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政府关于印发淮安市防震减灾管理办法的通知淮安市人民政府文件,淮政规.2012,2号各县 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现将、淮安市防震减灾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执行,二,一二年四月九日、淮安市防震减灾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防御和减轻地震灾害.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江苏省防震减灾条例 等法律 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防震减灾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防震减灾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防御与救助相结合的方针、第四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防震减灾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年度防震减灾业务经费应当与经济发展和财政收入增长相适应,第五条。市,县 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防震减灾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防震减灾工作机构.建立和完善防震减灾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和工作责任制。市。县、区。人民政府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防震减灾的日常管理工作,市.县.区,人民政府发改.规划,住房城乡建设。民政.卫生、公安,教育,民防以及其他有关部门 按照职责分工 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防震减灾工作、第六条、市。县.区。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机构负责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抗震救灾工作,市,县,区。人民政府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机构,承担本级政府抗震救灾指挥机构的日常工作.第七条 市 县、区 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地震群测群防网络。鼓励 引导社会组织和个人开展地震群测群防活动.对地震进行监测和预防.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及社区应当配备防震减灾专。兼、职工作人员。负责本区域地震群测群防工作和防震减灾有关方面工作.第八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防震减灾知识的宣传教育 将防震减灾知识纳入全民科学素质教育规划和中小学公共安全教育纲要,增强公民的防震减灾意识.提高全社会的防震减灾能力、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村,居 民委员会等,应当在本单位,本区域开展防震减灾知识宣传教育活动,学校应注重地震应急知识教育。每年组织开展应急疏散演练,培养学生的安全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新闻媒体应当注重地震灾害预防和应急。自救互救知识的公益宣传、扩大防震减灾宣传教育面 市,县。区,人民政府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机构,应当指导,协助和督促有关单位做好防震减灾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第九条.市.县 区、人民政府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机构会同同级有关部门 根据上一级防震减灾规划和本地区震情 震害预测的结果,并结合本地实际、编制本行政区域的防震减灾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第十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发改,科技部门应当将防震减灾重大科研项目列入科技发展规划 加大科技投入,支持防震减灾科学研究和科技创新、加强对外交流与合作.提高防震减灾工作水平.第十一条.市,县 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 对在防震减灾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第十二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地震监测预报工作,逐步提高地震监测预报能力和水平 第十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地震监测台网。包括地震宏观观测网、实行统一规划,分级.分类建设和管理。地震监测台站,点、密度应当满足地震监测预报工作的需要,第十四条,全市地震监测台网由市.县。区 地震监测台网组成 其建设资金.正常运行和维护经费应当列入同级财政年度预算,地震监测台网正常运行后.不得擅自中止或者终止。第十五条。大型水库 油田等重大建设工程 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设专用地震监测台网.大型水库大坝,发射塔、城市轨道交通。150米以上的超高层公共建筑、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地震监测台网规划设置强震动监测设施 专用地震监测台网和强震动监测设施的建设资金,运行经费及管理.由建设单位或经营单位负责,第十六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法保护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 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机构应当会同规划 公安等有关部门.做好本辖区内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的具体保护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毁坏.拆除或者擅自移动地震监测设施,不得危害地震观测环境、第十七条,市.县。区,人民政府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机构及有关单位 应当加强地震监测信息的管理,做好各类地震监测信息的检测。传输。分析、处理,存贮,报送等工作,并保证地震监测信息的安全和质量,第十八条、观测到可能与地震有关的异常现象的单位和个人 可以向所在地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机构报告,也可以直接向上级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机构报告 市、县,区,人民政府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机构接到异常报告后,应当进行登记并立即组织核实,必要时应当向上级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机构报告,第十九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地震预报意见由省人民政府发布,除发表本人或者本单位关于长期 中期地震活动趋势的研究成果 或者进行相关学术交流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社会散布地震预测意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社会散布地震预报意见及其评审结果、第二十条、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全省地震烈度速报系统建设的要求、建设和完善地震烈度速报系统.