四十一条,建筑工程推行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制度.严格执行自治区行业地方标准、建筑施工现场安全防护与文明施工图集,积极鼓励企业运用先进的管理手段和经验。科学组织施工 提高现场文明施工水平,大力扶持企业创建区,盟两级安全文明工地和自治区级示范工地,第四十二条、施工现场应制定消防制度或消防措施.建立动火审批制度.按标准配备消防水源。合理配备灭火器材、第四章。建筑起重机械,第四十三条。建筑起重机械的出租,使用、安装、检测以及工程项目的建设、监理等单位应当按照住房与城乡建设部。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做好施工现场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管理.并依照各自职责承担法律责任,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的建筑起重机械一律不得使用,一。国家明令淘汰的 二.未办理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的 三,未经检测。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四,未办理使用登记,或者登记标志未置于规定位置的.五,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禁止使用的情形、第四十五条.建筑起重机械使用年限及要求 一。630KN,m以下,不含630KN,m.出厂年限超过10年 不含10年.的塔式起重机,630,1250KN.m,不含1250KN、m、出厂年限超过20年 不含20年。的塔式起重机.超过年限的由有资质评估机构评估合格后 可继续使用 二。出厂年限超过8年,不含8年.的SC型施工升降机 出厂年限超过5年.不含5年。的SS型施工升降机,超过年限的由有资质评估机构评估合格,可继续使用 第四十六条.盟安监站具体负责全盟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备案登记、第四十七条、新购进建筑起重机械设备产权单位办理产权备案登记手续时.应当提交以下资料,一,内蒙古自治区建筑起重机械产权登记申报表。一式2份,二,设备产权单位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1份 三,产品制造许可证复印件1份,未实行产品制造许可证的产品应提交省级以上有关部门的产品鉴定证书复印件1份。四,产品出厂合格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五.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原件及复印件1份,六。设备购销合同,发票或相应有效凭证复印件1份.七,塔式起重机安全监控管理系统安装证明原件及复印件1份,所有资料复印件应当加盖产权单位公章、第四十八条,内蒙古自治区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实施细则,颁布前已购置的建筑起重机械办理产权备案登记时,除应提交本办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资料外,还应提交起重机械设备的技术改造,大修情况资料,第四十九条 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单位提交的备案材料7个工作日内对符合登记条件的设备进行备案登记。向产权单位核发。内蒙古自治区建筑起重机械产权登记备案证。和,内蒙古自治区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备案登记牌 第五十条.从事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活动的单位在进行安装 拆卸.作业前,应当履行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告知手续、第五十一条 从事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 活动的单位办理建筑起重机械安装 拆卸,告知手续前,应当将以下资料报送施工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审核,一.内蒙古自治区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告知书,一式4份,二。内蒙古自治区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备案登记正,原件及复印件1份、三,安装 拆卸,单位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1份、四、安装。拆卸,单位与使用单位签订的安装,拆卸.合同及安装 拆卸,单位与施工总承包单位签订的安全管理协议书原件及复印件1份,五 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复印件1份。六 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复印件1份,七,安装 拆卸,单位负责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名单复印件1份,八、安装 拆卸,单位参加安装,拆卸 的特种作业人员证书原件及复印件1份,九,辅助起重机械资料及其特种作业人员证书原件及复印件1份.十,施工总承包单位 监理单位要求的其它资料 所有资料复印件均需加盖原件所在单位公章,第五十二条。施工总承包单位 监理单位应当在收到安装,拆卸 单位提交齐全有效的资料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并签署意见,第五十三条、安装、拆卸、单位按建设工程项目所属监管单位应当在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前2个工作日内通过书面形式告知安监站 同时按规定提交经施工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审核后签署意见的有关资料、第五十四条。安装。拆卸,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安装 拆卸,前,必须通知监理单位.监理单位应进行旁站监理。第五十五条 建筑起重机械自安装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使用单位必须到建设工程项目监管的安监站办理使用登记手续.取得,内蒙古自治区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证,和,内蒙古自治区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牌。使用单位办理使用登记手续时,应当向使用登记部门提交以下资料.一、内蒙古自治区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申报表,一式3份 二,内蒙古自治区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备案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三.内蒙古自治区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除.告知书,原件及复印件1份,四、使用单位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1份、五。起重机械检验检测报告和安装验收资料原件及复印件1份 六。起重机械维护保养等管理制度复印件1份、七、起重机械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复印件1份 所有资料复印件均需加盖原件所在单位公章,第五十六条、施工现场使用的建筑起重机械在拆除前一周内。使用单位必须到原使用登记部门办理注销手续,办理注销手续时应提供该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备案使用登记证和使用登记牌原件,并填写 内蒙古自治区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告知书、办理注销手续后 使用登记牌由原登记部门收回,凭产权备案使用登记证办理重新使用手续,第五十七条,外埠的建筑起重机械进入兴安盟行政区域内使用,应具有产权登记备案证明,安装、拆卸.告知。使用登记遵照本办法执行。未办理产权备案登记手续的起重机械不准使用.