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现场安全管理第十五条,加气站应在醒目的位置设置安全警示语。内容包括,醒目的禁火和禁用移动电话标志,进.出口及限速。限高.车道指示等交通标志、第十六条,机动车辆加气时必须熄火,加气站内严禁检修车辆,敲击铁器等易产生火花的作业,第十七条。加气站必须与外界有明显的实体墙作隔离且有明确的出口 入口,与周边的安全间距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第十八条。加气站车辆入口和出口分开设置 站区内停车场 道路.加气岛。汽车加气场地等符合相关规定 第十九条,加气站储气瓶拖车或充装车在站内有固定的停放区,且与站内建构筑物的安全间距符合要求、第二十条 加气站内禁止种植树木和易造成燃气积存的植物,所生杂草应及时清除,第二十一条、加气站每班应有专职,或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 并填写检查记录、安全检查主要包括。安全责任制落实情况,作业现场安全情况,设备设施运行情况,安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和隐患应立即报告站长。加气站能解决的。应立即整改。加气站暂时无法解决的.要书面向其上级管理部门报告 同时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 第二十二条。加气站的从业人员必须穿戴防静电服装,第二十三条。加气作业时应遵循以下规定、一 严禁对未下客的公交或其他各类车辆加气,二 严禁对无引擎盖的车辆进行加气 三,严禁压缩天然气撬车直接向各类车辆加气。四、遇到高强电闪,雷击频繁时,以及加气站内 站外发生突发事件时 应停止加气作业.五、非加气站的工作人员不得进行加气作业。第二十四条.卸气作业时 应遵循以下规定,一 汽车罐车卸车场地应设卸车时用的防静电接地装置,并应设置能检测跨接线及监视接地装置状态的静电接地仪。二,卸气点附近必须配备灭火器材.三。卸气过程中 驾驶员和接卸人员均不得离开现场 随时检查运行情况.发现异常应立即停止接卸.四 卸气过程中,禁止闲杂人员逗留围观,五。卸气完毕后、驾驶员应全面检查.确认状况正常后,方可发动车辆移开接卸现场,六.遇到雷雨天气 附近有明火.管道设备大量泄漏 液压异常等情况、严禁进行卸气作业,七 非加气站的工作人员不得擅自进入现场卸气作业