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管线工程规划管理第四十七条,凡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新建。改建下列管线工程.单位,个人围墙内和建筑物内的管线除外 必须按照规定。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管线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一,直径100毫米以上、含本数、下同.的给水管道,二,直径300毫米以上的工业、生活污水及雨水管道.三、10千伏以上的架空线路和全部埋设电缆.四、立杆架设和埋设地下的电信电缆和电信管道,五.埋设地下的路灯线路 六。煤气、乙炔 氧气等可燃气体管道和热力管道、七,地下人防线路 过街地沟和灰渣管道.八。液体燃料和其他工业生产上特殊管道等。第四十八条、申领管线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必备资料包括项目批准文件 建设用地证件、地形图、管线平面走向位置图,纵断面图等 管径在300毫米以上管道,12孔以上的电缆导管或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认为特别重要的干管,还应报送平面设计图、纵横断面设计图,管线交叉综合设计图。高压塔架空线、应送铁塔图纸、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的,应当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方可建设、第四十九条.管线工程复土前、建设单位应报请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到施工现场 按批准的设计图纸复核,对不符合要求的应予以返工 如在施工中遇有特殊情况,需要改变平.断面位置的,应事先征得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第五十条.因管线工程建设需要必须挖掘道路的.建设单位应持有关设计文件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取得同意后、凭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签发的批准文件和设计文件,到市政工程,交通 公安等相关部门办理审批手续,方可按照规定挖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