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池市城市规划区查处违法建设违法用地规定河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河池市城市规划区查处违法建设违法用地规定的通知河政发,2011,8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市直和驻河池中直区直各单位,河池市城市规划区查处违法建设违法用地规定,已经市二届人民政府第7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二.一一年十二月一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及时制止和查处违法建设和违法用地行为,营造良好的城市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广西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 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河池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违法建设、违法用地行为的查处,第二章。部门职责第三条,河池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称市住建部门,是河池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违法建设案件的执法主体,负责城市规划区范围内违法建设案件的具体行政执法工作 第四条,河池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以下称市国土部门。是河池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违法用地案件的执法主体。负责城市规划区范围内违法用地案件的具体行政执法工作,第五条 金城江区人民政府是河池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违法建设案件的强制拆除的组织。协调主体、负责组织.协调所属相关部门.根据强制执行的需要 配合人民法院依法对违法建筑物 构筑物采取强制拆除措施 第六条,公安.市政。工商、税务、卫生、食品药品 环保,水利、供电,供水,街道办事处,社区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和市人民政府的部署、积极配合做好查处违法建设违法用地相关工作,第七条。对于组织。教唆或煽动群众阻碍执法部门查处,强制拆除违法建设.拒绝、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人,公安机关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八条。对于以违法建设、违法用地为经营场所的,工商行政管理等主管部门依法不得办理相关证照,供电、供水部门在办理供电。供水服务手续前 应当查验建设项目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或者用电,用水房屋的产权证明文件。对于没有工程规划许可证件的建设项目或者没有产权证明文件的房屋、不得提供相应服务、第九条,市住建,国土部门在查处违法建设违法用地过程中,自查明认定属于违法建设违法用地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违法建设违法用地情况向工商,供电.供水等部门通报并备案。工商.供电。供水等部门接到住建,国土部门的情况通报后、不得再为违法建设违法用地项目办理证照,供电,供水.已经办理证照的应当限期收回,已经办理供电 供水的应当及时停止供电,供水、第十条.市住建.国土部门应当建立违法建设违法用地巡查制度 并设立和公布违法建设违法用地举报电话,发现违法建设违法用地行为或者接到违法建设违法用地的举报后 市住建,国土部门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派人到现场调查核实,符合立案条件的 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立案并开展查处工作,对于正在实施违法建设违法用地行为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当场口头作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的决定、并在3个工作日内将书面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违法行为当事人。第三章、违法建设违法用地行为的认定第十一条,下列行为属于违法建设行为、一,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建设工程规划临时许可证,擅自进行建设的、二,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建设工程规划临时许可证。但是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建设工程规划临时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三 不按照规定期限对临时建设实施拆除的。四,其他未经批准擅自进行建设的行为、第十二条、下列行为属于违法用地行为.一。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土地 采用各种欺骗手段。骗取批准而非法占用土地。超过批准的数量、多占土地的、二、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非法出让 转让或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的、以土地与他人联建房屋分配实物,利润或以土地入股与他人共同进行经营活动、或者以置换.赠予等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三.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非法占用或使用耕地建窑,建房、建坟 挖砂,采石。开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等,使耕地质量遭到破坏且不易恢复的、四.其他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土地的行为 第十三条 对违法建设违法用地行为的查处.依照部门职责分工的原则,由市住建部门、国土部门分别负责.第四章。违法建设案件的查处第十四条、属于违法建设案件的、由市住建部门作为执法主体立案查处 第十五条,违法建设案件经过立案调查后、应根据违法建设的具体情况依法作出以下处理决定,一,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 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视情节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二。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视情节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三,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责令限期拆除、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视情节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第十六条。市住建部门向违法建设单位或个人作出限期拆除的决定后.违法建设单位或个人逾期不自行拆除的,市住建部门应当在10个工作日将案情向市人民政府报告,并授权金城江区人民政府对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实施强制拆除 第五章 违法用地案件的查处第十七条.