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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安盟保障性住房建设若干规定一、基本原则、一。保障性住房建设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住宅设计和建设的法律与法规.贯彻与住宅设计相关的技术 经济政策,执行节地.节能和安全.卫生等有关规定。二 保障性住房建设应广泛采用成熟的先进技术,材料和设备、在积极推行标准化的同时、应充分考虑住户的不同居住要求.做到精心规划,精心设计.精心施工,确保工程质量。三、保障性住房建设要树立.住宅全寿命费用,的经济观念,不应单纯为降低造价而降低质量标准、四.保障性住房设计应在总结以往经典户型与形式的基础上.力求在平面 立面和空间处理方面有所创新。注意与周围环境相协调.做到适用、经济 美观。安全、卫生、舒适,提高居住质量。五、保障性住房建设实行室内装修施工一次到位,以避免二次装修时造成对结构的破坏和材料的浪费。二,规划布局,保障性住房的规划,设计.建设模式及管理环节充分体现出就近安置原则,配比均衡原则 集中建设与分散建设相互补充原则和经济适用原则,一。保障性住房规划选址应优先考虑交通便利。均衡布置,不宜过度集中.并与就业机会就近匹配.优先选用周边配套比较成熟.公共交通较便捷的已开发地区,或其邻近区域、并与旧城改造。城中村改造有机结合,二.保障性住房建设应提倡土地集约利用与建筑的多功能混合布局,注重与相邻街区及城市的资源、空间 人文环境和生活质量的联系,接纳与融洽。提倡资源共享,三 保障性住房建设应在商品房开发。棚户区改造中按比例配建.在符合健康卫生节能等要求的前提下,集约利用土地 合理提高容积率、三。户型设计.户型设计应满足模数化,标准化的要求,空间尺寸及部品尺寸宜满足建筑模数化的要求、应秉承经济性、适用性.灵活性及可变性的原则,建筑平面布局合理紧凑 适当降低套外交通空间 减少公共空间的公摊面积,提高标准层使用面积系数和得房率,使用系数不应低于70.正房楼户型以一梯两户、一梯三户为主 南北进深不宜超过11米。厢房楼可适当选用一梯四户户型,住宅层高要求不低于2、8米,住宅套型面积应执行相应类型住房的规定面积标准,即廉租住房单户建筑面积不超过50平方米、公共租赁住房单户建筑面积不超过60平方米.经济适用住房单户建筑面积70、80平方米、具体设计应参考。兴安盟保障性住房设计指导意见,四、使用功能 每户住宅设计应有卧室、厨房、卫生间和其它必要的使用空间。新建住宅应成套设计,功能分区明确。使用合理.每户住宅应有良好的采光。日照,通风.卫生间应有机械排风设施,厨房卫生间内管线应合理布置、并适当隐藏,厨房预留厨柜和排油烟机等设备安装位置、新建住宅应采用普通环保建筑材料修建 户内照明与插座回路应分别设置.住宅公共部分宜采用声光控照明灯具,每户预留2对通讯线.有线.宽带预留插孔.每户应独立设置水表.电表,气表热表按统一要求安装.水表 电表统一出户 五,装修标准.住宅应达到简单装修标准 符合基本入住需求、不得建造毛坯房 全装修应一次到位,住宅户门以内的墙面全部粉刷 地面应做瓷砖面层,厨房 卫生间的墙面瓷砖到顶.地面要做防水.防潮处理。厨房洗菜盆、操作台安装到位 卫生间安装洗脸盆,坐便等卫生洁具,户内各类给排水.强电、弱电、通信 电视,网络等专业管线需安装预留到位,户门为公安部门批准使用并具有产品合格证的安全防护门、户内门为质量合格的夹板门、具体操作应按 兴安盟保障性住房室内工程装修及质量验收标准、执行,六.公共服务配套设施 小区绿化草坪。乔木 灌木,小品合理配置、绿地率不低于30,小区道路路面铺设混凝土或沥青面层、人行道铺砖、设置无障碍通道及设施.照明路灯,小区内按照建筑规模配备一定数量的健身和儿童娱乐设施。小区内要建设由物业统一管理的存车棚,配套设施建设应按,兴安盟保障性住房小区建设标准。执行,为使保障性住房真正惠及于民,使保障对象居住环境得到改善,盟里每年都要组织开展一次保障性住房优秀示范小区建设评选活动,各旗县市每年至少建设并参评一个优秀示范小区,七、工程质量.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严格执行工程招投标,施工图审查 施工许可。质量监督 安全监督,工程监理、竣工验收备案等建设程序。严格执行国家有关住房建设的强制性标准、落实项目法人责任制。合同管理制、工程监理制,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工程质量实行终身负责制、确保保障性住房施工安全和工程质量,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及监理等责任主体单位对保障性住房地基与基础。主体及屋面分部工程应严格按设计图纸,施工图审查报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条文及国家现行有关规范标准进行施工及阶段性验收.地基与基础.主体分部工程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室内装饰装修及安装工程施工 质量应符合设计要求及国家相关规范和标准,保障性住房全面实施质量分户验收.确保每套住房都达到入住即可使用的条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八,其他要求,经批准的保障性住房项目不得擅自变更,如因市区规划要求确需调整和变更的。要严格按照相关规定.报发展改革部门及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审批,并上报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和建设厅备案后方可实施、各旗县市政府应当确保当年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按期开工、各地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按月将项目建设进度汇总上报盟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盟发展改革部门 盟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盟发展改革。国土、规划,建设 财政等行政主管部门定期对各地区保障性住房建设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九.此规定由兴安盟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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