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现场安全管理第十五条.加气站应在醒目的位置设置安全警示语 内容包括。醒目的禁火和禁用移动电话标志,进,出口及限速,限高。车道指示等交通标志。第十六条 机动车辆加气时必须熄火,加气站内严禁检修车辆.敲击铁器等易产生火花的作业、第十七条 加气站必须与外界有明显的实体墙作隔离且有明确的出口,入口,与周边的安全间距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第十八条.加气站车辆入口和出口分开设置、站区内停车场。道路、加气岛,汽车加气场地等符合相关规定。第十九条.加气站储气瓶拖车或充装车在站内有固定的停放区 且与站内建构筑物的安全间距符合要求,第二十条.加气站内禁止种植树木和易造成燃气积存的植物 所生杂草应及时清除。第二十一条 加气站每班应有专职.或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并填写检查记录、安全检查主要包括。安全责任制落实情况 作业现场安全情况。设备设施运行情况。安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和隐患应立即报告站长,加气站能解决的、应立即整改、加气站暂时无法解决的.要书面向其上级管理部门报告。同时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第二十二条、加气站的从业人员必须穿戴防静电服装.第二十三条.加气作业时应遵循以下规定,一 严禁对未下客的公交或其他各类车辆加气,二,严禁对无引擎盖的车辆进行加气,三 严禁压缩天然气撬车直接向各类车辆加气。四 遇到高强电闪,雷击频繁时,以及加气站内。站外发生突发事件时,应停止加气作业,五,非加气站的工作人员不得进行加气作业,第二十四条 卸气作业时,应遵循以下规定。一 汽车罐车卸车场地应设卸车时用的防静电接地装置 并应设置能检测跨接线及监视接地装置状态的静电接地仪,二.卸气点附近必须配备灭火器材,三 卸气过程中。驾驶员和接卸人员均不得离开现场,随时检查运行情况,发现异常应立即停止接卸,四,卸气过程中、禁止闲杂人员逗留围观、五 卸气完毕后。驾驶员应全面检查、确认状况正常后.方可发动车辆移开接卸现场,六。遇到雷雨天气、附近有明火.管道设备大量泄漏.液压异常等情况。严禁进行卸气作业、七。非加气站的工作人员不得擅自进入现场卸气作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