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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市级政府投资公益性项目管理办法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市级政府投资公益性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合政办 2013 1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合肥市市级政府投资公益性项目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2013年4月9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投资公益性项目建设与管理,提高投资效益。根据 合肥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合政、2005.120号.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级政府投资公益性项目。以下简称公益性项目 是指使用市级财政性资金或用市级财政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还款担保。的借贷性资金投资建设的公益性项目、主要包括,一,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办公。业务用房项目。总投资50万元及以上.二,科技,教育,文化 卫生、体育、民政等社会事业项目、总投资50万元及以上、三,信息化项目,四。市政府确定的其他公益性建设项目。第三条、公益性项目原则上由市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局,以下简称市重点局,负责建设管理、因特殊原因不宜由市重点局建设管理的,须报市政府批准,第四条、公益性项目应当坚持估算控制概算,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决算.严格控制项目投资,集约节约利用土地。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五条、市发改委负责公益性项目建设统筹管理.牵头编制公益性项目年度计划及组织项目审批 市财政局负责提出公益性项目年度计划资金规模、安排和管理具体项目资金,市招管局负责公益性项目建设招投标管理工作。市重点局负责公益性项目建设过程管理 竣工验收。决算和资产移交工作.市国资委负责信息化项目年度计划的编制和管理 会同市发改委负责信息化项目审批.项目单位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申报本系统公益性项目年度计划、推进项目前期工作并按期报送项目进展情况 市城乡建委。监察局 国土局、审计局、规划局,环保局,人防办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公益性项目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六条,项目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委托有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或设计单位编制项目建议书 二。负责办理环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节能评估,地震安全性评价。规划许可,消防许可及土地审批等开工前的法定建设手续等相关工作,三,参与工程招标、设备,材料,采购招标及工程竣工验收 第三章,项目储备库第七条。市发改委负责征集和编制全社会中长期政府投资公益性项目库 实行项目储备管理制度,并实行动态管理,列入年度计划的项目原则上从储备库中选取。第八条。列入储备库的项目应符合国家 省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相关政策规定。满足全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原则上应是已纳入专项规划的项目 第九条,项目单位主管部门负责推进已列入储备库项目的前期工作.第四章.年度计划编制第十条,公益性项目年度计划编制应当在年度资金控制规模内,按照。保重点.保民生,和,续建优先 新开适量 留有余量.的原则,确保项目具备当年开工条件,严格控制新建。改建,扩建.楼堂馆所.第十一条,编制程序,一、项目单位主管部门按照续建项目 计划新开工项目类别、于每年7月底前向市发改委申报下一年度公益性项目计划、其中,续建项目需附工程形象进度、完成投资额 资金拨付情况以及下一年度计划和资金需求等相关材料 计划新开工项目需附项目建议书,政策依据及其他支撑性材料、二 市发改委对申报项目进行论证,并征求市财政,国土,规划、重点局等单位意见、编制公益性项目年度计划草案 报经市政府审查同意后 于每年12月份下达下一年度公益性项目计划,第十二条.凡未列入当年计划的公益性项目,一律不予批准立项、确需建设的、由项目单位主管部门提请市政府列入年度计划,经市政府批准同意后按立项程序报批,第五章。项目审批与管理第十三条 审批程序 一 项目单位主管部门依据下达的市公益性项目年度计划向市发改委申报立项、二,在立项批复范围内.市重点局会同项目单位主管部门通过招投标方式确定有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或设计单位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含概算,并由项目单位主管部门报市发改委审批,项目批复文件有效期一般为2年、第十四条、市重点局应当按照已批准的初步设计.含概算。通过招标方式组织项目施工图设计和预算编制。按照项目建设管理程序对项目建设进度、质量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重点监控与动态管理。第十五条。公益性项目自初步设计批准之日起 在实施阶段确需对已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内容进行变更的、须在变更内容实施前履行变更报批程序。第十六条 公益性项目变更报批程序,一.因政策调整.技术.水文,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确需变更设计且不增加政府投资的,由市重点局会同项目单位主管部门初审后向市发改委提出申请、由市发改委与市财政局等相关部门会商后备案,二,非因政策调整.技术,水文。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而做出的重大设计变更或需要增加政府投资的、由市重点局会同项目单位主管部门初审后向市发改委提出申请,由市发改委会同市财政局等相关部门提出意见 报市政府批准。第十七条,未经批准擅自修改施工图纸,提高建设标准,扩大投资规模,或因管理不善等造成投资概算增加的,由市监察局牵头。会同市发改委 城乡建委。财政局。审计局等相关部门对项目建设情况进行审查、并依法严肃追究相关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责任,第六章、资金拨付及竣工验收第十八条,市重点局或市政府确定的其他项目建设管理单位按照工程建设进度,向市财政局提出公益性项目建设资金使用计划。市财政局审查后及时拨付资金、当年计划新开工项目在年底前未开工建设的 所拨付的资金由市财政局收回,确需再安排的,列入下一年度预算安排。第十九条。公益性项目建设完成后、市重点局或市政府确定的其他项目建设管理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报请有关部门组织验收,经验收合格后、应当及时开展工程价款结算。并在3个月内编制完成工程项目竣工决算,审计部门应当对工程项目价款和竣工财务决算开展审计。财政部门应当依据相应审计结果作为支付资金和办理资产移交的依据。第七章。附则第二十条,市信息化项目纳入公益性项目统一管理.按我市有关规定具体实施。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有效期5年 合肥市市级公益性项目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合政、2008 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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