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市级政府投资公益性项目工程变更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发改投资 2013 948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市级政府投资公益性项目的变更行为,保证工程质量 合理控制工程成本,确保工程建设顺利实施,根据。合肥市市级政府投资公益性项目管理办法。合政办,2013.14号。和,合肥市市级投资建设项目工程变更管理规定,合政办.2013.33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市级政府投资公益性项目建设应当严格按照经审查并批准的设计文件组织实施 未经批准、任何单位严禁提高工程建设规模和技术标准.严禁利用设计变更提高建设标准 扩大建设规模 改变建设用途、第三条。本细则适用于使用市级财政性资金或用市级财政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还款担保,的借贷性资金投资建设的公益性项目.不包含信息化项目 主要包括。一 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办公、业务用房项目,总投资50万元及以上,二、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民政等社会事业项目 总投资50万元及以上、三,市政府确定的其他公益性建设项目、第四条,本细则所称的工程变更。是指项目自工程初步设计批准之日起至通过竣工验收正式交付使用之日止,对已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技术设计文件或施工图设计文件中所在实施阶段所发生的工程规模 技术标准,工作内容.工程数量、结构型式等的调整和修改,第五条 工程变更应以提高工程质量 节省建设资金,节约资源和推动技术进步为目标,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标准及技术规范,符合工程质量和使用功能要求,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第二章。工程变更的内容第六条、本细则所指的工程变更包括以下内容.一。设计文件中漏,缺设计内容、二.勘察资料不详尽,导致设计不准确、存在质量和安全隐患 三,原勘察设计成果与自然条件.含地质、水文.地形等、不符 四 为推广应用先进实用技术,更好地保证工程质量。五,在不降低工程质量和使用功能的前提下.能有效减少工程数量、降低施工难度和工程成本.加快施工进度而进行的设计优化、六、有利于确保工程施工安全和环境保护。节省占地和避免水土流失、改善施工条件的设计调整或修改.七.涉及农田.水利、工矿.城镇规划,景区开发 生态建设以及文物,环境保护等工作。需要对原设计进行修改和完善的。八、根据市政府要求,须对项目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建设内容和施工进度进行调整的。第三章,工程变更的申报 会审和审批第七条,工程变更由市发改委会同市财政局,或融资平台部门 市重点局,市审计局,市招管局等部门进行会审 第八条。工程变更会审按照项目建设的实际需要,原则上实行每两周一次的例会制度、各会审部门应实行AB岗参会制度,安排专人参加、会议实行缺席默认制度,第九条,工程变更会审的主要内容是审查工程变更是否成立、以及工程变更的科学性.必要性和现场情况的真实性等。不代替监理单位,建设单位和审计部门对工程变更的具体量和价进行审查,工程变更的最终量和价以审计部门的审计结果为准.定价原则按照项目招标文件。合同约定及市政府相关规定执行。第十条,工程变更的申报程序,一 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及监理单位均可以向项目建设单位提出工程变更的建议.项目建设单位也可以直接提出工程变更的建议,变更建议提出单位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变更建议、并注明变更理由,二,项目建设单位应组织勘察设计单位完成变更的施工图设计,并会同施工及监理单位对工程变更的方案。内容、造价等进行审查、经项目建设单位审查同意后、方可向市发改委提出会审申请。三。项目建设单位申请工程变更会审时应提供以下资料,1.工程变更情况的总体说明,含项目基本情况.变更原因、责任分析和对责任单位的处理意见建议等。2,工程变更申报表、建设,监理.设计。施工单位等单位签字盖章,3、工程变更部位的工程地质勘察资料.4.工程变更部位的原施工图纸和变更后的设计方案。图纸.5.工程变更方案论证会会议纪要 工程单项变更造价在10万元以上 项目建设单位应组织专家对变更方案的必要性和经济性进行论证并形成会议纪要 6.经监理单位和项目建设单位审核同意的工程变更造价清单和预算书,7。实验资料和测量资料。8。工程变更现场影像图片资料、9,其他必要的补充资料。四,对于市政府同意的变更 不再履行变更会审审批程序、审计部门按项目建设单位提供的依据进行审计 五、工程施工招标时.应明确暂定量和暂定金的额度,使用范围和内容、总量原则上不得超过控制价的5.特殊情况下必须超过5、的、由项目建设单位报市招管局审批、暂定量和暂定金在额度范围内的使用不再履行变更会审审批程序、项目监理单位和建设单位应严格做好现场计量工作.并保留相关资料备查,第十一条、工程变更的会审和报批程序、一、市发改委在例会前受理报审资料 对资料不全的应当场指出、项目建设单位应负责补充齐全 二,市发改委会同参加会审的相关单位对工程变更的必要性进行会审。