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实施细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建立健全建筑市场诚信体系.加强对我市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动态监管。营造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根据建设部建市、2007,9号。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 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建筑市场各方主体是指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和参与工程建设活动的勘察 设计 施工.监理 招标代理,造价咨询。质量检测,施工图审查.主要建筑材料,商品砼,供应等企业或单位及其相关从业人员。第三条。本细则所称诚信行为信息包括良好行为记录和不良行为记录 良好行为记录是指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在工程建设过程中严格遵守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或强制性标准 行为规范 诚信经营。自觉维护建筑市场秩序,受到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专业部门的奖励和表彰。所形成的良好行为记录 不良行为记录是指建筑市场各方主体有.淮安市建筑市场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见附件,所列行为、或受到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执法监督机构以书面形式作出行政处罚或行政处理决定,形成的不良行为记录,第四条,诚信行为记录实行统一管理、部门负责和属地管理的原则。市建设局负责制定全市统一的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诚信标准。负责指导建立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信用档案、负责建立和完善全市联网的统一的建筑市场信用管理信息平台,负责对外发布全市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诚信行为记录信息,负责指导对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信用评价工作。具体工作委托相关执法监督机构实施。各县。区.建设局负责本地区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工作.并及时向市建设局报送本地区的诚信行为记录 第五条。市,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执法监督机构,以下简称主管部门 负责诚信行为信息的采集.确认,公布 变更。撤消和档案管理等工作,市建设局城建处负责全市各方主体诚信行为记录的归档统计工作。第六条、主管部门主要通过日常管理 各类执法检查、举报投诉受理。上级督办件的办理等途径发现和获得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诚信行为信息。负责与工商,税务,纪检 监察。司法,银行等部门建立信息共享机制、第七条 诚信行为记录实行公布制度 本市行政区域内各方主体的诚信行为记录在淮安市建设局网站上统一公布,不良行为记录的公布时间为行政处罚或行政决定做出后7日内、公布期限一般为6个月至3年,良好行为记录公布期限一般为3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变更或撤消诚信行为信息的、须经原记录的主管部门批准。第八条.各相关行业协会要协助政府部门做好诚信行为信息的采集。记录,信息发布等工作、推进建筑市场动态监管,要完善行业内部监督和协调机制,加强行业自律、提高企业及其从业人员的诚信意识、第九条 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在行政许可.市场准入 招标投标,资质复审,工程担保与保险,表彰评优等工作中逐步建立诚信激励机制和失信惩戒机制.第十条 主管部门对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不良行为记录进行公布时 应将不良行为记录抄送其所在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情节严重的、报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十一条。根据不良行为的情节和性质。除对企业或单位及其从业人员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外,主管部门应在职责范围和管理权限内依法降低其资质、资格 等级。吊销其资质,资格.证书或向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相应处理建议 企业或单位不良行为记录一年内累计达四次的.予以警告,达五次的.从第五次记录之日起.暂停其在淮半年及以上承揽业务的资格 从业人员不良行为记录一年内累计达两次的,予以警告 达三次的,从第三次记录之日起.暂停其一年及以上在本市承揽业务的资格,第十二条 本细则由市建设局负责解释。第十三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