保障系统正常运行,为抗震救灾工作和工程建设提供依据.第二十一条、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工程、以下统称建设工程、应当达到抗震设防要求、下列建设工程应当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并按照经审定的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所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一、城市轨道交通,高速公路,独立特大桥梁,中长隧道。机场 5万吨级以上的码头泊位.铁路干线的重要车站 铁路枢纽和大型汽车站候车楼、枢纽的主要建筑,二。大中型发电厂、站,50万伏以上的变电站。输油。气 管道,大型涵闸。泵站工程,三,200千瓦以上的广播发射台 省级电视广播中心.200米以上的电视发射塔。省 市邮政和通信枢纽工程 四,大。中型城市的大型供气.供水,供热主体工程 五、地震烈度七度以上设防地区的80米以上高层建筑。六度设防地区的100米以上高层建筑、以及单体面积超过3万平方米的商场。宾馆等公众聚集的经营性建筑设施、六、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急指挥中心,6千座以上的体育场馆 大型剧场剧院.展览馆、博物馆。图书馆、档案馆,七.位于地震动参数区划分界线两侧各4千米区域内的新建大中型建设工程。八,法律,法规规定和省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需要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工程,前款规定以外的一般建设工程。应当按照地震动参数区划图所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幼儿园、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应当在当地房屋建筑抗震设防要求的基础上 地震动峰值加速度提高一档进行抗震设防 第二十二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纳入基本建设程序,市、县 区 人民政府发改以及有关部门应当会同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机构、将抗震设防要求纳入建设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或者初步设计文件的审查内容 未包含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机构提供的抗震设防要求意见的建设工程 不予批准、第二十三条.需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将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委托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 并将经省级以上。包括省级.地震部门审定后的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提交设计单位使用.第二十四条,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应当在其资质许可的范围内承接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开展相应的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工作.并对地震安全性评价质量负责.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承接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应当到工程项目所在地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机构进行登记验证和工程项目备案、未履行备案手续的,不得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第二十五条。有关建设工程的强制性标准。应当与抗震设防要求相衔接 市 县,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公用设施等建设工程的抗震设计审查.铁路、公路、港口,码头,机场。水利等行业主管部门 负责本行业建设工程的抗震设计审查。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抗震设防要求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抗震设计,并对抗震设计的质量以及出具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准确性负责。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抗震设计图纸和工程强制性标准进行施工.并对抗震施工质量负责.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按照抗震设计的要求和施工规范实施监理 并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时 建设单位应当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抗震设防要求一并组织验收,第二十六条 市、县 区.人民政府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机构.应当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加强对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执行、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参加建设单位组织的工程项目竣工验收,保证建设工程按照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第二十七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或者新建开发区 大型厂矿企业的地震小区划工作,编制地震小区划图 地震小区划图经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审定后 应当作为确定一般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的依据。第二十八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对辖区内既有建设工程进行抗震性能检查,对。江苏省防震减灾条例,规定的已建成的建设工程,未采取抗震设防措施的或者措施未达到抗震设防要求的、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抗震性能鉴定 并采取必要的抗震加固措施、第二十九条、高速铁路,城市轨道交通 枢纽变电站。主干输油输气管网等重大工程设施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工程。应当逐步将紧急自动处置技术纳入安全运行控制系统,提高应对破坏性地震的能力、第三十条 市 县 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村村民住宅和乡村公共设施抗震设防的管理 增加资金投入,逐步提高农村抗御地震灾害的能力、市。县、区 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机构.应当按照抗震设防要求。开展农村住宅实用抗震技术的研究开发,制定农村住宅建设技术标准、编制农村住宅抗震设计图集和施工技术指南、免费提供给建房村民、开展地震环境和场地条件勘察、提供地震环境。