形成一致意见、需要进行现场确认的,会审单位应当对现场进行踏勘,项目的建设单位 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根据会审单位的要求,积极配合做好会审和踏勘工作,三.对于会审单位现场确认和会审通过的工程变更项目、需项目建设单位重新复核或另行补充资料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在会审会后3个工作日内予以完善、在变更资料齐全的基础上、市发改委在3个工作日内发变更会审纪要,四。参加会审单位的审查意见应在会审会后3个工作日内反馈市发改委,审查意见须加盖单位公章 会审单位超过2家.含,单位不同意的变更不予认可 五 为不影响工程进度。对于工程单项变更造价少于100万元以下且低于该合同总价5,的,变更会审纪要下发后项目建设单位可先行组织实施,对于工程单项变更超过100万元,含,或超过合同总价5.含.的 须经市政府批准后方可实施.六。对于最终决算价超出总合同价的项目。项目建设单位负责统一汇总相关子项变更会审资料.含第十条第四,五款所述子项.并对项目变更整体情况进行分析和提出处罚建议后报市发改委,市发改委组织相关部门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罚.并将项目变更整体情况报市政府审批 第四章.相关要求第十二条。未经审查或未按规定程序进行变更的项目一律不予认可。会审通过的项目,原则上不予再次变更,会审未通过的项目,不得提出复议或以其他理由再次提出、严禁将变更内容进行拆分申报。第十三条。因招标清单不准确.漏项.错项 造成工程费用增减的。由项目建设单位书面向市招管局提出申请.市招管局按照招标文件。合同约定及市政府相关规定进行审核确认,第十四条.项目在实施过程中需进行规划调整的。由规划管理部门负责办理相关规划调整手续。并将相关批复等资料交项目建设单位 项目建设单位按照本规定履行变更报审程序、第十五条、因征地拆迁范围发生调整等原因造成工程变更的 由属地政府向原规划批准部门提出申请 原规划批准部门审核办理相关规划调整手续后、将相关批复等资料交项目建设单位,项目建设单位按照本规定履行变更报审程序。第十六条,工程变更涉及重大方案变化及概算调整的,须单独向市发改委申报,由市发改委按照相关基本建设程序办理.第十七条、工程变更勘察设计工作原则上由原勘察设计单位承担,经原勘察设计单位书面同意.也可以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单位承担、工程变更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及时完成勘察设计、形成变更文件.承担相应责任,第十八条,变更工程原则上由原施工单位实施、原施工单位不具备实施变更工程资质等级。或工程量较大具备单独招标条件的,项目建设单位应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施工单位,第五章,罚 则第十九条,项目建设单位违反本规定擅自进行变更设计并组织实施的,相关部门责令其限期整改、同时告之市大建设指挥部办公室,未按要求整改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同时,资金管理部门暂停项目资金拨付,第二十条、因勘察设计单位责任造成设计漏项超过初步设计概算3,的 扣除设计单位10,设计费,施工图设计超过初步设计概算10,的 扣除设计单位10,的设计费,累计变更量超过施工合同价10,的 扣除设计单位20 的设计费 因施工,监理单位责任造成工程变更的.由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自行承担、累计造成工程变更量超过施工合同价10,的、追加扣除监理单位20.的监理费用,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不良影响的.按照合同约定和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第二十一条、项目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 设计单位相互串通.采取弄虚作假等手段谋取非法利益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纪检监察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第二十二条,审查单位工作人员在工程变更审查过程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以及谋取不正当利益等行为的.由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和纪检监察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三条.本细则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其他规定参照.合肥市市级投资建设项目工程变更管理规定 合政办 2013。33号,执行,各县.市、区 开发区负责建设的公益性项目.不含信息化项目,可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二十四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