绥化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筑用砂石开采管理若干意见 绥政发、2008。26号各县 市 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有关委,办,局.为全面规范我市矿产资源合理设置和布局。大力推进矿产资源的集约利用 合理规划。科学开发、提高矿业经济运行质量和市财政收益,保证市域经济发展对砂石的需求.运用法律和必要的行政手段、遏制砂石市场垄断的形成.同时有效防止非法开采砂石死灰复燃,巩固好2006年,2007年绥化市砂石专项整规工作成果,根据国家和省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管理意见.一.基本原则.一 严格控制.堵疏结合的原则 在砂石市场管理和建筑用砂采矿权设置上采取严格控制、堵疏结合的办法.即按照市场的需求。严格控制新设建筑用砂采矿权数量,对原有采砂企业加大监督管理力度 严肃查处违法。违规现象.二.提升准入门槛原则.在新设建筑用砂采矿权的准入条件上.对,小 散,乱.等不符合办矿相关政策条件的.坚决堵住不开口子、对符合建筑用砂采矿权设置条件的 也要提高准入门槛、有计划放开并严格审批程序.三 可持续利用原则,砂石开采要统筹考虑当前需要和长远发展、要在合理利用的基础上 坚持开发和保护并举.在保护中开发 在开发中保护.努力提高资源利用水平。逐步建立矿山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责任机制,消除因矿山开发布局而引发的安全隐患。保护生态环境。促进矿山安全生产 实现矿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四 设优立强.集约高效的原则、推动砂石资源向规模大,经济效益好 资源利用率高的企业集中 促进资源开发利用方式由粗放型向集约型转变,使资源优势转化为经济优势和竞争优势.五 突出区域特点,实事求是。公开 公平,公正的原则,二。新设建筑用砂采矿权的准入条件 一、砂石开采划定的范围 全市所辖范围内呼兰河、诺敏河等流域内明滩、暗滩。二、可以开采砂石的地类及基本条件.1 符合绥化市矿产资源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河道明滩,行洪区内,开采须经河道管理部门先行批准,3,经林业部门批准的原林地和经畜牧部门批准的原草原及天然荒草地。4。原有的坑塘.废弃的采砂。取土坑 5.没有生长条件 不能开垦为耕地的贫瘠的砂丘.荒芜的未利用土地、6 市,县 市 人民政府统一规划确定的可用于砂石开采的区域。三.禁止开采砂石的地类及限制条件 1.各类耕地 包括基本农田。一般农田。乡,镇,规划的建设预留地.土地开发整理规划的可用于补充耕地资源的开荒耕地和现状耕地,2 军事禁区。重要风景区 历史文物保护区、名胜古迹。地质灾害危险区内。3、在河道,水库.堤坝保护范围内,行洪区内未经河道管理部门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批准、不准开采暗滩 大型水库500米以内。中型水库300米以内 小型水库150米以内,防洪堤坝300米以内、以及,黑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规定禁止开采的范围,4、铁路,国道公路。省级公路两侧200米及可直视的规定范围内、县级公路两侧100米。乡道两侧80米及可直视规定范围内,5、国家,省。市进行地质勘查和规划的区域,6、按照省,市有关规定暂不能开采的区域、四.砂石开采规模的限制条件,1,新设立矿山矿区面积原则上不低于2公顷、新设矿山之间以及与原有设置建筑用砂采矿权.矿区之间最近距离直线间隔原则上要达到1公里以上,2。可开采砂石总储量不能低于10万立方米,3。年开采量不能低于3万立方米,五,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前期所需要件.1.采矿申请人提出采矿申请书、2、由所在乡.镇。村签署同意开采砂石的证明。3,在河道管理部门管辖区域内开采的 应提供河道主管部门颁发的、砂石准采证.4.在行洪区内暗滩和行洪区外的区域开采的、需要提供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用地批件或与所在村签订的土地经营承包合同书或者土地使用权证书,六.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后期所需要件 已经取得采矿权资格的申请人、应提供以下要件,1 采矿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2 营业执照或矿山企业名称预先核准书,原件,复印件,3 竞买申请书 成交确认书.出让合同,挂牌方式所需要件,4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5、矿山建设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和地质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及批复、6,安全预评价报告及批复,7,矿区范围图,储量核实报告.采矿权评估报告 8,矿山地质环境治理责任书、并缴纳矿山地质环境恢复保证金、9 采矿权价款。采矿权使用费 采矿权登记费等缴款凭证、三.采矿权出让方式。全市建筑用砂采矿权按照国土资源部、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管理办法,要求.原则上一律采取招拍挂形式组织出让,但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可以协议出让采矿权.一。原来已经取得工矿用地使用权、且符合以上诸条办矿条件的。二,原来取得过采矿许可证.且符合以上诸条办矿条件的接续办矿的矿山企业。三。法律法规另有规定以及主管部门规定因特殊情形不适于以招拍挂方式授予的、四,保障措施、一.矿山企业必须与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签订保证书。书面承诺其应合法开采及违法违规开采所要承担的法律后果,二.建立动态巡查工作责任制,由市、县 市.国土资源局组织相关部门配合。定期对所辖范围内矿山开采活动进行监督管理,重点对无证开采.越界开采、非法转让采矿权行为进行查处,三.督促矿山企业按照采矿许可证上注明矿区范围埋设界桩或者地面标志,防止矿区位移及越界开采行为。四。严格采矿许可证年检制度。对违法,违规及欠缴规费矿山不予办理年检手续.严重的依法注销、吊销采矿许可证。五,各县,市.人民政府要根据本意见的有关规定,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意见,执行中出现的有关情况和问题 要及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二、八年四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