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现场安全管理第十五条.加气站应在醒目的位置设置安全警示语、内容包括,醒目的禁火和禁用移动电话标志.进 出口及限速,限高.车道指示等交通标志 第十六条。机动车辆加气时必须熄火 加气站内严禁检修车辆,敲击铁器等易产生火花的作业、第十七条 加气站必须与外界有明显的实体墙作隔离且有明确的出口.入口.与周边的安全间距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第十八条。加气站车辆入口和出口分开设置。站区内停车场,道路.加气岛。汽车加气场地等符合相关规定,第十九条、加气站储气瓶拖车或充装车在站内有固定的停放区.且与站内建构筑物的安全间距符合要求。第二十条,加气站内禁止种植树木和易造成燃气积存的植物、所生杂草应及时清除,第二十一条 加气站每班应有专职 或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并填写检查记录.安全检查主要包括,安全责任制落实情况,作业现场安全情况 设备设施运行情况、安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和隐患应立即报告站长。加气站能解决的。应立即整改。加气站暂时无法解决的、要书面向其上级管理部门报告,同时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第二十二条 加气站的从业人员必须穿戴防静电服装、第二十三条、加气作业时应遵循以下规定,一,严禁对未下客的公交或其他各类车辆加气.二。严禁对无引擎盖的车辆进行加气.三 严禁压缩天然气撬车直接向各类车辆加气,四,遇到高强电闪.雷击频繁时.以及加气站内 站外发生突发事件时,应停止加气作业。五.非加气站的工作人员不得进行加气作业、第二十四条,卸气作业时,应遵循以下规定,一.汽车罐车卸车场地应设卸车时用的防静电接地装置,并应设置能检测跨接线及监视接地装置状态的静电接地仪,二,卸气点附近必须配备灭火器材.三.卸气过程中、驾驶员和接卸人员均不得离开现场 随时检查运行情况 发现异常应立即停止接卸 四 卸气过程中、禁止闲杂人员逗留围观,五 卸气完毕后 驾驶员应全面检查.确认状况正常后,方可发动车辆移开接卸现场。六.遇到雷雨天气.附近有明火,管道设备大量泄漏。液压异常等情况、严禁进行卸气作业,七 非加气站的工作人员不得擅自进入现场卸气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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