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市关于印发.宿迁市经营性用地容积率计算暂行规定.的通知宿规发。2011。12号局属各单位 处室,分局 现将 宿迁市经营性用地容积率计算暂行规定 印发给你们。希结合具体工作 认真落实执行 特此通知 二.一一年三月二日。宿迁市经营性用地容积率计算暂行规定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经营性用地容积率规划管理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 GB、T50353、2005.下简称 计算规范,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 GB50180。93、2002年版,和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2004年版.下简称,技术规定。等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第二条、本规定中经营性用地是指除工业用地之外的招拍挂土地.在中心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建设项目,适用本暂行规定,第三条,容积率是指一定地块内地上总建筑面积与总建设用地面积的比值,总建筑面积为建设用地内各类建筑物建筑面积之和,总建筑面积按照,计算规范 的规定执行、计入容积率的建筑面积按照,技术规定。执行。技术规定 未作规定的按照本暂行规定执行,第四条,住宅建筑层高不应低于2,8米、且不应高于3。2米 大于3 2米小于5米的。其建筑面积按1、5倍计入容积率 大于或等于5米的。其建筑面积按2倍计入容积率,酒店式公寓建筑层高一般不超过4,8米、大于等于4,8米时,其建筑面积按2倍计入容积率、鼓励大型商业建筑加大层高、小型商业门面房层高一般不高于5米。大于等于5米时 其建筑面积按2倍计入容积率,第五条。住宅建筑的每套住宅阳台,当其水平投影总面积小于等于10平方米时 按其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入容积率。当其水平投影总面积大于10平方米时。其超出10平方米部分按水平投影面积计入容积率。第六条,建筑物坡屋顶建筑面积计算值按、计算规范.计算,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1、前后檐口高小于2,0米,不含2米。且在遮阳方向上退让建筑外主墙在3,6米以上,并设套内楼梯的坡屋顶的建筑面积,2,建筑坡屋顶下设计净高超出2 1米部分的建筑面积不超过房屋标准层建筑面积的30,且坡屋顶前檐口高出顶层平屋面小于等于1 5米。后檐口高小于等于0,3米.第七条 地面车库层高大于等于2.2米的 按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入容积率、地面车库层高小于2 2米的。按结构外围水平面积的1.2计算建筑面积,但不计入容积率,第八条.居住建筑架空层应满足以下条件。以柱 剪力墙落地.视线通透、空间开敞且层高不低于3。0 米,作为公共休闲,交通.绿化等公共开敞空间使用 架空层应计入建筑层次,其建筑面积按 计算规范。计算.但不计入容积率.架空层内如有电梯井、门厅.过道等,其围合部分建筑面积应计入容积率,第九条,全地下室不计入容积率 半地下室顶板面高出室外地面大于等于1。2米时。建筑面积计算值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并计入容积率.半地下室顶板面高出室外地面小于1。2米时,其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如建筑室外地坪标高不一致时 以较高一侧的地坪高度计算,第十条,高度在2 2米以下的设备层.按,计算规范.计算建筑面积 但不计入容积率,对设备层兼作避难层的 其高度可适当放宽、第十一条。设计单位应在总平面图上按照附件一要求分别注明相关建筑面积和容积率 第十二条,本暂行规定自二 一一年四月一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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