属于违法用地案件的,由市国土部门作为执法主体立案查处。第十八条,违法用地案件经过立案调查后.应根据违法用地的具体情况作出以下处理决定,一,非法占用土地的,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 限期拆除违法占用的土地上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 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视情节可以并处每平方米30元以下罚款,二,非法转让土地的、没收违法所得、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没收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视情节可以并处以非法所得50。以下罚款,三,破坏耕地的,责令限期改正或治理。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视情节可以并处土地开垦费2倍以下罚款.第十九条、市国土部门向违法用地单位或个人作出限期拆除的决定后、违法建设单位或个人逾期不自行拆除的,市国土部门应当在法定起诉期届满后10个工作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第六章 强制拆除第二十条。对于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必须强制拆除的违法建设项目.由金城江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强制拆除,对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必须强制拆除的违法用地项目、由市国土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二十一条。强制拆除违法建设,应当提前告知当事人强制拆除决定和实施强制拆除的时间。相关依据、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等。当事人是公民的,通知本人或者其成年家属到场.当事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通知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上级单位负责人到场 拒不到场的 不影响实施强制拆除.第二十二条 实施强制拆除前。应当制定工作方案,应急预案,并确定公安、市政、工商.环保,水利,供电 供水,街道办事处.社区等配合单位的职责,实施强制拆除的行政机关应当通知当事人清理有关物品.当事人拒不清理的、应当制作财物清单并由当事人签字确认,当事人不签字的.应当由违法建设所在地街道办事处,社区派员到场签字确认 实施强制拆除的行政机关应当将财物运送到指定场所。通知当事人领取,当事人拒绝接收的,依法办理提存,第二十三条,对于正在实施的违法建设、市住建部门向违法建设单位或个人送达.责令停止违法建设行为通知书 后.违法建设单位或个人拒不停止违法建设行为的,市住建部门应当立即将案情向市人民政府报告,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金城江区人民政府依法对违法建设施工现场进行查封或是对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实施强制拆除,第二十四条、市住建部门对无法确定违法建设工程建设单位或者所有人,管理人的,可以在公共媒体或者建设工程所在地发布公告、督促建设单位或者其所有人 管理人依法接受处理.公告期间不得少于15日、公告期间届满 仍无法确定建设单位.所有人,管理人或者建设单位,所有人,管理人拒不接受处理的,市住建部门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金城江区人民政府实施强制拆除,第七章、执法程序第二十五条、立案,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广西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的违法建设行为 由市住建部门及时做出立案决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违法用地项目、由市国土部门及时做出立案决定,第二十六条。调查取证,对于已立案查处的违法建设违法用地案件。执法主体单位应当进行现场勘测 调查、制作,现场勘查笔录,执法主体单位应当书面通知违法建设,违法用地单位或个人到指定地点接受询问调查.第二十七条 作出处罚决定,执法主体单位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 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 具体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享有的申辩。陈述 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第二十八条,送达、执法主体单位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 应依法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第二十九条.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依法应当强制拆除的违法建设项目,经市住建部门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金城江区人民政府依法定程序强制执行.依法应当强制拆除的违法用地项目.由市国土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八章。责任追究第三十条.市住建。国土部门监察及其他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工作人员及主管领导的行政责任,一.不按时对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违法建设,违法用地行为进行巡查的,二 发现违法建设。违法用地行为或是接到违法建设、违法用地行为的举报后不及时制止.立案查处的.三。当事人未在限定的期限内对违法建设自行拆除、市住建部门办案人员未按照规定在10个工作日内将案情向市人民政府汇报的,四 当事人未在限定的期限内对违法用地项目自行拆除 市国土部门办案人员未按照规定在法定起诉期届满后10个工作日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 第三十一条,在申请人不能提供经营场所的规划建设证明文件的情况下,仍为申请人办理相关证照的,或是对利用违法建筑物从事经营活动不及时查处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部门人员及主管领导的行政责任.第三十二条。在申请人不能提供建设项目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或者用电,用水房屋的产权证明文件的情况下.仍对申请人给予供水、供电的 按照有关规定追究供水、供电部门有关人员及主管领导的行政责任。第三十三条.对于在查处违法建设,违法用地过程中出现的阻挠执法,暴力抗法行为不及时出警进行处置、或是对阻挠执法、暴力抗法事件不依法进行处理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公安机关相关人员及主管领导的行政责任。第三十四条.对于机关。事业单位干部职工如有参与违法建设违法用地行为且不自行停止违法行为.不按规定自行拆除违法建设的。按照有关党纪政纪规定追究责任,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商市国土资源局解释,第三十六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