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凉中心城市建设项目竣工规划验收暂行规定。二,一、年七月,为了规范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依法落实建设项目规划条件,切实维护城市规划的严肃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甘肃省城乡规划条例 和.甘肃省建设项目规划许可办法 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暂行规定、一、验收主体、平凉市规划局.以下简称市规划局.负责中心城市规划区内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工作。二。验收范围,中心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经市规划局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各类建设工程、均须按照本规定进行建设项目竣工规划验收,三 验收依据、一 国家规划管理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和规划技术规范。二 市规划局核发的,规划条件、已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或总平面图,已审定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和 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核定通知书,等文件,四,验收条件。建设项目竣工后。达到以下规定条件。建设单位可向市规划局申请竣工规划验收.一。按照规划管理程序要求,有完善的各项批准手续,二,建设项目,含绿化工程,亮化工程.市政工程,配套设施等。已按批准的规划设计文件.完成全部建设内容 三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载明的事项全部完工。四 规定拆除的建筑物 构筑物,和临时设施等均已拆除.施工场地。包括临时借用的红线外的部分、清理完毕,五。验收内容,一.平面总图.用地性质 退线距离 建筑间距,用地界线.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及相关经济技术指标等规划条件及其附件 附图实施建设的状况、二.建筑工程 建筑性质、外形几何尺寸,建筑面积 高度,层数。室内外地坪标高,建筑风格、外墙建筑装饰材料和色彩.景观亮化、美化等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及其附件,附图实施建设的状况,三.配套工程。道路。绿化.环卫,停车,各类管线等各类配套设施按.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附图实施建设的状况、四.市政工程。各类杆管线的走向 间距.管径,道路红线、道路纵。横、断面形式。绿化,公厕 路灯,垃圾点,道路交叉口形式等按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附图实施建设的状况、五,规定拆除的建筑物。构筑物和临时建筑及设施的拆除状况及道路路面清理、工地清场状况 六 市规划局确定的其他相关内容,六,验收程序,一 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原则上以.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定的建设用地范围为单元进行组织 特殊情况需要进行分期验收的。可分期验收 但验收结果应当公示、二,建设项目竣工后、由建设单位向市规划局提交以下相关文件和资料、1,建筑工程竣工规划验收提交的文件和资料 1,建筑工程竣工规划验收申请表,2.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附图、3,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附图.4,土地使用证 复印件,5,建筑工程放验线记录.原件。6、竣工施工图、原件、7、地面高程和各层高度复查结果.8,相应资质单位出具的建设工程竣工测量报告及测量图件,9。建筑工程竣工规划验收的其它资料 2、市政工程竣工规划验收提交的文件和资料,1。市政工程竣工规划验收申请表。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3。土地使用证或土地证明文件。4、放验线记录及施工图.原件 5、包括地下管线在内的竣工测量竣工图,6.市政工程竣工规划验收的其它资料,三,市规划局在接到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申请材料并确认无误后 根据本规定,第五条。的内容,对已批准的文件.图纸逐项进行核验 四,申报资料齐全的。市规划局确定工程验收时间,提前两天通知建设单位、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和功能 需要相关部门参加验收的 市规划局提出相关单位名单,由建设单位负责邀请。五、市规划局成立建设项目竣工规划验收小组,由分管领导任组长。规划管理科、规划编审科.项目审查科.建筑规划科。市政规划科等相关科室负责人为成员。竣工验收工作由规划管理科牵头组织,验收小组各成员根据科室职能分别提出验收意见。验收小组会议议定验收结果。六.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结果由规划管理科负责公布,验收意见,工程竣工测绘图纸等相关文件材料由规划管理科负责立卷归档、移交资料室,七.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中的建筑面积审核。按.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05,相关规定执行。七,验收结果 一 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后6个月内向市规划局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二、市规划局在收到本规定 第六条。二。所列的验收申报材料后 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现场核实工作,并做出核发或不予核发 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合格书 的决定.三,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合格书,是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重要材料之一,1、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合格的、由市规划局核发.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合格书,2 未取得 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合格书.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房屋产权登记,八、行政处罚,一.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不合格.尚可采取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由市规划局依法进行处罚并责令限期改正 无法采取措施消除影响的,不得通过验收。必须依法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违法收入、并处以罚款。同时.不再受理该单位报建的下一个建设项目.二 建设单位未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市规划局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的,由市规划局责令限期补报、逾期不补报的 依法进行经济处罚.三、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工作人员应严格按照法律 法规和本规定开展认可工作。对于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视情节轻重依法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本暂行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各县,区。可参照本暂行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