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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兰察布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乌兰察布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乌政发,2005.160号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现将,乌兰察布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 请认真贯彻执行,二 五年十一月十四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工作、充分发挥城市建设档案在城市规划,建设、管理中的作用,更好地为城市建设服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部.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建设档案 以下简称城建档案。是指在城市规划。建设及其管理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纸、图表、声像等各种载体的文件材料.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包括各类开发区 城建档案的收集。报送、接收 整理,保管,利用和管理活动,第四条。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市城建档案管理工作 市城建档案馆为事业单位.具体负责全市城建档案的管理工作、可设档案馆或档案室,市,旗,县.的规划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辖区的城建档案管理工作。市 旗。县,的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对同级城建档案业务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第五条,市城建档案馆负责本市区内城建档案的接收,保管和利用工作。市 旗。县 城建档案馆。室.负责本辖区内城建档案的接收 保管和利用工作、定期向市城建档案馆移交城建档案目录,并接受市城建档案馆业务指导,第六条,市城建档案馆以集中统一的管理原则。保管本市城市规划 建设.管理活动中形成的档案资料、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建档案工作的领导。把城建档案事业纳入城市建设发展规划 保证城建档案事业与城市发展相适应,保障城建档案机构。人员编制和经费适应城市建设事业发展的需要,第八条。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在城建档案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城市建设档案报送和移交.第九条 城建档案馆 室,重点管理下列档案资料.一。各类城市建设工程档案,1、工业 民用建筑工程.2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3.公用基础设施工程 4、交通基础设施工程 5、园林建设.风景名胜建设工程、6 市容环境卫生设施建设工程。7.城市防洪.抗震。人防工程,8 军事工程档案资料中.除军事禁区和军事管理区以外的穿越市区的地下管线走向和有隐蔽工程的位置图 二 建设系统各专业管理部门,包括城市建设 勘测。设计、施工,监理、园林、风景名胜,环卫。市政.公用。人防等部门,形成的业务管理和业务技术档案,三,有关城市规划,建设及管理的方针、政策。法规.计划方面的文件,科学研究成果和城市历史,自然。经济等方面的基础资料。四、其他具有保存价值的城建档案和资料 第十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后三个月内.向城建档案馆报送一套符合规定的建设工程档案 撤销单位的建设工程档案。应当向上级主管机关或者城建档案馆移交.第十一条,改建、扩建和重要部位维修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单位据实修改 补充和完善原建设工程档案.凡结构和平面布置等改变的.应当重新编制建设工程档案、并在工程竣工后三个月向城建档案馆报送,第十二条,建设系统各专业管理部门形成的业务管理和业务技术档案,具有永久保存价值的在本单位保管使用一至五年后,应按本办法规定向城建档案馆全部移交 有长期保存价值的档案.由城建档案馆根据城市建设的需要选择接收,第十三条.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报送和移交应依据建设部 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一.城市地下管线的建设单位.专业管线管理单位.工程测量单位都应及时向城建档案馆移交地下管线工程竣工档案、专业管线图。1,500城市地形图和控制成果,二.更改。报废。漏测部分的地下管线工程档案。专业管线管理单位及时补充,并将修改补充的地下管线专业图及有关资料向城建档案馆移交.第十四条、建设单位向城建档案馆报送的建设工程档案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档案材料应当是原件 内容真实、完整.准确.系统.二.建设工程竣工图应当与工程实体相符,并加盖竣工图章,签字手续完备,三,建设工程在报送纸质档案的同时,还应当按规定报送相关建设工程的照片,录像等声像档案和光盘,磁盘等电子档案.四.档案材料的整理立卷应当符合。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GB、T50328。的有关规定和标准.第十五条,建设单位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前,要签订。乌兰察布市建设工程档案报送责任书。以下简称责任书,建设工程档案的收集,整理编制要与建设工程同步进行、第十六条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前。城建档案管理部门应当对工程档案进行预验收,地下管线竣工验收前,城建档案管理部门应当对地下管线工程档案进行专项预验收、预验收合格的。由城建档案管理部门发放,内蒙古自治区城市建设工程档案合格证。以下简称合格证。验收不合格的,限期整改,第十七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正本,时,应当查验建设工程档案。合格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时.应当查验建设工程档案 合格证、未取得 合格证.的 不予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第三章,城市建设档案的保护和利用。第十八条。城建档案馆,室。应当建立健全城建档案的管理制度。采取先进技术,逐步实现城建档案管理现代化.对重要和珍贵的城建档案要采取特殊的保护措施,确保城建档案的完好。第十九条、城建档案馆 室,应当配备符合保管要求的库房和设备 要采取有效措施。做好档案的防火。防盗。防虫.防潮。防霉,防鼠.防光,防尘。防磁 防有害气体等工作,保证城建档案的安全,第二十条、城建档案馆、室,应当积极开发城建档案信息资源,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社会提供服务、第二十一条.公民和组织凡持有合法证件可以利用城建档案 在查阅利用城建档案时可以阅览.抄写,复制、被允许复制的城建档案要加盖市城建档案馆的印章、方可生效 第二十二条、城建档案馆,室 工作人员在提供利用档案时。应当严格遵守法律 法规有关保密制度的规定.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二十三条.城建档案馆,室、在档案保管利用中.造成档案损毁。丢失。涂改,伪造、销毁城建档案的,由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和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档案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第二十四条,建设单位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未按照本规定向城建档案馆移交建设工程档案的。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交建设工程档案。并依据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第二十五条,地下管线建设单位。专业管线管理单位,工程测量单位等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移交地下管理工程档案的、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交地下管线工程档案.并依据,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五章。附。则、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乌兰察布市规划局负责解释,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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