第五十八条.建筑施工企业在进行施工现场总平面规划布置时,应统筹考虑塔吊安装位置、多塔作业无防撞措施的不得使用.第五十九条,建筑起重机械操作人员应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确保建筑起重机械安全运行,第六十条,建筑起重机械的检测单位必须具备相关资质,并在资格范围内承担检测工作、兴安盟行政区域以外的建筑起重机械检测单位进入兴安盟从事检测工作前、应进行备案登记后方可从事检测工作、第五章、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管理,第六十一条 建筑施工企业首次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时,应提供下列材料 一.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表.一式3份,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三。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目录及文件.操作规程目录、四 保证安全生产投入的证明文件,五、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文件.包括企业设置安全管理机构的文件,安全管理机构的工作职责,安全机构负责人的任命文件,安全管理机构组成人员明细表,六。主要负责人 项目负责人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名单及证书、七,本企业特种作业人员名单及操作资格证书,八,本企业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年度安全教育材料。九。从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以及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人员参加意外伤害保险有关证明,十,施工起重机械设备检测合格证明。十一.职业危害防治措施。十二,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及施工现场易发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环节的预防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十三.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筑施工企业首次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将申请材料报兴安盟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兴安盟建设局窗口。从受理之日起,须在15个工作日内经盟安监站初审完毕、符合条件的.将申请材料转报自治区建设厅审核批准,第六十二条.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建筑施工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未发生安全生产死亡事故的,应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前3个月提出延期申请.办理延期换证手续。申请延期换证的建筑施工企业应提交下列申请资料.一,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表一式3份.二 建筑施工企业营业执照,资质证书,三、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在有效期内,四 安全生产许可证正.副本,第六十三条。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建筑施工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有下列行为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时 应重新审查安全生产条件.按首次申请应提供资料提供申请材料并接受重新审查,一 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发生安全生产死亡事故的、二、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 曾被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三。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受到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多次处罚或通报批评.被新闻媒体多次曝光、安全生产信用记录不良的,四、上一次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查结论为基本合格的建筑施工企业、第六十四条 已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建筑施工企业的名称,地址 法定代表人等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工商营业执照变更之日内提出申请。持原安全生产许可证和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变更批准文件等相关证明材料。申请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第六十五条、建筑施工企业遗失安全生产许可证,应持申请补办的报告及在公众媒体上刊登的遗失作废声明等材料申请补办、第六十六条,建筑安全监督机构在日常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中,应当查验承建工程施工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发现企业降低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条件的或存在事故隐患的.应立即提出整改要求、情节严重的.应责令工程项目停止施工并限期整改.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于作出最后一次停止施工决定之日起15日内以书面形式逐级向自治区建设厅提出暂扣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30日至60日处罚的建议 并附具企业及有关工程项目违法违规事实和证明安全生产条件降低的相关询问笔录或其它证据材料,一,在12个月内,同一企业同一项目被两次责令停止施工的、二 在12个月内,同一企业在同一旗县市内三个项目被责令停止施工的 三、施工企业承建工程经责令停止施工后 整改仍达不到要求或拒不停工整改的。第六十七条、发生事故的.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处罚视事故发生级别和安全生产条件降低情况。按下列标准执行。一、发生一般事故的.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30至60日,二,发生较大事故的,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60至90日.三。发生重大事故的 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90至120日,第六十八条,建筑施工企业在12个月内第二次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 视事故级别和安全生产条件降低情况.分别按下列标准进行处罚,一,发生一般事故的、暂扣时限为在上一次暂扣时限的基础上再增加30日,二 发生较大事故的。暂扣时限为在上一次暂扣时限的基础上再增加60日,三 发生重大事故的.或按本条,一,二。处罚暂扣时限超过120日的。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12个月内同一企业连续发生三次生产安全事故的,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第六十九条.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经自治区建设厅安全生产考核,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后 方可担任相应职务。