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现场安全管理第十五条,加气站应在醒目的位置设置安全警示语.内容包括 醒目的禁火和禁用移动电话标志 进、出口及限速 限高 车道指示等交通标志。第十六条,机动车辆加气时必须熄火。加气站内严禁检修车辆,敲击铁器等易产生火花的作业,第十七条。加气站必须与外界有明显的实体墙作隔离且有明确的出口.入口,与周边的安全间距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第十八条,加气站车辆入口和出口分开设置.站区内停车场 道路、加气岛、汽车加气场地等符合相关规定,第十九条,加气站储气瓶拖车或充装车在站内有固定的停放区,且与站内建构筑物的安全间距符合要求 第二十条.加气站内禁止种植树木和易造成燃气积存的植物,所生杂草应及时清除.第二十一条。加气站每班应有专职,或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并填写检查记录。安全检查主要包括,安全责任制落实情况,作业现场安全情况,设备设施运行情况,安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和隐患应立即报告站长 加气站能解决的。应立即整改,加气站暂时无法解决的、要书面向其上级管理部门报告,同时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第二十二条.加气站的从业人员必须穿戴防静电服装。第二十三条 加气作业时应遵循以下规定.一,严禁对未下客的公交或其他各类车辆加气。二,严禁对无引擎盖的车辆进行加气 三,严禁压缩天然气撬车直接向各类车辆加气、四.遇到高强电闪 雷击频繁时 以及加气站内,站外发生突发事件时、应停止加气作业,五。非加气站的工作人员不得进行加气作业,第二十四条,卸气作业时,应遵循以下规定 一 汽车罐车卸车场地应设卸车时用的防静电接地装置.并应设置能检测跨接线及监视接地装置状态的静电接地仪 二 卸气点附近必须配备灭火器材,三,卸气过程中,驾驶员和接卸人员均不得离开现场。随时检查运行情况。发现异常应立即停止接卸 四,卸气过程中,禁止闲杂人员逗留围观 五、卸气完毕后 驾驶员应全面检查 确认状况正常后 方可发动车辆移开接卸现场,六,遇到雷雨天气、附近有明火。管道设备大量泄漏 液压异常等情况,严禁进行卸气作业、七.非加气站的工作人员不得擅自进入现场卸气作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