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现场安全管理第十五条.加气站应在醒目的位置设置安全警示语,内容包括,醒目的禁火和禁用移动电话标志,进,出口及限速 限高 车道指示等交通标志 第十六条,机动车辆加气时必须熄火.加气站内严禁检修车辆,敲击铁器等易产生火花的作业.第十七条 加气站必须与外界有明显的实体墙作隔离且有明确的出口.入口,与周边的安全间距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第十八条,加气站车辆入口和出口分开设置。站区内停车场 道路。加气岛、汽车加气场地等符合相关规定,第十九条.加气站储气瓶拖车或充装车在站内有固定的停放区。且与站内建构筑物的安全间距符合要求、第二十条。加气站内禁止种植树木和易造成燃气积存的植物,所生杂草应及时清除 第二十一条、加气站每班应有专职、或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并填写检查记录.安全检查主要包括.安全责任制落实情况 作业现场安全情况。设备设施运行情况 安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和隐患应立即报告站长,加气站能解决的,应立即整改.加气站暂时无法解决的.要书面向其上级管理部门报告,同时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 第二十二条、加气站的从业人员必须穿戴防静电服装、第二十三条.加气作业时应遵循以下规定,一、严禁对未下客的公交或其他各类车辆加气 二、严禁对无引擎盖的车辆进行加气。三 严禁压缩天然气撬车直接向各类车辆加气。四 遇到高强电闪。雷击频繁时.以及加气站内,站外发生突发事件时,应停止加气作业,五、非加气站的工作人员不得进行加气作业、第二十四条 卸气作业时。应遵循以下规定。一。汽车罐车卸车场地应设卸车时用的防静电接地装置,并应设置能检测跨接线及监视接地装置状态的静电接地仪 二,卸气点附近必须配备灭火器材、三、卸气过程中、驾驶员和接卸人员均不得离开现场,随时检查运行情况。发现异常应立即停止接卸。四.卸气过程中.禁止闲杂人员逗留围观。五、卸气完毕后.驾驶员应全面检查,确认状况正常后。方可发动车辆移开接卸现场,六,遇到雷雨天气 附近有明火.管道设备大量泄漏.液压异常等情况,严禁进行卸气作业、七。非加气站的工作人员不得擅自进入现场卸气作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