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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市新建建设工程城市雨水资源利用管理暂行规定镇建规 2012 8号。为充分开发利用雨水资源.减轻市区和城镇等地区的排水压力 改善水生态环境。建设节水型城市,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江苏省城乡供水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节水管理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一条规划用地面积二万平方米以上的新建建筑物应当配套建设雨水收集利用系统 第二条,雨水利用是指针对因建设屋顶 地面铺装等地面硬化导致区域内径流量增加,而采取的对雨水进行就地收集,入渗,储存,利用等措施,第三条。雨水利用应因地制宜。工程一般采用就地入渗和贮存利用等方式.1.如果地面硬化利用类型为建筑物屋顶,其雨水应集中引入地面透水区域.如绿地,透水路面等进行蓄渗回灌或者引入储水设施蓄存利用。2.如果地面硬化利用类型为建设工程的庭院、广场.停车场及人行道,步行街,自行车道等 应首先按照建设标准选用透水材料铺装 或建设汇流设施将雨水引入透水区域蓄渗回灌或引入储水设施蓄存利用,3 如果地面硬化利用类型为城市人行道路。其路面雨水应结合沿线的绿化灌溉,设计建设雨水利用设施。第四条,建设工程的附属设施应与雨水利用工程相结合.景观水池用水尽量少用自来水,应充分利用雨水作水源,景观水池作为雨水储存的设施之一。草坪绿地宜设计建设为雨水滞留设施,用于滞留雨水的绿地可低于周围地面,但与地面高差最大不应超过15厘米.第五条.雨水利用工程应与主体建设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其建设费用应纳入项目建设投资。第六条、规划、初步设计审批部门在审批建设工程规划,初步设计时 必须核查项目雨水利用专节,对达不到雨水利用要求的项目。规划 初步设计审批部门不得批准规划 初步设计许可.第七条。建设单位在编制建设工程项目设计任务书时必须按本规定要求 在工程设计任务书中予以明示,在编制项目报告或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应对建设工程的雨水利用进行专题研究 并在报告书节水篇章中设专节说明 设计单位应严格按照上述雨水利用要求进行规划,设计,并在节水篇章中设专节说明,施工图审查机构在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时、应按照本规定及相关技术标准,对项目中涉及的雨水利用设施设计进行审查。施工,监理单位和质监部门在项目建设工程中、应严格按照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雨水利用设施施工,监理和监督管理。擅自更改设计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第八条.未按要求咨询研究.规划、设计。建设雨水利用工程的,属于咨询研究责任的,由发改部门负责监督处理、属于规划设计责任的。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处理。属于设计、施工.监理.审图责任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处理,属于建设业主责任的。由城市节水管理部门负责监督处理,第九条建设单位要加强对已建雨水利用工程的管理。确保雨水利用工程正常运行。对长期不能使用的 城市节水管理部门应限期建设单位进行修复 第十条,建设单位在建设区域内开发利用的雨水,不计入本单位的用水指标,第十一条,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本规定颁布后进行施工图设计审查的项目执行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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