建房选址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为农村住宅建设选址。确定抗震设防要求提供依据,县,区,住房城乡建设及有关部门 应当加强农村建筑工匠培训.普及建筑抗震知识。第三十一条 县。区.政府及乡 镇 政府 应当将本行政区域内新建的农村基础设施.公共建筑 统一建设的农民集中居住区房屋,跨度超过12米的生产性建筑等纳入管理程序。按照抗震设防要求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规划.设计和施工。村民自建的住宅.应当采取抗震措施达到抗震设防要求,农村公共建筑未达到抗震设防要求的应当进行抗震加固,鼓励村民对未达到抗震设防要求的自建房屋进行抗震加固,第三十二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统一规划、平灾结合,因地制宜.综合利用,就近疏散.安全通达的原则,按照国家标准 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场址及配套设施.规划和建设不同类别的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市 县,区,人民政府规划,住房城乡建设、民防部门、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机构 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地震应急避难场所规划,组织协调 技术指导。编制应急疏散预案和演练等工作、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的管理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场所,设施、物资等进行维护和管理,保持应急疏散通道畅通。人员密集场所和新建住宅小区,应当设置地震应急疏散通道和明显的应急标志牌.第三十三条,市,县,区.人民政府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机构会同同级有关部门。根据上级地震应急预案、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市,县 区.地震应急预案.报本级政府批准。市 县 区,有关部门,乡,镇 政府,街道办事处及社区、根据市、县。区。地震应急预案。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部门和本辖区地震应急预案 并报所在地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机构备案,第三十四条,地震发生后可能产生严重后果或者影响的下列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的地震应急预案。并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备案。一 采矿。冶炼企业,易燃易爆物品 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危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和使用等可能发生地震次生灾害的单位,二,通信.供水。供电、供油,供气等城市基础设施的经营.管理单位.三,铁路、机场.大型港口.大型汽车站.城市轨道交通等交通运输经营,管理单位、四、幼儿园 学校、医院 剧场剧院、大型商场 大型酒店,体育场馆。旅游景区等公共场所和其他人员密集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以及大型社会活动的主办单位.五,金融.广播电视,重要综合信息存储中心等单位.六,地震发生后可能产生严重后果或者影响的其他单位、第三十五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机构,应当建立地震应急预案管理信息系统,加强对有关部门和单位的地震应急预案制定工作的指导和督查,第三十六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定期对辖区内地震应急工作进行检查督促.组织有关单位定期开展地震应急演练,提高地震灾害应急处置和救援能力、第三十七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托公安消防队伍或者其他专业应急救援队伍,按照一队多用.专职与兼职相结合的原则、建立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伍,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伍和其他应急救援队伍、应当加强地震应急救援培训和演练,提高地震灾害紧急救援能力 第三十八条.市。县 区 有关部门,可结合本地实际 建立地震灾害救援志愿者队伍.现有的各类志愿者组织可充实地震应急救援志愿服务内容、有关部门和地震部门应当加强对地震灾害救援志愿者队伍的管理和人员培训、第三十九条、地震灾害发生后、所在地的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立即启动地震应急预案.开展抗震救灾工作.第四十条,市,县,区 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地震事件新闻发布制度 地震灾害发生后 市.县,区、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机构、应当及时准确地向社会发布地震烈度.人员伤亡,经济损失.房屋及各类工程破坏,次生灾害,环境资源破坏。抗震救灾等情况,震灾调查与评价结果等信息,发生地震谣传,误传事件 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及时向社会发布相关信息 澄清事实。维护社会稳定 第四十一条、地震灾区的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做好受灾群众的过渡性安置工作.组织受灾群众和企业开展生产自救.地震灾区受灾群众的过渡性安置,应当根据灾区的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安置点,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进行安置,第四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防震减灾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有权进行举报 接到举报的市 县、区,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应当进行调查、依法作出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第四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按照有关法律 法规,规章进行处罚,第四十四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防震减灾活动.是指地震监测预报.地震灾害预防.地震应急救援,地震灾后过渡性安置和恢复重建等活动、二、强震动监测,是指用专门的地震仪器观测.记录,强烈地震引起的地面运动过程和工程结构的地震反应。三。地震烈度速报系统,是指强震动观测仪监测系统,四.抗震设防要求。是指建设工程抗御地震破坏的准则和在一定风险水准下抗震设计采用的地震动参数。五、地震安全性评价.是指根据对建设工程场地条件和场地周围的地震活动与地震地质环境的分析、按照工程设防的风险水准、给出与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相应的地震烈度和地震动参数,以及场地的地震地质灾害预测结果,六、地震动参数区划图,是指以地震动参数 以加速度表示地震作用强弱程度。为指标,将全国划分为不同抗震设防要求区域的图件。七 地震小区划图 是指根据某一区域的具体场地条件.对该区域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详细划分的图件,第四十五条.本办法自2012年5月10日起施行、淮安市人民政府2001年7月31日印发的.淮安市防震减灾实施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