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招标第九条、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应当公开招标 一、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地方重点建设项目,二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三,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项目,四、其他 第十一条。本办法第十条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 可以不公开招标,一 技术复杂或者有特殊专业要求,仅有少数几家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所需费用占项目总价值比例过大等不符合经济合理性要求的。三。受自然资源和环境条件限制的、四、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以上不公开招标的项目,经市以上、含市。项目审批部门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邀请招标、属于省。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地方重点建设项目、其发包行为应当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可以不进行招标,一。涉及国家安全和国家秘密的.二,抢险救灾的,三 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 需要使用农民工的.四、主要工艺、技术需要采用特定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五.投资总额低于人民币五十万元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以上项目的发包 需要审批的应当参照本办法第十一条进行审批、第十三条,招标人应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自行组织招标活动或者委托招标,依法选定中标方案 价格和中标人。第十四条。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并在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的五日前.向建设部门或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一,具有项目法人资格。或者法人资格。二,有专门的招标机构或者拥有三名以上具有招标业务能力的人员,至少包含一名在本单位注册的造价工程师在内的三名中级以上职称的工程经济。技术人员.有从事同类工程建设项目招标的经验、熟悉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规定。不具备上述条件的。招标人必须委托有资格的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国有投资工程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应从。扬州市国有投资工程预选招标代理机构名录,中选取、在招标投标管理机构的监督下.通过公开抽签的方式选定招标代理机构、中标的总承包单位作为总承包范围内工程的招标人、可按照本条的规定组织招标或委托招标,第十五条,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根据招标代理合同的约定、在其资格等级。代理权限范围内办理招标事宜 并不得从事同一招标项目的投标咨询服务,招标代理机构不得接受招标人违法的委托内容和要求、在招标活动中,不得与招标人或者投标人串通。或以弄虚作假方式隐瞒真相 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众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第十六条、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应当发布招标公告.招标公告应当按规定在国家。省和市指定媒介上发布,招标公告应当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的性质 数量,实施地点和时间,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的办法及资格审查条件,评标标准和方法等事项 第十七条。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应当向三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信用好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投标邀请书应当载明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事项,第十八条.招标文件的编制,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充分考虑项目实施中的实际需要.风险因素并制定相应的办法、招标文件应当清晰 明确地载明以下内容,一。招标人名称和项目名称及其简介,二 项目的数量,规模和主要技术、质量要求,三。项目的完成期限或者交货.提供服务的时间 四。对投标人资格.投标文件和投标有效期限的要求,五,提交投标文件的方式.地点和截止时间 六.投标报价的要求。七.评标依据,标准,方法、定标原则和确定废标的主要因素。八,主要合同条款及协议书内容.九,图纸,格式附录等招标相关资料和技术文件的要求.十、其他应当规定的内容,国有投资项目招标,必须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按照规定提交投标保证金,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 应采用醒目的方式标明 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出售时间不得少于五个工作日 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二十日、第十九条.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招标人应当采用工程量清单方式计价,国有投资项目采用招标方式发包的 应当编制招标控制价,工程量清单及招标控制价的编制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政策文件 行业规范,计价依据的规定,招标控制价实行备案制度,第二十条,招标人在确定暂估价.甲供材时、应严格控制在工程造价中的比例,原则上不允许超过总价的百分之十五。且不得高于五十万元 特殊工程暂估价,甲供材超标的,应在建设工程施工招标的同时进行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