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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其他规定第二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应当爱护无障碍设施,不得损毁.违法占用无障碍设施或者改变其用途,因工程建设需要.经批准临时占用无障碍设施的,占用单位应当设置警示标志或者信号设施,临时占用期满 占用单位应当及时恢复原状。第二十八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违反无障碍设施建设,维护和管理规定的行为。有权向有关管理部门举报和反映,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相关部门依法查处.第三十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 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一条,各县无障碍设施的建设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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