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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现场安全管理第十五条,加气站应在醒目的位置设置安全警示语。内容包括。醒目的禁火和禁用移动电话标志、进.出口及限速,限高,车道指示等交通标志、第十六条、机动车辆加气时必须熄火。加气站内严禁检修车辆,敲击铁器等易产生火花的作业、第十七条.加气站必须与外界有明显的实体墙作隔离且有明确的出口,入口、与周边的安全间距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十八条,加气站车辆入口和出口分开设置 站区内停车场。道路,加气岛,汽车加气场地等符合相关规定.第十九条.加气站储气瓶拖车或充装车在站内有固定的停放区,且与站内建构筑物的安全间距符合要求、第二十条 加气站内禁止种植树木和易造成燃气积存的植物,所生杂草应及时清除.第二十一条.加气站每班应有专职,或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并填写检查记录.安全检查主要包括,安全责任制落实情况、作业现场安全情况.设备设施运行情况.安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和隐患应立即报告站长,加气站能解决的,应立即整改.加气站暂时无法解决的,要书面向其上级管理部门报告.同时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第二十二条.加气站的从业人员必须穿戴防静电服装、第二十三条,加气作业时应遵循以下规定 一、严禁对未下客的公交或其他各类车辆加气。二 严禁对无引擎盖的车辆进行加气,三.严禁压缩天然气撬车直接向各类车辆加气,四.遇到高强电闪,雷击频繁时、以及加气站内.站外发生突发事件时。应停止加气作业,五.非加气站的工作人员不得进行加气作业,第二十四条 卸气作业时。应遵循以下规定.一,汽车罐车卸车场地应设卸车时用的防静电接地装置 并应设置能检测跨接线及监视接地装置状态的静电接地仪,二。卸气点附近必须配备灭火器材、三。卸气过程中。驾驶员和接卸人员均不得离开现场.随时检查运行情况 发现异常应立即停止接卸、四。卸气过程中.禁止闲杂人员逗留围观,五 卸气完毕后。驾驶员应全面检查。确认状况正常后,方可发动车辆移开接卸现场.六。遇到雷雨天气、附近有明火,管道设备大量泄漏,液压异常等情况、严禁进行卸气作业 七。非加气站的工作人员不得擅自进入现场卸气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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