第七十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安监站在对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情况实施监督检查时 发现有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未履行年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发生死亡事故,不良记录达到一定程度的.自治区安全大检查中停工。盟市安全检查中被停工,日常安全监督中拒不执行停工整改.情节严重的、依法暂扣有关责任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并提请自治区建设厅吊销。第六章.特种作业人员管理 第七十一条,建筑施工特种作业包括建筑电工 建筑架子工,建筑起重信号司索工.建筑起重机械司机。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高处作业吊篮安装拆卸工等、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 方可上岗从事相应作业。第七十二条。盟安监站负责全盟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协助自治区建设厅做好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核工作。培训考核工作一般在每年五月和十月分两次进行.第七十三条。申请从事建筑施工特种作业的人员 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年满18周岁且符合相应特种作业规定的年龄要求.二、初中及以上学历、三,近三个月内经二级乙等以上医院体检合格且无妨碍从事相应特种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四 符合相应特种作业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七十四条。考核程序,一、凡申请参加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考核的人员.应在规定时间携带身份证 毕业证和体检表等相关材料.向盟安监站报名,并填写,内蒙古自治区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考核申请表.二,对申请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考核的、受理部门应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依法做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 三,对提出考核申请并符合申请条件的人员.盟安监站应在考核前15个工作日前以电子文档的形式报自治区建设厅复审,经复审合格后、由各盟市向申请人员分别核发准考证,四、自治区在考核结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公布考核成绩 对考核合格的人员,由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对考核不合格的、在接到自治区通告后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第七十五条 持有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的人员,受聘于建筑业企业或者建筑起重机械出租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方可从事相应的特种作业。第七十六条。用人单位对于首次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 应当在其正式上岗前安排不少于3个月的实习操作,第七十七条。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应当严格按照安全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进行作业,正确佩戴和使用安全防护用品。并按规定对作业工具和设备进行维护保养,第七十八条.在施工中发生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有权立即停止作业或者撤离危险区域.并向施工现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项目负责人报告 第七十九条,用人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与持有效资格证书的特种作业人员订立劳动合同.二 制定并落实本单位特种作业安全操作规程和有关安全管理制度,三、书面告知特种作业人员违章操作的危害.四 向特种作业人员提供齐全.合格的安全防护用品和安全的作业条件、五。按规定组织特种作业人员参加年度安全教育培训或者继续教育、六.建立本单位特种作业人员管理档案。七。查处特种作业人员违章行为并记录在档。八、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明确的其他职责,第八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以其他形式转让资格证书。第八十一条。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正常变动工作单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非法扣押其资格证书。第八十二条,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在资格证书有效期内 应当参加年度安全教育培训或者继续教育。每年不得少于24小时.否则不予延期复核、第八十三条。继续教育与每年的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同时进行。参加继续教育的特种作业人员需填写,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继续教育登记表,注明参加继续教育的相关情况,第八十四条 对参加继续教育培训并经考试或考核合格的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 予以办理资格证书延期手续,第八十五条.资格证书有效期为两年、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应当于期满前3个月内向盟安监站申请办理延期复核手续、盟安监站受理初审后报建设厅。延期复核合格的。资格证书有效期延期2年,第八十六条.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申请延期复核。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延期复核申请表 二,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三。体检合格证明。四,年度安全教育培训或继续教育证明。五。用人单位出具的特种作业人员管理档案记录,六、考核发证机关规定提交的其他资料.第八十七条、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在资格证书有效期内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延期复核结果为不合格 一.超过相关工种规定年龄要求的。二、身体健康状况不再适应相应特种作业岗位的 三,对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四。2年内违章操作记录达3次、含3次。以上的、五.未按规定参加年度安全教育培训或继续教育的,六,考核发证机关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七章.安全防护用品 第八十八条,劳动保护用品的发放和管理,坚持.谁用工。谁负责,的原则,施工作业人员所在企业,包括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劳务企业等.下同、必须按国家规定免费发放劳动保护用品,更换已损坏或已到使用期限的劳动保护用品 不得收取或变相收取任何费用。劳动保护用品必须以实物形式发放.不得以货币或其他物品替代、第八十九条。