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市关于印发、镇江市市区集体土地拆迁安置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镇政规发,2010 3号、各辖市.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企事业单位。镇江市市区集体土地拆迁安置房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10年7月27日市政府第2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二.一。年八月一日、镇江市市区集体土地拆迁安置房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适应城市建设发展需要,保障城市建设顺利进行.进一步规范我市市区集体土地拆迁安置房的管理工作,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市区.不含丹徒区、镇江新区,集体土地拆迁安置房。以下简称安置房.的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市人民政府设立市保障性住房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联席会议负责统筹推进市区安置房的建设、研究审议安置房建设和管理的有关政策、计划.协调解决涉及安置房管理的其他重大事项.市住建部门主管市区集体土地拆迁安置房的管理工作.市发改。财政、规划,国土,民政,地税、物价,审计。监察、拆迁办,住房公积金中心等部门和京口,润州区人民政府以及南山风景区管委会根据各自职责、协助做好相关管理工作.第四条、各拆迁项目主体应根据拆迁计划以及安置量,提出与拆迁量相匹配的安置房建设计划,由联席会议统一研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各拆迁项目主体应根据安置房建设计划和拆迁安置情况编制安置房项目建设方案。报联席会议研究确定 安置房项目建设方案应包括建设规模、建设标准.户型 选址建议.建设周期 安置房价格,投资规模等内容 第五条,安置房按照城市总体规划和安置房建设计划,统筹安排,集中布点 项目总建筑面积原则上不低于20万平方米。市规划部门结合拆迁项目主体提出的项目建设方案,确定安置房项目的用地选址方案 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第六条.安置房的建设用地。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要求、在年度土地供应计划中统筹优先安排,第七条.安置房的建设用地采取限定房价竞争地价的方式出让,其房价由市住建.物价,国土等部门和拆迁项目主体共同提出初步意见。交联席会议研究确定后.向社会公布,第八条.安置房项目通过招 拍。挂等土地出让方式选择具有三级以上.含三级,资质和良好社会信誉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实施开发建设、拆迁项目主体具备相应房地产开发资质的,可以对受让土地实施开发建设.土地出让成交后 受让人应将有关资料报联席会议.联席会议应当向各成员单位通报、第九条,实施开发建设安置房项目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确定后.应当与拆迁项目主体签订安置房回购合同。合同应包括回购价格、房屋面积、套数。交付期限。房款支付方式等内容,合同内容应与土地出让合同相关内容相一致、第十条。安置房的规划设计和建设.执行国家有关住房建设的强制性标准,按照发展节能、省地、环保型住宅的要求 鼓励建设高层.小高层住宅.推广应用先进.成熟。适用。安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市政道路 供水,供电,燃气等相关配套设施,应当与安置房同步设计。同步施工 同步配套建设、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应遵守法定建设程序,办理相应的手续 建设单位必须通过招标方式确定有相应资质的建筑施工和工程监理单位、建筑工程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建筑强制性标准,工程质量符合国家标准,第十二条、拆迁项目主体应加强项目跟踪管理、并定期向市住建部门报告安置房建设进度。第十三条,市住建部门应当组织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定期督查安置房建设进度,及时帮助协调解决建设过程中的问题、第十四条,安置房小区竣工后 建设单位应根据有关规定申报竣工验收 未经验收,验收不合格或配套不完善的安置房小区不得交付 第十五条,拆迁项目主体或者受委托的拆迁实施单位。应当在拆迁工作开始时、将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安置房申购条件和安置房房源在拆迁现场张榜公布,供被拆迁人选择并接受咨询.公布内容应包括,安置房地点,面积,建设周期和安置房价格等,第十六条、被拆迁人的补偿安置按照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市市区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的相关规定执行 安置房的价格.由市物价部门会同联席会议相关成员单位确定、安置房的市场价格、应当比照同类地区同类商品房价格 由房地产估价机构评估后报联席会议审定 第十七条.拆迁项目主体或受委托的拆迁实施单位应根据安置房可供房源情况.公布安置房地点 幢号 房号 户型 面积,价格等情况 并在选房前15日告知被拆迁人选房时间、被拆迁人应在规定时间内到指定地点 按拆迁时确定的顺序进行选房,选定房屋后.被拆迁人应与拆迁项目主体签订安置房销售合同,并根据合同支付购房款,第十八条.建设单位交付安置房时,应当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并按照国家规定承担保修责任.第十九条,安置房前期物业管理由建设单位负责 安置房交付被拆迁人后的物业管理依照物业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执行、第二十条.拆迁项目主体和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安置房的初始登记手续、并应当向被拆迁人提供相关证明文件、协助其办理房产登记和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手续,第二十一条,被拆迁人取得安置房后,应当持销售合同 发票,拆迁协议等证明文件办理房产登记和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手续.安置房应按照相关规定缴纳契税和共用部位的物业维修基金,第二十二条。建设单位不得擅自对外销售安置房 擅自销售的安置房不得办理房产登记.拆迁安置结束后,拆迁项目主体应将安置后剩余房源情况书面报市住建部门 由市住建部门提交联席会议研究同意后.再统一调配滚动用于市区其它拆迁项目或住房保障项目 第二十三条。拆迁项目主体之间可以购买安置房用于拆迁安置、购买安置房应以楼盘中的组团 幢。单元为基本购买对象.第二十四条。拆迁项目主体之间购买安置房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并报市住建部门和所在地区人民政府备案,合同应包括购买价格.房屋面积,套数、房款支付方式 交付期限等内容,第二十五条,拆迁项目主体之间购买安置房的结算价格应包括安置房项目的土地取得费用 前期工程费用、房屋建筑安装工程费、附属公共配套设施费,公共基础设施费。管理费用,财务费用.利润、税金以及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人防易地建设费 墙改基金等内容、具体结算办法由联席会议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第二十六条。在安置房管理中.有关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 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相应的行政责任,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第二十七条,市级以上国有土地上的重点建设项目。棚户区改造等的拆迁安置可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0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