崇左市城镇廉租住房租赁住房补贴发放管理若干规定崇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城镇廉租住房租赁住房补贴发放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崇政办发、2008.5号。各县,市。区 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处。崇左市城镇廉租住房租赁住房补贴发放管理若干规定 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二.八年一月九日,第一条、为落实本市廉租住房制度。规范租赁住房补贴的管理和发放.根据,崇左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崇政办发。2006.96号,制定本规定,第二条,符合,崇左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的城镇廉租住房租赁住房补贴发放管理适用本规定、第三条,廉租住房租赁住房补贴的申请,核查。审核、发放,年度复核及退出程序按.崇左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 的规定执行.相关家庭户,家庭人口,住房使用面积的计算方法及租赁住房补贴的计算方法如下 一。最低收入家庭户的计算。以公安部门所核发的户口簿登记户主为依据.民政部门批准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二,最低收入家庭的家庭人口计算.与申请人具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扶养关系并享受本市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成员 而且均登记同一户口簿 因入托 求学等原因 父母将未成年孩子户口登记亲友处 其人口可在父母处计算,三,最低收入家庭的房屋使用面积计算 一,房屋建筑面积除以1.33计算房屋使用面积。房屋建筑面积以 房屋所有权证,上记载的为准。二、已获得福利分房的业主或承租公有住房的租赁户与廉租住房申请人同属一人的或属配偶关系的,应将该住房面积合并计算,三,正在享受租赁住房补贴的低收入家庭、因家庭人口 收入及住房等状况发生变动的,应重新计算住房面积,四、凡在旧城改造或其他工程拆迁时,单位分房或住房解困过程中已作过安置、由于自己的原因未落实住房的 其住房面积的认定.以原安置的面积为准 五,在计算人均住房使用面积时.对同一本.房屋所有权证 或租用公有住房凭证的家庭中有两本以上户口簿的人口均应统一计算、四,租赁住房补贴的计算方法,根据,崇左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 规定,单位面积租赁住房补贴标准按照市场平均租金与廉租住房租金标准的差额计算。城镇廉租住房的保障面积标准为人均住房使用面积10平方米 一,自己到市场上租赁住房的无房户家庭按每人住房使用面积10平方米计算住房租赁补贴,发放租赁住房补贴的计算公式为。家庭月租赁住房补贴。租赁住房补贴标准。最低收入家庭人口。10平方米 二.人均自有住房使用面积不足10平方米的家庭,发放租赁住房补贴的计算公式为。家庭月租赁住房补贴.租赁住房补贴标准 最低收入家庭人口,10.人均实际住房使用面积,第四条 无房户家庭。在领取租赁住房补贴后3个月内,需向市或江州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租赁房屋合同。以保证所领取的租赁住房补贴用于租住房屋 市或江州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其租住的房屋进行核查、逾期不提供租赁房屋合同或租赁房屋合同有虚假现象的.将取消享受廉租住房保障资格.第五条、崇左市廉租租赁住房补贴发放的程序,一,已获准租赁住房补贴的家庭根据,廉租住房租金补贴通知单。的要求到市场上选择适当的拟承租住房。并与出租人达成初步租赁意向、报经市或江州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获得租赁住房补贴家庭及房屋出租人应当和市或江州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签订.廉租住房租金补贴协议、明确三方的权利义务关系、二.市或江州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廉租住房租金补贴协议、规定的补贴面积,金额标准向该家庭发放租赁住房补贴。并将补贴资金直接拨付出租人.用于冲减房屋租金 三,租赁住房补贴发放后,江州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每月末将,廉租住房租金补贴协议,及汇总表各1份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六条,获得租赁住房补贴的家庭租赁的房屋须符合以下条件。一、产权归属清晰。二、准予租赁住房补贴的家庭租房后,人均住房使用面积原则上大于或等于10平方米。包括原住房使用面积,第七条,租赁住房补贴每月发放一次、其中 廉租住房租金补贴协议.签订当月发放办法是。协议在当月15日以前签订的 发1个月租赁住房补贴,当月16日以后签订的.发半个月租赁住房补贴,若实际租房面积未达到应享受补贴面积的、则按实际租房面积发放,第八条 经轮候可获得租赁住房补贴的家庭接到租赁补贴通知单后。无正当理由未能在6个月内落实租赁房屋并签订、廉租住房租金补贴协议 的、作重新申请处理,因承租的房屋被列入拆迁范围的家庭、自拆迁公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应另寻住房。并按规定重新签订、廉租住房租金补贴协议 同时迁出被拆迁房屋、在迁出被拆迁房屋之日。市或江州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停止向原出租人拨付补贴资金,同时.租赁住房补贴拨付给新的出租人,第九条 市或江州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年度对享受租赁住房补贴的最低收入家庭就家庭人数、户口.住房,收入 民政救助、等状况进行复核,江州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于每年12月20日前将复核情况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第十条.市或江州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复核结果进行为其7天的公示 经公示无异议的.由市或江州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房屋租赁双方并重新签订。廉租住房租金补贴协议,并于下1个月开始按照复核结果对享受家庭租赁住房补贴的资格,额度进行调整,江州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时将复核结果上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第十一条.廉租住房各级管理部门应完善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档案管理.并为下一步编制廉租住房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及廉租住房租金补贴计划做好基础工作。第十二条,各县、市,人民政府的廉租住房租赁住房补贴的发放管理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本规定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