施工企业应建立完善劳动保护用品的采购。验收 保管,发放,使用,更换、报废等规章制度。同时应建立相应的管理台帐。管理台帐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两年,以保证劳动保护用品的质量具有可追溯性.第九十条,企业采购、个人使用的安全帽,安全带及其他劳动防护用品等。必须符合 安全帽,GB2811、安全带.GB6095.及其他劳动保护用品相关国家标准的要求,企业、施工作业人员 不得采购和使用无安全标记或不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要求的劳动保护用品,第九十一条,企业应当按照劳动保护用品采购管理制度的要求、明确企业内部有关部门.人员的采购管理职责、企业在一个地区组织施工的,可以集中统一采购。对企业工程项目分布在多个地区 集中统一采购有困难的 可由各地区或项目部集中采购。第九十二条、企业采购劳动保护用品时 应查验劳动保护用品生产厂家或供货商的生产、经营资格,验明商品合格证明和商品标识。以确保采购劳动保护用品的质量符合安全使用要求.企业应当向劳动保护用品生产厂家或供货商索要法定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或由供货商签字盖章的检验报告复印件,不能提供检验报告或检验报告复印件的劳动保护用品不得采购,第九十三条。企业应加强对施工作业人员的教育培训,保证施工作业人员能正确使用劳动保护用品.第九十四条 企业应加强对施工作业人员劳动保护用品使用情况的检查、并对施工作业人员劳动保护用品的质量和正确使用负责。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工程项目。施工总承包企业应加强对施工现场内所有施工作业人员劳动保护用品的监督检查,督促相关分包企业和人员正确使用劳动保护用品、第九十五条.建筑安全监督机构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有不使用、或使用不符合要求的劳动保护用品的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责令改正。对因不使用或使用不符合要求的劳动保护用品造成事故或伤害的.应当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法律法规,对有关责任方给予行政处罚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六条,施工企业劳动保护用品的发放.管理情况列入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件的审查内容之一。施工现场劳动保护用品的质量情况作为认定企业是否降低安全生产条件的内容之一.施工作业人员是否正确使用劳动保护用品情况作为考核企业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是否到位的依据之一.第八章。工程项目监督管理。第九十七条.建设工程项目实行安全报监审查制度,凡新开工工程按层级监管的原则,投资300万元以上项目在盟建筑安全监督站办理安全监督手续.300万元以下的项目在旗县市办理安全监督手续。在开工前十五天内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向安全监督机构申请办理安全报监审查手续,所提供资料符合要求,经现场核查达到安全文明施工条件后,办理安全监督审查书,第九十八条。建设工程项目主体工程首层封闭.主体封闭前和装修阶段 由企业安全科。监理项目部初验,符合要求后,应当向建筑安全监督机构申请考核。建筑安全监督机构依据,兴安盟建筑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考核办法、考核合格的 按规定拨付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 第九十九条.建设工程项目竣工后,施工单位应向建筑安全监督机构申请,竣工工程项目安全评价,监督机构根据三次考核结果和日常管理情况进行竣工工程项目安全评价。评价结果分为优良。合格,不合格等级。评价结果作为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延期以及国家 自治区工程质量奖评选的重要依据。第一,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授权的建筑安全监督管理机构有权对建筑施工单位安全生产条件及文明施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进行监督检查时 行使下列职权。一 进入施工单位及施工现场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指导安全工作,调阅有关资料 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二,对施工现场使用的安全防护用具及机械设备进行检查,并要求施工单位提供检测,检验报告,发现技术指标和安全性能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责令施工单位立即停止使用并清除出施工现场。三。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人员安全的 可依法立即做出责令暂停施工的处理,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被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授权的建筑安全监督管理机构责令停工整改的施工现场、在事故隐患未消除前。施工现场不得擅自施工,隐患消除后,经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共同验收合格后、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授权的建筑安全监督管理机构核准,情况属实的方可继续施工,四,对检查中发现的违章行为 当场予以纠正,情节严重的,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五.对违反文明施工管理行为进行查处 第一,一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授权的建筑安全监督机构监督人员进入施工现场检查须2人以上,并出示有效证件,监督人员应将检查及处理情况做出书面记录。并由监督人员和被检工程项目经理,总监理工程师签字,拒绝签字的。监督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 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建筑安全监督机构负责人报告、对施工现场的监督检查,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应予以配合 不得拒绝,阻挠、第一、二条 监督检查结束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授权的建筑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应将安全文明施工的不良结果记入施工、监理单位不良行为档案,作为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三类人员安全生产知识考核合格证是否延期和监理企业资质年检的重要条件,第一,三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授权的建筑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公开举报电话。受理有关安全生产的举报,受理的举报事项经调查核实后,应形成书面材料 由有关负责人签署意见并督促落实,第一 四条,监督人员不准在施工单位兼职或进行有偿咨询服务、不准以任何理由占用施工单位的人 财,物为个人提供服务。工作中不准弄虚作假,徇私偏袒。以权谋私,贪赃枉法。不准接受施工企业的礼金.有价证券、礼品等,不准强行指定施工单位购买劳保用品。防护用品等.不准到施工企业报销个人应承担的费用.第九章、法律责任,第一、五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第十章。附、则,第一,六条、本办法未尽事宜 执行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及文件要求、第一。七条 本办法由兴安盟建设局负责解释,第一 八条,本办法自2009年4月15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