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彦淖尔市城镇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管理暂行规定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巴彦淖尔市城镇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巴彦淖尔市城镇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管理暂行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二00九年三月三日,第一条、为了切实解决我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建立健全廉租住房制度,规范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管理。根据,廉租住房保障办法 建设部令第162号,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申请。审核及退出管理办法 建住房。2005,122号,和、巴彦淖尔市城镇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巴政办发。2006,10号、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巴彦淖尔市城镇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享受廉租住房实物配租保障的申请.审核。公示 及退出。以下简称实物配租.适用本规定.旗县区住房保障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的组织、实施 管理工作.根据实物配租申请人提供,以下简称申请人 的相关情况,按照本规定进行评分.根据得分高低排序轮候。第三条。享受实物配租申请人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具有当地城镇常住户口并在当地生活的无房户和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3平方米、含。的住房困难家庭.经当地民政部门批准并连续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满一年以上的城镇低保家庭。申请家庭成员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者抚养关系、患有重大疾病.孤老、残疾以及烈属。军属,优抚对象等生活特殊困难的优先考虑解决 第四条。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纳入廉租住房实物配租保障范围,已由社会福利院收养的人员,申请人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生活自理能力,第五条、实物配租办法。一个保障家庭限定配租一套廉租住房、已享受实物配租的家庭、不再享受其他住房保障待遇,享受实物配租家庭的住房保障标准原则上为、4人户控制在50平方米以内 3人户控制在40平方米以内.2人户控制在30平方米以内、家庭住房保障标准不得超出50平方米、保障家庭享受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维修基金由旗县区人民政府负担 其租金标准由旗县区人民政府确定,租赁期间发生的租金和水 电,暖、物业等项费用由享受实物配租家庭负担.对患有重大疾病,孤老.残疾等生活特殊困难的家庭、可以给予租金和费用上的减免照顾.具体办法由旗县区人民政府制定,第六条。申请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的申请人按评分的方法,由镇,办事处、社区根据申请人具体情况评定分数、旗县区住房保障部门根据当年能提供的实物配租房源。由高分到低分划线确定保障资格 具体评分标准,符合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保障标准的、计30分.每低1平方米.加计1分.加计分不得超过5分 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时间满1年的,计25分。每增加1个年、加计1分.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时间以民政部门颁发的,低保证 记载的时间为准、对家庭成员中有伤残的申请人、计5分 申请户家庭成员每增加一名残疾人员的.加1分.对有重大疾病患者的申请人,计5分、每增加1人、加计1分.重症病人特指恶性肿瘤.肾功能衰竭的患者 符合廉租住房条件的被拆迁申请人、计5分.对符合廉租住房条件的烈属,军属优抚对象的申请人,计5分.对符合廉租住房条件的55岁以上的孤老申请人、计5分,申请人家庭保障人口每增加一人加1分 第七条,已享受租金补贴的申请人可以重新选择实物配租,原有租金补贴在准予实物配租后取消,第八条。申请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的家庭,应由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向其户口所在地的社区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最低收入家庭申请廉租住房实物配租保障申请表一式三份 分存申请人所在居委会 镇.办事处 旗县区住房保障部门,民政部门出具的最低生活保障,低保证 或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家庭成员所在单位或申请人所在居委会,现居住地居委会出具的现住房证明。家庭成员户口簿 身份证、结婚证,离异或丧偶的相关证明 三无.无劳动能力,无收入来源、无法定赡养人或抚养人、人员证明 市级医院出具的重大疾病诊断书 由市,旗县区颁发的残疾证明.属于被拆迁户的应提交.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其他相关材料。烈属、复转军人等证件.第九条,申请.审查程序,申请人向其所在地社区 居委会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资料。社区.居委会确认无误后签字并加盖印章、社区居委会评审小组根据申请人实际情况进行评分、并在申请人所在单位或社区公示7日 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一并送镇,办事处。镇、办事处组成评审小组在3日内将申请材料进行复审后、送至旗县区住房保障部门 旗县区住房保障部门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日内。就申请人的申请材料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并将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人的申请材料转同级民政部门.民政部门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意见,并反馈同级住房保障部门 旗县区住房保障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会同人大、民政,镇。办事处。监察局等相关部门,根据廉租住房实物房源数量.按照从高分至低分的顺序确定实物配租申请家庭,并将确定的实物配租保障家庭在当地新闻媒体公示7日。公示期间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旗县区住房保障部门对申请人发出书面通知.申请人持住房保障部门的书面通知办理廉租住房保障有关手续、住房保障部门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在3日内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第十条。旗县区住房保障部门通过公开摇号等方式确定实物配租保障家庭房号 保障家庭取得房号后应与住房保障部门签订廉租住房租赁合同,并以廉租住房租金标准按建筑面积交纳廉租住房租金,廉租住房租金标准由旗县区政府批准后执行,第十一条、保障家庭房号确定后不接受实物配租的。旗县区住房保障部门可取消其实物配租资格、且两年内不再接受该申请人的实物配租保障申请,第十二条,廉租住房租金由旗县区住房保障部门负责收取,财政专户储存.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廉租住房管理和房屋维护,第十三条.为了加强廉租住房房源的管理,符合享受实物配租条件的保障家庭在入住前、保障家庭成员按照房屋成本价格缴纳10.住房保证金或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担保后方可入住。第十四条。享受实物配租的保障家庭成员如有经济能力.也可以按照房屋成本价格购买廉租住房、给予办理全部产权 并减免全部费用.保障家庭缴纳的保证金和按照房屋成本价格购买住房的购房款。由房管局管理 财政监督 第十五条,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旗县区住房保障部门取消其享受廉租住房保障资格 收回承租的实物配租住房,并责令其补交市场平均租金与廉租房标准租金的差额.不如实申报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及住房状况的,家庭收入连续1年以上超过本市廉租住房政策规定标准的.因家庭人数减少或住房面积增加,人均住房建筑面积超过住房保障标准的 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将承租的廉租住房转借。转租连续3个月、或拖欠租金累计6个月以上的。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廉租住房居住的,利用廉租住房进行违法活动的,改变廉租住房结构或其他损坏房屋行为的,有其他违反廉租住房租赁合同行为的 购买或通过其他途径获得住房的.第十六条。已配租廉租住房的保障对象。应在每年3月主动向住房保障部门如实申报家庭收入、资产 家庭人口和住房变动情况。住房保障部门对其申报情况进行核实,经审核仍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重新签订租赁合同.经审核保障对象家庭收入 资产,家庭人口等情况发生变化的,要调整实物配租面积等、经审核不再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取消廉租住房保障.住房保障部门作出取消住房保障资格决定的 应当在5日内书面通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享受实物配租的家庭应在接到通知之日起1个月内退回承租的廉租住房,逾期不退回的,由住房保障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十七条,对弄虚作假、隐瞒家庭收入和住房条件 骗取廉租住房待遇的个人.由住房保障部门责令其退出廉租住房并按市场租金标准补交租金.对出具虚假证明的单位,由住房保障部门提请其主管部门或监察机关追究单位负责人的责任,第十八条,工作人员在廉租住房管理工作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收受他人财物或其他好处的,对已批准的廉租住房未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给予当事人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第十九条、本规定由市房委办负责解释.第二十条.本规定自2009年3月1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